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营造法式与江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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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营造法式》的功限与料例(1)

《营造法式》卷十六至卷二十五为诸作《功限》,卷二十六至卷二十八为诸作《料例》。李诫不惜笔墨,用长达13卷的篇幅规定建筑工程的功限、料例制度,目的就是要避免营造过程中出现“工料太宽,关防无术”的情形。其所制订的科学、合理的用功与用料制度,也反映出北宋营造管理水平之高超。

第一节 功限

《营造法式》用长达10卷的篇幅开列了各工种的用工定额。功限,类似于现代管理学中的“工时定额”。李诫在《进新修栀营造法式枛序》中说:“臣考阅旧章,稽参众智。功分三等,第为精粗之差;役辨四时,用度短长之晷;以至木议刚柔,而理无不顺;土评远迩,而力易以供。

类例相从,条章具在。”这段文字说明,作者在制订工时定额时,一方面考阅旧章,另一方面稽参众智,进行了细致的推敲与权衡。各种规定,既考虑了工匠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也考虑到了季节变化带来时间长短的差别;既考虑到了木材质地的软硬,构件制作的难易程度,也考虑到了运输距离的远近。这些原则可谓科学合理。

一、壕寨与石作功限

《营造法式》卷十六为《壕寨功限》与《石作功限》,内容涉及壕寨的总杂功、筑基、筑城、筑墙、穿井、搬运功、供诸作功,石作的总造作功、柱础、角石(角柱)、殿阶基、地面石(压阑石)、殿阶螭首、殿内斗八、踏道、单钩阑(重台钩阑、望柱)、螭子石、门砧限(卧立扶、将军石、止扉石)、地栿石、流杯渠、坛、卷水窗、水槽、马台、井口石、山棚脚石、幡竿颊、赑屃碑、笏头碣等功限。

在这里,《营造法式》首先从用功的性质出发,对各种用功进行了分类。

1.总杂功

总杂功虽然列在壕寨功限之下,其实是各种工种均通用的一种用功类型。它涉及一般的搬运、掘土等。对总杂功的定额,《营造法式·壕寨功限》中有明确的规定:

诸土干重六十斤为一担。如粗重物用八人以上、石段用五人以上可举者,或琉璃瓦名件等每重五十斤,为一担。

诸石每方一尺,重一百四十三斤七两五钱。方一寸,二两三钱。砖,八十七斤八两。

方一寸,一两四钱。瓦,九十斤六两二钱五分。方一寸,一两四钱五分。

诸木每方一尺,重依下项:

黄松,二十五斤。方一寸,四钱。

白松,十二斤,方一寸,三钱二分。

山杂木,三十斤,方一寸,四钱八分。

诸于三十里外搬运物一担,往复一功;若一百二十步以上,约计每往复共一里,六十担亦如之。

诸功作搬运物,若于六十步外往复者,并只用作供作功。或无供作功者,每一百八十担一功。或不及六十步者,每短一步加一担。

诸于六十步内掘土搬供者,每七十尺一功。

诸自下就土供坛基墙等,用本功。如加膊板高一丈以上者,以一百五十担一功。诸掘土装车及撮篮,每三百三十担一功。

诸磨褫石段,每石面二尺一功。

诸磨褫二尺方砖,每六口一功。

诸脱造垒墙条墼,长一尺二寸,广六寸,厚二寸,第一百口一功。

在这里,《营造法式》对建筑营造中常用的土、石、瓦、砖、木等材料定出了重量标准,并通过搬运路程等确定用功定额。内容虽然有些烦琐,但对于功限管理是必须的。

2.搬运功

一般的搬运功在总杂功中已有涉及,但有些建筑材料须用车、船装运,因此在《营造法式·壕寨功限》中,还把用车、船搬运建筑材料所需用功另立为搬运功一项。如采用舟船搬运,《营造法式·壕寨功限》规定:“诸舟船搬载物,装卸在内,依下项:一去六十步外搬物装船,每一百五十担;一去三十步外取掘土兼搬运装船者,每一百担;逆流拽船,每六十担;顺流驾放,每一百五十担;右(上)各一功。”

