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Enterprise Group、Business Group或Industrial Group)首先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在日本“二战”后经济复兴和后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集团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以及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他发达国家,企业集团也不同程度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企业集团正在快速成长。本节将介绍企业集团的产生及其原因、企业集团的性质和特征、企业集团的模式及选择以及企业集团的控制等。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及成因
1.企业集团的概念
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它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之间分工协作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必然结果。它是在现代企业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产权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由多个法人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企业集团一词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日本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集团进行了定义,金森久雄、荒宪治郎、森口亲司在1996年主编的《经济词典》中基于具有横向结合特征的日本六大金融系财阀,把企业集团定义为:“企业集团是多数企业保持独立性,并相互持股,在金融关系、人员派遣、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关系而协调行动的企业群体。”由田一郎在其著作《企业集团经营论》中提出了较广义的定义:企业集团是“以各成员企业在技术及其他经济机能上互相补充为目的,以成员的自主权为前提,在对等互利原则下结成的持续长久的经营结合体形态和经营协作体制”。今井贤一和小宫隆太郎主编的《现代日本企业制度》中把企业集团定义为:企业集团“是通过主管兼职或者某种程度的股票持有而确认企业之间存在联接关系的企业集合,是指采取协作性行动的企业的集团”。狭义的企业集团专指日本的六大金融系财阀,而广义的企业集团则不仅包括日本的金融系财阀,还包括其他的类型,如日本的企业系列(也称独立型企业集团)、美国的财团和巨型混合公司、德国的康采恩、新加坡的控股公司、东南亚的财团或集团等。
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联合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的垄断组织。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资本主义生产集中的迅速发展,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已基本为垄断所代替。寡头垄断企业为了摆脱生产过剩所导致的竞争加剧和价格下降的局面,开始了一系列组织创新。1865年,在德国首先出现了卡特尔,即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在划分销售市场、制定商品价格等方面通过协议而形成的契约式垄断销售联合体。之后在德国又出现了辛迪加(Syndicat),即同行业企业通过签订产品销售和原料采购协定而建立的供销联合体,参加者保持生产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供销业务则由辛迪加本部统一办理。由于这两种形式都是以协议作为企业之间的联结纽带,是寡头垄断者机会主义的产物,因此极不稳定,而且不受法律保护。有些寡头垄断者采取秘密回扣、编制虚假报表和隐瞒销售额等办法来增加利润,当“有效的价格稳定之后,厂商就会脱离卡特尔,而公开杀价以谋求更多的生意”。所以,这些企业联合只是一种初级水平的联合,并不具备形成企业集团的特点。为了解决卡特尔的不稳定性,行业中的大企业采取交叉持股和购买小企业股份的方式,希望通过股份所有权来检查其他企业对卡特尔协议的执行情况。但是,由于当时公司大多数为合伙制企业,无法通过自由的股权买卖来达到获得控制权的目的,卡特尔无法介入成员企业的经营与决策,一种新的垄断组织——托拉斯(Trust)于1882年在美国出现。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通过合并组成大公司。组成托拉斯的原各公司的法人地位被取消,以该托拉斯大公司的分公司形式而存在,托拉斯组织由董事会掌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所以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与由多个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也是有本质区别的。
