新创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承担胡强的防盗系统公司胡强准备与他的3个朋友一起创办一家开发防盗系统的公司,他们一共凑齐了50万元,随后就开始张罗着选址、注册公司,并给公司起名字。4个从来没有创办企业经历的年轻人从公司注册这一步就开始“晕菜”了。虽然在产品的设计开发中,他们个个都是好手,但是在准备创办企业这件事上,他们甚至连工商管理部门的大门朝哪边儿开都不清楚,这让他们心里没了底。为了了解注册程序,他们先到工商管理部门拿了一套注册公司的程序介绍。几个人回来研究了一番,却发现越研究越不明白。像他们这样开发防盗系统的公司究竟应该注册成什么类型的企业?应该提供哪些资料?具体的费用是多少?究竟该怎么给自己的公司起名?几个人商讨了好几个晚上还是没有个结果。烦琐的注册程序,使几个人同时产生了畏难情绪。
胡强准备创业开公司,那么第一步应该做什么呢?胡强的公司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比较合适呢?如何给胡强的公司起个好名字呢?新公司将承担哪些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呢?
5.1新创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5.1.1企业法律组织形式的比较
在创建新企业之前,创业者应该事先确定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一个新创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或者由个体独立创办单一业主制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由几个人创办合伙制企业,或者成立法人公司制企业。各种法律组织形式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对创业者来说各有利弊,但无论选择哪种形式,都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新创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衡量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决定合适的组织形式。按照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新企业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对个人创业者来讲,一般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形式。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可能改组为公司企业的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古老也是最常见的企业法律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的经营实体。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选择这种企业形式的创业者须依法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各类企业当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创设条件最简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要满足以下5个条件,就可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国家对其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成功与否依赖于所有者个人的技能和能力。当然,所有者也可以雇用那些有其他技能和能力的员工。
2.合伙企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业,那么可以选择合伙制作为新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企业有两种不同的所有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后者一般不享有对组织的控制权。另外,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以下主要介绍普通合伙企业。
除了要有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以及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之外,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②合伙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地点、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额和权责情况等基本事项;
③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出资形成,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公司制的重要产权基础。与传统“两权合一”的业主制、合伙制相比,创业者选择公司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仅以其所持股份或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一个特点是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即公司盈利要上缴公司所得税,创业者作为股东还要上缴企业投资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需要说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公司法》中加入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要求,要求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有公司名称,要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创业公司类型比较
5.1.2创业者对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
许多创业者认定,新企业采用的最佳所有权形式是常规的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简单。许多其他法律形式,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也非常受欢迎地存在于经济活动中。在这些形式中进行选择,依赖于创业者想达到的目标,以及这些形式的何种特点对创业者更重要。在这些企业法律形式中,哪个最适合你的新企业呢?为了在决策方面得到训练,巴隆和谢恩提出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创业者(投资者)有多少人?
(2)承担有限责任对你很重要吗?例如,如果你有许多个人财产,这对你可能比较重要;而如果你没有什么个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对你可能就不太重要。
(3)所有权的可转让性是重要还是不重要?
(4)你预料过你的新企业可能支付股利吗?如果想过,这些股利承受双重征税对你有多重要?
(5)如果你决定离开企业,你会担心自己不在的时候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下去吗?
(6)保持较低的企业创办成本对你有多重要?
(7)在将来,筹集企业所需追加资金的能力有多重要?
创业者可以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不考虑那些确实不能满足你的目标和要求的企业法律形式,然后依据其余企业法律形式特点与目标接近的程度,在这些形式中进行选择。
5.2法人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我国的《民法通则》,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组织。从创业的角度,本章所称的法人指企业法人。
5.2.1法人人格制度
1.法人人格的概念与特征所谓人格,即是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人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以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为视角)。
(1)法人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这是法人人格的最基本内容。
(2)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法人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是法人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
(4)法人独立责任与成员有限责任。即公司对其自身的债务负责,其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2.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法人人格制度的核心。正是这种公司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使法人人格得到了充分体现,被誉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有限责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法人内部,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法人外部,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个创业者共同出资35万元(其中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5万元)设立了一家法人公司丁。甲、乙、丙股东按出资额比例承担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由董事会负责,往往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本例中为乙。这样权力较合伙企业集中,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这种情况下,甲、乙、丙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丁仅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最能体现其有限责任关系的是,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公司自有的资本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丁因债权人的申请将经过法定破产程序被注销,剩下不能偿还的债务,债权人无权向任何一个出资者要求清偿。丁破产后,与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一笔勾销,债权人戊将自己承担风险损失,而不能去找作为丁公司股东的甲、乙、丙追偿。这种“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如同隔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一层屏障或者面纱。
法人的有限责任是针对无限责任而设计的,为了便于区别,下面以合伙企业为例,说明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之间过程和结果的不同。
例如,甲、乙、丙三个创业者共同出资(出资额仍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5万元)、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丁。每个创业者的出资金额是不相等的,但是他们的权利义务却是一致的,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其他人的入伙和退伙都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最能体现无限连带责任关系的是,一旦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企业积累的资金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应债权人的申请将经过法定程序被注销,剩下不能偿还的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选择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债权人戊一旦选择向合伙人甲索取剩余全部债务,甲有义务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全部偿还,不能因为自己仅出资10万元而推脱。甲偿还了戊的债务后,合伙企业与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一笔勾销。同时,甲又取得了向没有偿还债务的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即甲有权要求乙、丙与自己一起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分摊损失。具体分摊办法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平均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