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
2.财政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权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但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3.监督权。立法会有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以进行弹劾。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以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l/3以上可以提出弹劾联合动议。动议经立法会通过以后,立法会应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如调查以后认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和渎职行为,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其他职权。立法会有权接受当地居民的申诉并进行处理;香港立法会还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五、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设专节规定司法机关。
由于香港属普通法系地区,而澳门属大陆法系地区。因此,澳门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检察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而香港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检察机关则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机关,依法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按照基本法的规定,1997年后,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但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终审权。为行使终审权,必须对原有的法院系统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将原香港最高法院更名为高等法院,内部仍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将原地方法院更名为区域法院;原裁判司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仍予以保留。
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形成普通法系统,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除保留原有的大部分法律外,基本法还规定普通法的原则亦予以保留,这些原则有:(1)司法独立原则。基本法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机关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2)遵循判例原则。法院除依照基本法第18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来审判案件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3)实行陪审制。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予以保留。(4)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在普通法中,公民的权利往往通过法律程序表现出来,因此程序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此,基本法规定,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5)无罪推定原则。基本法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基本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法官的任用,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上的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法官的任命,应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免职,只有在法官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能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由行政长官任命的不少于5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由行政长官根据审议庭的审议予以免职。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基本保留原有司法体制。由于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地区,其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套平行的法院系统。对此,基本法仍予以保留,在普通法院之外仍设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案件。但基本法规定,不服行政法院的判决可向中级法院上诉。澳门的普通法院原称“澳门法院”,为隶属于里斯本中级法院的初级法院,对其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里斯本中级法院直至葡萄牙最高法院。而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对原有普通法院进行适度调整,为此,基本法第8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三级,其中终审法院是行使终审权的法院。
法官的任职资格,根据澳门司法体制的特点,基本法规定,法官的选任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但终审法院的院长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规定,各级法院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关于法官的免职,基本法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子以免职,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法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终审法院院长还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香港不同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院。
【复习提要】
1.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治理国家的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是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存在的,而国家权力是国家存在的必要要素。一般而言,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构是宪法中的重要内容。
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联系群众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以及精简与效率原则。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代表最多不超过3000人,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监督宪法的实施、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重大问题;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以开会的方式行使职权,例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可召开临时会议;在行使权力时,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案和公布法律或决议等四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