这里,既考虑到了搬运物的重量、搬运里程,也注意到用舟船搬运过程中的逆流、顺流状况。之所以作如此细致的规定,目的是求得用功定额的均衡、合理。

3.供诸作功

《营造法式·壕寨功限》中还列有供诸作功一项。供作的含义在《营造法式》中没有明示,但从其相关的规定来看,似指各主要工种的辅助性工作,如砌砖、结瓦时需有供砖、瓦及灰浆者,大木作钉椽、小木作安卓时也需要有辅助性人员。供作功限根据本作功而定,但无定数。如大木作钉椽本作每一功,加供作功一功;而砌砖、结瓦本作功一功,则加供作功二功。《营造法式·壕寨功限》中规定:

瓦作线结瓦:本作功一功,供作各二功。

泥作:本作功一功,供作各二功。

砖作:本作功一功,供作各二功。

铺垒安砌:本作功一功,供作各二功。

砌垒井:本作功一功,供作各二功。

窑作垒窑:本作功一功,供作各二功。

大木作钉椽:每一功,供作一功。

小木作安卓:每一件及三功以上者,每一功,供作五分功。

4.造作功

造作功是《营造法式》各作功限中内容最为广泛的用功类型,它是指使每一构件成形所需之功。如造覆盆柱础,造作功是造素覆盆所需之功。造铺作,造作功是将一组铺作中的每个斗、栱、昂的分件加工成形所需之功。在《营造法式》中,李诫对各造作功的规定非常细致。

如柱础,《营造法式·石作功限》作了这样的规定:“柱础方二尺五寸,造素覆盆,造作功:

每方一尺,一功二分;方三尺、方三尺五寸,各加一分功;方四尺,加二分功;方五尺,加三分功;方六尺,加四分功。”也就是说,所需之功与加工构件的大小成正比。

又如“殿堂梁、柱等事件功限”,《营造法式·大木作功限三》中对造作功作了这样的规定:

月梁:八椽栿,每长6尺7寸,造作功一功。

直梁:八椽栿,每长8尺5寸,造作功一功。

柱:每一条长1丈5尺,径1尺1寸,造作功一功。如径增1寸,加一分二厘功。若增长1尺5寸,加本功一分功;如用方柱,每一功减二分功。若壁内暗柱,圆者每一分功减三分功,方者减一分功。

驼峰:每一坐,高2尺5寸,长5尺,厚7寸,造作功五分功。

绰幕三瓣头:每一只,造作功五分功。

柱:每一枚,造作功五分功。

大角梁:每一条,一功七分。

子角梁:每一条,八分五厘功。

续角梁:每一条,六分五厘功。

替木一枚:卷杀两头,共七厘功。

普柏枋:每长1丈4尺,造作功一功。

橑檐枋:每长1丈8尺5寸,造作功一功。

槫:每长2丈,造作功一功。

劄牵:每长1丈6尺,造作功一功。

大连檐:每长5丈,造作功一功。

小连檐:每长100尺,造作功一功。

椽:缠斫事造者,每长130尺,造作功一功。

飞子:每34只,造作功一功。

大额:每长1丈4尺2寸5分,造作功一功。

由额:每长1丈6尺,造作功一功。

托脚:每长4丈5尺,造作功一功。

平暗板:每广1尺,长10丈,造作功一功。

生头:每广1尺,长5丈,造作功一功。

楼阁上平作内地面板:每广1尺,厚2寸,牙缝造,造作功一功。

襻间、脊串、顺身串等,比照上述用材。凡安勘、绞割屋内所用之名件柱、额等,加造作名件功四分;卓立搭架、钉椽、结裹,又加二分。

此外如造六等材铺作栌斗一只,造作功半功。造一樘四斜球纹格子门,“造作功四十功”。造胡梯,若“高一丈,拽脚长一丈,广三尺,作二二踏,用斗子蜀柱,单阑造,造作功一十七功”等。

5.雕镌功

雕镌功指一些需要雕饰的构件,在加工成形之后作进一步雕镌加工所需的用功。同一构件,雕镌功往往高于造作功。当然雕镌功定额的高低,与所雕镌的雕镌类型、花纹图样有关。以柱础为例,《营造法式·石作功限》作了这样的规定:“其雕镌功并于素覆盆所得功上加之。”