20世纪20年代,一种新的垄断组织康采恩在德国出现。作为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产物,它是最近似于现代企业集团的垄断组织,它是一种将分属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而以其中实力最强的一个或几个的大企业或大银行为核心,通过持股、控股的方式,控制一大批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而形成庞大的企业联合体。参加康采恩的企业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在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方面必须服从核心的统一领导。康采恩是现代企业集团的雏形,但是不能代表现代企业集团。因为康采恩含有自上而下控制的意思,不适合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企业集团。对于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集团,学术界普遍认为应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财阀解散开始。“二战”后,解散财阀导致企业集团大改组,形成了独具日本特色的企业集团模式。
我国对企业集团也有许多不同的见解。1987年12月,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对企业集团的定义是:“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孙效良主编的《中国企业集团》认为:“企业集团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用资产和契约纽带把多个企业联合在一起的多层次的企业联合体。”
结合国内外学者有关企业集团的研究成果,可以把企业集团定义为: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以产权和契约等多种纽带把多个企业联结起来,具有多层次结构,经济上统一控制,法律上各自独立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段兴民,2003)。
2.企业集团的成因
有关企业集团的成因,存在着中间组织论、内部市场论和资源基础论等多种解释。
中间组织论认为,企业集团实际上是一个位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从交易的角度来看,通过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建立,它一方面回避了市场交易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高昂的交易成本(与频繁的市场交易活动相关的搜寻、谈判和合同监督成本);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在企业内部的科层制下,由于经营规模和范围的扩大,所导致的管理与协调成本的上升。从生产角度来看,一方面,长期稳定的生产供应和技术协作关系的存在,有利于生产商和供应商的“共同学习”与技术进步,以及产业链条中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速度经济”的取得;另一方面,“准一体化”的生产方式又有利于集团成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会产生技术压力,促使其提高技术水平。
内部市场论则认为,企业集团实际上是在集团内部构建起了一种“有组织的市场”。以日本的企业集团,尤其是财阀系企业集团为例,它们大都以大商业银行和纵向结合的大型工业企业为核心,每一个集团都有主要为集团成员服务的主银行、保险公司和巨型的综合商社,从而形成了集团内部的资金市场、人才市场和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主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的融资关系,主银行通过对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往来,关注着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这种内部融资市场,拥有“匿名市场”所不具备的优势,更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由于组成集团的企业间相互持股关系,集团中的核心层企业不仅向集团下属企业和外围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还通过“派遣制”派出高层经理人员。而在一个集团内部,由于内部经理市场和“晋升阶梯”的存在,经营者更为注重企业的长期战略而不是短期利益,这一优势是外部经理市场所难以有效提供的。青木以一个多阶段动态博弈模型,说明了在以下包制为基础的纵向结合企业集团(以汽车厂商为例)中,由于多个供应商的存在和“面对面式的竞争”而导致的供应商技术水平提高和成本下降,而这种效率的提高也是匿名市场所难以提供的。
与上述认识不同,资源基础论则从资源培育和学习的角度来说明企业集团存在的原因,其管理学的色彩更为浓厚。例如,Tto和Rose(1994)以日本为典型,分析了企业集团的生成方式,即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自然“分立”(Spin-off)的方式。在美国,从公司中分离出子公司,往往是为了摆脱一个业绩不佳的部门,母公司完全放弃子公司的股票,而将其配售给母公司自己的股东;但在日本却不然,从公司分立出去的企业一般都是成长迅速、业绩优良的部门,母公司仍将持有其股份,从而组成一个企业集团。例如,著名的丰田汽车公司就是从母体——丰田自动织机公司分离出来的,而现在丰田自动织机公司反而需要丰田汽车公司来“养活”。这就是说,资源基础论者把企业集团的生成看做是公司内资源培育的自然结果。
上述三种理论都是正确的,并且互不矛盾。但在这三种理论中,“中间组织论”的解释比较全面,其解释力也较强。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集团兼有企业制度与市场制度二者的优点,而又可避免二者的缺陷。当组成大企业成本太高时,用企业集团进行替代是理想的选择。它既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又可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这种理论已经包含了“内部市场论”和“资源基础论”的主要观点。
