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对陕北石油资源性企业的组织管理
改革开放后,政府对陕北石油资源性企业组织管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1998年,石油企业由地区专员公署或县政府直接管理。
20世纪80年代末,中央提出陕北地方参与石油开采,此后,先后有十多个区县成立了钻采公司,具体管理是由县级政府直接委派经理人员管理石油企业的经营业务,这些钻采公司挂靠延长油矿管理局,但实际上没有隶属关系。
这一时期地区级石油企业仍归专员公署领导。
第二阶段是2005年,陕西省政府将陕北石油资源管理权限上划,将原来的地(市)属石油企业和县属石油企业合并成立石油集团公司,归省政府直接管理。
二、石油资源性企业内部组织管理
1979年-1983年,陕北石油资源性企业内部一直采用两级管理体制,即矿级领导层和二级(科级)单位。矿领导包括书记、矿长各1名,副书记、副矿长若干名,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等。党群机关分设党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武装部、纪检委、工会、团委、档案科等。行政机关包括:办公室、生产科、开发科、总工办、检验科、人事科、财务科、供销科、基建科、卫生科、教育科、膳食科、保卫科等。直属科级单位包括一些油田、车间、队、学校、医院等,各直属科级单位设书记、主任(队长)等职务。
1984年-1985年,陕北石油资源性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变化是:二级单位中一些直属科级单位升格为县处级单位,这些县处级单位的领导岗位分设书记、主任(厂长),整个企业的管理模式仍然为两级管理。1985年2月起实行矿长负责制,企业自主权得到扩大,企业内明确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和办法,实行内部承包合同。
1986年-1991年时期。1986年11月,成立地区级石油化学工业局和油矿管理局,石油企业机构名称发生了改变,原矿领导改称为局领导,二级单位的县处级油田单位改称为矿。局领导包括书记、局长各1名,副局长若干名,工会主席、纪检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党群、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变化不大。二级县处级单位分设书记、矿长等职务。直属科级单位分设书记、队长(或站长、主任)。
1992年,撤销地区石油化学工业局,成立地区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与管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油矿管理局晋升为国家大型一档企业。二级组织机构除增设部分职能部门外,几乎没什么调整。1993年,陕北石油资源性企业进行机构调整,将一些机关处室合并成立处室,并成立多种经营公司。
1994年-2004年,石油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有部分范围的调整。如在局级领导机构中增设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地质师等。此外增加了一些局机关处室和部分二级单位及一些副处级建制单位。
2005年,陕北石油资源性企业大重组,成立省直属企业――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正逐步调整。
三、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组织管理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对陕北煤炭资源性企业基本上沿用了改革之前的管理模式。1979年地区社队企业管理局成立,1982年又改称为地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各县(市)乡镇府开办的煤矿和联办、村办、私人开办的小煤矿,各国营煤矿还属地区工业局管理。1986年设立了地区煤炭工业局、煤炭开始有单独的专门管理机构。1987年,乡镇煤矿的管理由地区乡镇局交由地区煤炭局统一实行归口管理。1989年3月将煤炭局与煤炭公司分开。1993年煤炭机构进行了改革,成立了煤炭集团公司。
四、煤炭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煤矿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党委分管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参与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活动。1987年实行“党政分离”的体制改革,从1988年起改为矿长负责制。1989年后又强调党委的重要性,要求党委书记和矿长之间相互支持,共同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管理体制仍然沿用矿长负责制。各企业的党政机构有部分调整。
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陕北煤炭资源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多年来遗留的诸如设施老化,机构臃肿、负担过重、管理、技术水平低等原因,绝大多数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停产,工人下岗分流。只有少数国有煤炭企业艰难地维持生存。与此成明显对照的是,陕北各地的私人小煤窑异军突起,数量猛增,对当地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诸如污染环境、滥采滥挖、轻视安全等问题。这些小煤窑的组织机构大多很简单,高层领导是窑头,下设一些班组,由班组长负责具体生产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