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后的府、州、县学基本没有承担启蒙教育的功能,启蒙教育一般都由专门的乡村学校和家庭承担,前者主要包括乡学与里学、社学与义学,后者主要是各种类型的私塾。由于乡学与里学、社学与义学实质内容是一样的,只是由于行政区划的不同名称不同而已,因此就将乡学、里学和社学、义学在这里一起简述。
如前所述,唐代的县以下有乡,乡以下有里、村。唐代的每百户组成一里,五个单位里组成乡;在城区内设置坊这一机构,城郊设立村。唐代的在乡、里、村都设立学校,学校已经深入渗透到乡里。开元时期,朝廷下令在州县之下,每一乡都设置学校,并由官府配备师资,招生讲学。到天宝三年(744),因朝廷要求百姓读《孝经》,又下令增加乡学教师的名额,德宗贞元三年(787)右补阕宇文炫曾经建议朝廷废除京畿各县的寺庙,改为乡学。许多文献都真切地反映出乡学、里学、村学是广泛存在的。白居易曾经担任“乡校竖儒”,即担任乡校的教师;柳宗元《与太学诸生书》说自己少时不敢上太学,只好就读于“乡间家塾”,即乡、里的学校。
乡学一般是由官府在农村兴办的学校,在城市郊区也有这类学校,被称为村学。乡学与村学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村学的规模比乡学要小,一般只有一个老师,一二十个学生,老师的工资由村中支付,老师还要每天依次到学生家吃饭,叫“转食”。村学的条件十分简陋,往往是在寺庙或其他屋舍进行教学。《太平广记》中的《窦易直》一文中有一段记述窦易直在村学读书的情况:有一天傍晚时分,风雪大作,在村学学习的学生都不能回家,晚上只好住在漏雨的房子里。他们学习的地方连风雨都挡不住,可见村学的办学条件是十分恶劣的。
唐代村学属于初等教育,与我们现在的小学类似。乡、里、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儒家五经和一些启蒙识字读物,以及唐代广泛流传的诗歌文赋。唐代的启蒙读物,除唐玄宗皇子编纂的《初学记》以外,在民间流行的主要有梁代周兴嗣编撰的四言韵语《千字文》,蒙学课本《太公家教》、《兔园册府》等。
乡、村、里学的设置对唐代教育的普及和文化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极大地提高了唐代教育的普及程度。唐代后期因为社会动荡,州县官学大量衰废,而乡村学校因不容易直接受政局变化的影响,所以还依然普遍存在,唐后期教育应该比前期更为普及。这主要还由于乡村学校并无政府固定供给的经费,而且这类学校的人员编制十分简单(往往只有一名教师),日常所需的经费也微乎其微。
宋代的初等教育也基本上由乡、里之学承担,这期间还出现了为农民提供启蒙教育的冬学,即主要选择在冬天的农闲时节传授知识,这种学校与我们现在的成人教育中的业余农校十分相似。元明清时期的启蒙教育机构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乡、里学校演变成社学和义学。社学、义学是元明清时期最基本的启蒙教育机构,全国城镇和农村的儿童,尤其是广大农村儿童的启蒙教育多由这类机构承担。明清时期的社学、义学,是府、州、县学教育的重要补充,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社学是以民间子弟为教育对象的一种基层地方官学。招收的学生大致是在8岁以上、15岁以下,没有获得任何功名的少年儿童。社学广泛设立于全国城镇和乡村,其中乡村的比例最大。社学在宋代就已经出现,由官府正式设立是从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开始的,朝廷规定:“诸县所属村庄,五十家为一社,择年高晓农事者立为社长……每社立学校一,择通晓经书者为学师,农隙使子弟如学。如学文有成者,申复官司照验。”就是说规定每50户为一社,每社设立一所社学,农闲时让农家子弟入学读书,接受启蒙教育。这对于发展农村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代初期继承和发展了元代创立的社学制度,其设立更加普遍,数量更多,在教学的各个方面也更趋成熟。洪武八年(1375),朱元璋下诏规定,府州县每50家设立一所社学。这一规定带有某种强制性,与近现代义务教育有相似之处。但这种奉旨设立的社学含有相当多的虚假成分,有的甚至成为地方官吏敲榨勒索百姓的工具:对愿意读书而无钱的人,不许入学;而对一家有适龄儿童三四人却不愿读书的,则可用交钱的方式免除入学读书之苦;对只有父子二人,而且都没有时间入学读书的,却又强迫他们入学。正因为如此,在洪武十三年(1380)曾一度废止社学,只设冬学。但三年以后又下诏恢复社学,而且改变了以前社学只能由地方官府设立的局面,允许民间设立社学,禁止地方官吏“干预”民间自办的社学。
明初社学主要由各级地方官吏兴办,据王兰荫《明代之社学》统计,在1438所社学中,由知县建立的占61%以上,由知州建立的只占不足4%,由知府建立的超过1.1%,由提学官监督、指导建立的也超过21%,由民间设立的社学只占3%左右,这表明明初社学的官办性质。但从洪武十六年恢复设立社学以后,民间设立的社学逐渐增加,不少是以宗族为单位设立的。