二、企业集团的性质及特征
关于什么是企业集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的答案各异,企业界人士的看法也不尽相同。这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也与他们所处的环境以及特定的研究视角有关。
不过,企业集团作为企业间的组合是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事实。如果我们抛开其纷繁的形式,就其本质来看,所谓企业集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和长期合同而结成的一个稳定的企业间的联合组织。企业集团的规模大,结构也是相当复杂的。在集团内部,各企业的地位以及各企业同集团联系的紧密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就紧密程度来看,我们可以把企业集团的构成描述如下:①企业集团中有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层企业;②有控股与被控股关系的紧密层企业;③有一般参股关系的半紧密层企业;④没有股份关系仅有稳定的技术与供销联系的松散型企业。
企业集团不同于大公司。前者是企业的联合,后者是联合的企业。一个公司再大,也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各企业共同构成一个大公司以后,就丧失了其独立的法人地位,由它们所构成的大公司是一个新的法人。企业集团则不然,各企业在组成集团后,仍然保持原来的法人地位,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法人。
企业集团也不同于一般的“卡特尔”和“辛迪加”。“卡特尔”是法语cartel的音译,这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订立关于产量、价格和划分销售市场的协议的同盟组织;“辛迪加”是法语syndicat的音译,它是同一生产部门少数大企业订立关于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协议的同盟组织。构成这些组织的各企业之间仅是关于商品流通的协议关系,没有生产中的技术联系,更没有结成产权关系,因而它们不像企业集团那样形成一种稳定的企业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企业间的联合,如果从企业集团的历史发展来看,我们可以把“卡特尔”和“辛迪加”视为企业集团的雏形。
企业集团同企业的“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战略联盟”多指跨国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通过协议结成的一种在多个领域进行合作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盟。这种联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极为广泛、迅速,例如,美国IBM公司同美国和海外各公司达成400多项战略协议,在技术、生产、销售、服务等多方面进行合作。波特认为战略联盟是“企业之间达成的既超出正常交易,可是又达不到合并程度的长期协议”。就企业之间具有的长期协议关系(某些企业之间还有产权关系)来说,战略联盟类似于企业集团,但战略联盟内部各企业之间不一定都有股权关系,或者说大都没有股权关系维系,这一点是其同企业集团的重要区别。
企业集团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市场,但在某些方面既类似于企业又类似于市场,它是兼有企业与市场二者属性的中间型组织。企业集团这种组织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它没有法人地位,但它像企业一样对分散的资源进行了整合,其内部也有集中统一的协调机构,一样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协调机制在集团内部进行资源的配置;企业集团不是市场组织,因为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不是纯粹自由的市场交易关系,但毕竟各成员仍然是独立的企业,它们之间的交易仍然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属于市场交易,只不过是集团内的市场交易罢了。可见,企业集团是企业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经济组织形态。所以,把企业看成是市场的替代物,不能作绝对的理解,似乎在企业与市场之间不可能再出现第三种形式,这种“企业与市场两分法”——非此即彼的方法论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多样化的现实;上述情况表明,企业的战略联盟也具有中间型组织的特征,但其组织的紧密程度低于企业集团。
就经营机制来说,企业集团的调节机制兼有市场机制与企业机制二者的优点。它既可以通过“看得见的手”来协调集团内各企业的资源使用,以便实现资源共享和节省交易成本的功效,又不失去那只“看不见的手”以竞争求效率的功能,同时还不增加组织和管理成本。当企业规模的边界在比较成本的意义上已经达到极限,从而已经不可能通过兼并或任何其他形式扩大企业规模,而又在技术和经济上不愿失去同其他企业进行联合的利益时,往往采取企业集团的形式进行企业的联合,这样做比构建一个大公司更加有效,当然也比企业间维持单纯的一般市场交易关系更加合理。
根据上述企业集团的性质,以及现实生活中企业集团的状况,可以将企业集团的特征归纳如下:
(1)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是相互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独立行使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彼此间的关系是企业与企业的关系,并不构成一个大的法人企业,而是一个“企业联邦”。