如方4尺,造剔地起突海石榴花,内间化生,八十功。方5尺加五十功,方6尺,加一百二十功。

如方3尺5寸,造剔地起突水地云,宝山,五十功;方4尺,加三十功;方5尺,加七十五功;方6尺,加一百功。

如方3尺,造剔地起突诸花,三十五功;方3尺5寸,加五功;方4尺,加一十五功;方5尺,加四十五功;方6尺,加六十五功。

如方2尺5寸,造压地隐起诸花,一十四功;方3尺,加一十一功;方3尺5寸,加一十六功;方4尺,加二十六功;方5尺,加四十六功;方6尺,加五十六功。

如方2尺5寸,造减地平钑诸花,六功;方3尺,加二功;方3尺5寸,加四功;方4尺,加九功;方5尺,加一十四功;方6尺,加二十四功。

如方2尺5寸,造仰覆莲花,一十六功;若造铺地莲花,减八功。

如方2尺,造铺地莲花,五功;若造仰覆莲花,加八功。

上述规定了从方2尺至方6尺的各种柱础用功定额,列举虽然细致,但仍没有穷柱础之全部。《营造法式·石作制度》规定:“造柱础之制:其方倍柱之径。方一尺四寸以下者,每方一尺,厚八寸;方三尺以上者,厚减方之半;方四尺以上者,以厚三尺为率。若造覆盆(铺地莲华同),每方一尺,覆盆高一寸;每覆盆高一寸,盆唇厚一分。如仰覆莲华,其高加覆盆一倍。”这里没有明示柱础是否有大于方6尺者,但小于“方二尺”者一定存在。事实上,在规定诸作功限时,《营造法式》往往只是给出建筑每一部位的“标准件”用功定额,并不是全部。

对于没有明文规定部分,《营造法式》确定了比类增减原则。“诸造作并依功限,即长广各有增减法者,各随所用细计;如不载增减者,各以本等合得功限内,计分数增减。”其意就是凡《功限》条文中规定了具体增减办法的,则按规定计算实际用工数;假如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按法式中所列样板合计得出用工数后再酌情增减即可。

二、大木作功限

《营造法式》卷十七至卷十九为《大木作功限一》、《大木作功限二》和《大木作功限三》,内容涉及栱斗等造作功、殿阁外檐补间铺作用栱斗等数、殿阁身槽内补间铺作用栱斗等数、楼阁平坐补间铺作用栱斗等数、枓口跳每缝用栱斗等数、把头绞项作每缝用栱斗等数、铺作每间用方桁等数、殿阁外檐转角铺作用栱斗等数、殿阁身内转角铺作用栱斗等数、楼阁平坐转角铺作用栱斗等数、殿堂梁柱等事件功限、城门道功限(楼台铺作准殿阁法)、仓廒库屋功限(其名件以七寸五分材为祖计之,更不增减。常行散屋同)、常行散屋功限(官府廊屋之类同)、跳舍行墙功限、望火楼功限、营屋功限(其名件以五分材为祖计之)、拆修挑拔舍屋功限(飞檐同)、荐拔抽换柱栿等功限。

与壕寨、石作相比,大木作的构件及其变化更为繁杂。为使所制订的大木作功限制度更加通用,更须要遵循比类增减的原则。“如斗栱等功限,以六等材为法,若材增减一等,其功限各有增减之法。”

《营造法式》卷十七《大木作功限一》中,对栱、斗等造作功限作了这样的规定:

栱、斗等造作:

造作功并以第六等材为准。材长四十尺,一功。材每加一等,递减四尺;材每减一等,递增五尺。

栱:

令栱,一只,二分五厘功。

华栱,一只;

泥道栱,一只;

瓜子栱,一只;

右(上)各二分功。

慢栱,一只,五分功。

若材每加一等,各随逐等加之:华栱、令栱、泥道栱、瓜子栱、慢栱,并各加五厘功。

若材每减一等,各随逐等减之:华栱减二厘功,令栱减三厘功,泥道栱、瓜子栱各减一厘功,慢栱减五厘功。其自第四等加第三等,于递加功内减半之。加足材及斗、柱、槫之类并准此。

若造足材栱,各于逐等栱上更加功限:华栱、令栱各加五厘功,泥道栱、瓜子栱各加四厘功,慢栱加七厘功。其材每加、减一等,递加、减各一厘功。如角内列栱,各以栱头为计。

斗:

栌斗,一只,五分功。材每增减一等,递加减各一分功。

交互斗,九只;材每增减一等,递加减各一只。

齐心斗,十只;加减同上。

散斗,一十一只;加减同上。

右(上)各一功。

出跳上名件:

昂尖,一十一只,一功。加减同交互斗法。

爵头,一只;

华头子,一只;

右(上)各一分功。材每增减一等,递加减各二厘功,身内并同材法。

《营造法式》之所以作如此精细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既便于计算用功量,更能控制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