社学的教师称社师,一般是挑选当地学行兼优的长者担任。在教学活动方面,明代社学对于如何教儿童念书、看书、作文、记文,培养儿童学习习惯以及每天活动的安排等,都有较具体的要求。吕坤编撰的《社学要略》中具体规定了社学的教育目标、道德规范、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以及教材、教法等。他认为社学教育应以进德修身为目标,不可只为“取科甲求富贵”,提倡慎选社师,“不以才名为务,而以志行端良为先”,并强调对儿童学习、行为习惯的培养。他说:
教童子,先学爽洁。砚无积垢,笔无宿墨。蘸墨只着水皮,于笔先要水润,书须离身三寸,休令拳揉。手须日洗两番,休污书籍。案上书,休乱堆斜放。书中句,休乱点胡批。学堂日日扫除,桌凳时时擦抹。
社学的教学内容,除传统小学所教的《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以及《孝经》、《四书》之外,特别强调学习冠婚丧祭的礼仪,使学生从小懂得封建社会的礼仪制度。洪武二十年(1387)以后,将《御制大诰》和律令列入教学内容,目的是进行法制教育,从小培养安分守己的所谓良民。明太祖还令全国社:学的老师率领能背诵《御制大诰》的学生进京,礼部根据学生的背诵情况加以赏赐。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全国有193400多能背诵《御制大诰》的学生汇聚京城,队伍十分庞大,可见当时社学的发展规模之大。明代中叶以后,社学逐渐废弛,明朝政府多次明令复兴社学,但各地官吏并未认真执行。明朝将社学与府、州、县学衔接起来,社学的优秀学生可以被选拔推荐到府、州、县学中去继续学习。这对社学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顺治九年(1652)规定:“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意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养赡,提学按临日,造姓名册申报查考。”这条规定说明,清代每乡设立一所社学。康熙九年(1670)下令各省设置社学、社师。社学成为设在乡镇地区最基层的一种地方官学。雍正元年(1723),提出凡在社学中学习成绩优秀的,经考试可以升入府、州、县学的学生;而府、州、县学学生学习成绩不佳,要被退回到社学中去,即所谓“发社”。清代社学,主要面向乡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不久,清代的社学即为义学等形式所取代了。
义学,又称义塾,是明清时期为贫穷子弟和少数民族子弟设立的教育机构。早在宋代已有“义学”的名称,但它只是以本族贫穷子弟为教育对象的学校,有官办、民办、官民合办等多种形式,清代主要是官办的,义学。义学在清代最初是为扶植少数民族的文化而发展起来的,而义学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则得益于雍正时期企图以推动义学的发展来代替书院的政策,由于当时书院的存在与发展的合理因素尚未消失殆尽,依然保持着强大的历史惯性,统治者以义学取代书院的做法只能成为泡影,但已经得到推广的义学也作为一种既成的现实被保存下来了,而且与书院一样得到极大的发展。乾隆以后,直至清末,义学一直成为清代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办义学一般选择本省生员、贡监中品学兼优、熟悉当地风俗、通晓方言的人担任老师,由地方官学的老师保送,地方官员加以考试以后正式任命。义学教师的考核由地方官吏主持。与社师一样,以六年为期,如果教学成绩突出,生员可以升为贡生。如果三年内的教学效果不好,就要被解聘。义学老师的待遇,约每年16-20两银不等,由官府从存公银中付给。民办义学教师的工资则由民间捐田、捐银、捐房等方式来支付。
清代义学大多都设置在庙宇、公所里,一所义学通常只有一名塾师,一般每所义学学生人数在10~20人之间。学生的年龄,在七至十几岁左右。义学有较固定的上学时间和假期。如唐鉴的义学规定每日卯正(早上6点)上学,酉正(傍晚6点)回家;每年自正月十五入学,到阴历十二月初十放假。在教学管理方面,义学一般采用奖赏和处罚两种方法,即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一般的奖赏是发给纸笔,最高的奖励是挑选少数聪颖者,报明府县,送书院肄业。处罚则大多有三种:训饬、体罚和除名。义学的管理十分严格,经常体罚学生。
社学与义学是明清时期普及文化知识的主要机构,也是官府推广教化、维护地方安定的重要工具。官办的社学和义学可以免费入学,有的义学还提供学生的生活费和学习用品,这类似于我们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为贫寒子弟提供了一定的读书机会。社学基本上已成为清代地方官学的一个组成部分。部分成绩优秀的义学学生也能够通过考试,获得进入府州县学学习从而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社学与义学与其他类型的官学一样成为科举考试的预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