(2)企业集团在生产技术和业务联系上,以及在市场竞争中是一个相互配套、息息相关的企业群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虽然相互独立,但绝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关的一盘散沙。它们都有一定的行业相关性和利益的相关性,或联合进行生产投资,或共同开发技术和市场,或本来就有着上下游相互配套的经济联系。
(3)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间的联系纽带主要是产权。各成员企业之所以能够相互结成一体,组成一个集团,主要靠产权以及由此引起的人员派遣,这是支撑彼此间稳定合作关系的主要支柱。正如今井贤一所说:“所谓企业集团,是通过主管兼职或者某种程度以上的股票持有能够确认企业之间存在联结关系的企业集合。”当然,集团内部处于松散层的企业与其他企业没有建立产权关系,它们只是一些附属的企业。可以说,没有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是不稳固的,从而不是真正的企业集团。
(4)企业集团设有共同的决策机构,以便统一规划和协调各企业间经营中的矛盾和关系。这个决策机构可能是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也可能是各成员企业经理共同组成的经理会。
(5)企业集团一般规模都很大。例如,“英国石油”集团拥有852个子公司、280个关联公司,再如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每个集团的成员会社都在几十家以上。由于它们规模大,往往居于本行业的垄断地位。
(6)企业集团多采用国际化、多角化经营,以便把市场触角伸向世界各地,并防止市场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企业集团由于规模大、实力强,又有统一的战略决策机构,它们不仅有能力到国外寻求市场,而且向国外进行直接投资,所以大多为跨国公司,并且进行跨行业和多行业经营。
三、企业集团的模式及选择
企业集团有其共性,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企业集团模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这是由于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企业集团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各有特点,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企业集团模式。所谓集团模式,是指企业集团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相同特点和运行方式的集合。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集团模式的划分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可分为:银行系集团和独立系集团
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和德国,相当一部分的企业集团在开始组建时,银行就居于核心地位,并且在其后的集团治理中也握有重要的控制权。但是,还有一部分企业集团并不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也不是集团的主要股东,其核心成员和主要成员是非金融企业。在日本,这两者的界限特别显著。如“三井”等六大企业集团就属于银行系企业集团,它们以银行等金融企业为核心。在日本,由于这类集团是在家族财阀基础上建立的,所以被称为财阀系集团。这些企业集团各成员大都可以形成一个金融和产业体系;而丰田、松下、日立、新日铁等集团,则叫做“独立系集团”,这些企业集团以制造业企业为核心,在重化工和耐用消费品行业具有优势。由于许多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和我国,禁止或严格限制银行持有企业股票,因此不可能存在银行系企业集团。
2.以企业持股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横向型集团和纵向型集团
企业集团的构成必须以股权作为纽带,但持股方式却各不相同。其基本的持股方式有两种:一是横向持股,即几个大企业地位平等,相互持股,相互派员,从而形成立体交叉持股方式,以此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就称为横向型集团;二是纵向持股,母公司作为核心企业,以控股方式层层控制一批子公司和孙公司,从而形成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企业集团就叫做纵向型集团。
企业之所以采取横向持股方式,主要是由于这些企业中没有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能够达到控股的水平,所以采取环形相互持股的方式,以便结成一个整体。例如,日本的财阀系集团多属这一类型,其六大集团的相互持股比率为:三井——18%,三菱——25.3%,住友——24.5%,芙蓉——18.2%,第一劝业——14.6%,三和——10%。如果核心企业有足够实力控股,并且下属公司也可层层控股,就组成了母子公司纵向型企业集团,日本的独立系企业集团就可列为此类。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属于纵向型企业集团,即使像德国以银行为核心的企业集团也是如此。
3.按照集团成员所在的行业情况可分为:行业内集团和跨行业集团
