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三角债,当债务人拖辞不还债时,催款人不妨把目标盯在债务人的债务款身上,即所谓的代位取偿法,通过债权债务的转移,解开债的环节,从而获得欠款。
北京某纺织厂有债权11万元在江苏某纺机厂,而该纺机厂又有债权30万元在江西某纺机公司,而该纺机公司的主要债务又都在北京某纺机公司。北京某纺织厂聘请律师首先与江苏某纺机厂取得联系,经了解该厂直接还款确有困难,同时主动提出可以进行债权转移,并将债权手续出示。律师在审查清楚债权的具体情况后,又陪同律师前往江西某纺机公司进行债权转移的协商,3家又约好一起赴北京,共同与北京某纺机公司4家一起进行协商。经过一段时间工作,最终达成债权转移协议书,确定江西某纺机公司在北京某纺机公司的债权30万元全部转移给江苏某纺机厂,由北京某纺机公司直接向江苏某纺机厂还款,加上北京某纺织公司的债权中的11万元,直接向北京某纺织厂清欠。至此将四家相互欠债的连环债理顺,北京某纺机公司直接向北京某纺织厂还款11万元之后,再还江苏某纺机厂的欠款。
在法律上讲,这称作代位取偿。其基本公式为:如乙欠甲债,丙欠乙债,乙无力偿还甲债时,通过三方协商甲可直接向丙追讨。采取此法催款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债务是否有偿还的可能性。对此,债权人必须进行细致的工作,否则,白费人力、物力,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关于代位取偿催款法,新的合同法在代位权一节中做了和以前比较,对债权人更为有利的规定: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制度有以下要点:
1.债务人对应当行使的债权而没有行使。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可能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性。
4.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样。
5.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虽然没有经过债务人的授权,但同样可以产生和代理权一样的法律后果。
代位取偿催款法是一个连环的谋略,在兵法上,连环计是指引起敌方连锁反应,使敌人内部产生磨擦,自相牵制,然后再谋攻,一举歼灭敌人。但“代位求偿”催款法的应用须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代位取偿是运用债权转移的法律规范,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达到清债的目的。但这种清债形式已不是通常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的,而是涉及到与本债务无关而与债务人有关的人。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可以将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销债务,但必须依法取得欠债务人债的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同意。否则,这种债权的转移是无效的。
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合法转移到债权人手里是为了清偿债务。这就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债权太小,转移到债权人手里,其偿债意义就不大。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债权人需要清偿的债务数额,就要与债务人协商超出部分的处理方法。
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适用代位取偿的前提之一是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无偿债能力,代位取偿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这就需要债权人和代理律师不仅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情况,还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在代位清偿的情况下,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债务通常是难以清偿的,因为容易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自己早就以债权人的地位解决了债务纠纷。代位后要清偿的一般也是经反复催讨而没有结果的债务。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应从两方面考虑取偿的可行性。一方面,对于无法找到突破口,已成死债的,不宜运用代位取偿的方法,否则只会空耗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自身优势结合起来考虑,债务人难以追讨的债务,债权人代位取偿就很有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