一般来说,许多企业组成企业集团是由于这些企业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生产或经营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却又处于分工的不同部分或不同阶段。由于合并成本大于所节省的交易成本,因此保留各自独立状态。但由于经营业务的不可分割性,组成企业集团可以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节省合并成本,这一类企业集团就属于行业内集团。这类集团多存在于那些分工的环节或分支众多的行业,如汽车集团、电器集团、纺织集团、建筑集团等。行业内集团所涵盖的企业在经营内容上具有系统性,如日本的各汽车集团,除主机制造企业外,其余大约70%的零部件产品都来自集团内系列的配套企业。
有些企业集团为了减少市场风险而采取了多角化经营战略,突破了行业的限制,这就形成了跨行业集团。某些跨行业的企业集团是通过向邻近行业扩展而形成,如建筑集团向建筑材料或房地产行业的扩展,纺织集团向服装设计和制造行业的扩展;另外一些跨行业集团则是由众多毫不相干的领域的企业所组成,如著名的美国AT&T(电话电报公司)集团,它所跨的行业竟然达到240多个,而且在107个行业中占该行业产值的1/3以上。它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早已超出通信和通信器材,而包罗了人们思维无法连接的许多行业,如出租汽车公司、饭店系统、房地产公司、加拿大许多森林的造纸企业,还有玻璃厂、陶瓷企业、美国最大的面包厂等企业。以至于人们只要愿意,坐在家里打一个电话,AT&T(电话电报公司)集团就可以向你提供所需要的几乎一切产品和服务:从它那里买到房屋并进行房屋保险,替你在新房安装电话并使用它的电话系统,吃它烤制的面包,并从它生产的无人售货机中取出咖啡和香烟使用,然后乘坐它的出租车,外出旅游并下榻它的酒店,钱花光时,还可以从它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这种跨行业的企业集团的目的在于分散资产风险。应该注意的是,纯粹行业内集团,以及大幅度、无关联的跨行业集团比较少,大多数的企业集团属于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的跨行业集团模式,例如日本的日立集团,主要经营家用电器,同时经营其他电子产品和工业机械、车辆等。
4.按成员企业所跨地区为标准可分为:地区集团、全国性集团和跨国集团有些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集中于同一地区,为当地服务,它们大都又属于
同一行业,而且互补性较强,于是组成地区性企业集团,如一个城市的市政集团。
这样的地方性很强的集团比较少,大部分集团是跨地区的,其中一部分集团尚无经济实力向国外投资,也没有国外投资者参股,这样的集团就是全国性集团。在我国,这种类型的集团居多;然而,发达国家的企业集团很少局限于国门之内,它们大都属于跨国集团,以至于人们很难找出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区别。人们所熟知的通用、奔驰、丰田、日立、松下、现代、大宇、摩托罗拉等,既是企业集团又是跨国公司。
5.按企业集团的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业集团
有些企业集团只有两三家不大的成员企业,这是小型企业集团;有些企业集团就其资金、利润、销售额、雇佣人数以及在全球的覆盖面来看,其规模都是惊人的。例如,美国的洛克菲勒、摩根、杜邦等十大财团,德国的克虏伯、西门子集团,日本的三井、三菱等六大集团,韩国的三星、现代、大宇三大集团,中国的石化集团等,它们是特大型集团。关于大型和中型企业集团,并没有一个量化标准,只是相对而言。
在组建企业集团时,不管组建者是否有意识地模仿别人的模式,但只要他们将自身所要组建的模式与既存的模式进行对比,他们实际上也就是在“选择”集团模式。作为一个明智的组建者,应该在借鉴国内外集团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寻找一种适合自身发展的合理模式。那么,什么是企业集团的合理模式呢?一般而言,能够适应集团发展要求的模式就是合理的模式。如果能保证该集团发展得更好、更快,则是最恰当的模式。具体来说,模式选择应遵循如下标准:
(1)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集团经营的重要优势在于能够发挥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作用,实现各种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只有那些能够优化生产要素组合的集团,才可能成为一个合理的集团模式。
(2)有利于发挥核心企业的核心作用。能否发挥核心企业的骨干作用,实现对其他成员的领导和影响,是企业集团的运转是否成功的关键。如果核心企业未能充分展示其导向和协调作用,集团就很难得到健康发展。核心企业的核心作用是实现集团优势的关键环节。
(3)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与其他组织形式一样,企业集团本身存在着以下一些固有的缺陷:①由于内部融资市场的存在,企业集团有一种内在的扩张冲动,因而多角化经营往往是多数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如果集团内部缺乏相应的战略规划单位和合理的业务结构,或者缺乏对战略决策高层的有效控制和监督,这一战略的推行往往会导致集团规模的盲目扩大、业务战线的过度延长和集团战略的分散,容易造成集团内部的资源重复配置和集团核心竞争力的丧失。②企业集团建立内部市场,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却极易导致集团的封闭性和对外部竞争的排斥。长此以往,集团内部的供应商和业务单位的经营效率将会下降,从而影响到整个集团的效率。③企业集团的存在极易造成勾结和市场垄断(尤其是同类厂商的横向联合),通过操纵市场来获取垄断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集团的收益恰恰是社会的损失(王国顺,2006)。
企业集团的控制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界和理论界的重视,为此,本书专门作为一节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