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古代教育
8033700000009

第9章 秦代文教政策

秦在统一六国之前,就有重视实利,轻视礼乐的传统。早在前6世纪初,辅佐秦穆公“东服强晋,西霸戎夷”的由余,就视诗书礼乐之教为祸乱之源。战国中期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倡导刑名之学,直斥务学“以诗书为教”、“其国必削”。而“民不贵学”,反倒“国安不殆”。秦灭六国前夕,韩非著《五蠹》、《孤愤》、《说难》等十余万言,薄文学礼义之教,斥私学“乱上反世”,使“士有二心”,不利于统一政令,也深得秦王嬴政的赏识。

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既忌于士儒学古非今,惑乱黔首,不利于稳定政局;又鉴于先秦诸侯各国厚招游学,虚言乱实,致使社稷灭绝的教训,断然实行了取缔私学、焚书坑儒,以吏为师等政策与措施。同时,秦始皇恃强权立国,在实施文化教育政策方面,也薄仁寡义,“事皆决于法刻”,表现出极大的严酷性。

前213年,儒学博士淳于越借为秦始皇贺寿之机,鼓吹分封制,提倡“师古”,引发出一场有关私学是否应继续存在的争论。丞相李斯认为:私学是“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环境下的产物,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士当学习“法令辟禁”,而私学则以不合法度的内容竟相教人,各以其学妄议朝廷政令,私学不禁,则必然导致“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的恶果,从而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专制。因此,他力主取缔私学。他的建议得到秦始皇的赞同与批准。取缔私学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春秋、战国以来百家争鸣局面的结束。民间的学术传授被定为非法活动而加以禁止,对教育事业无疑是巨大的摧残。

民间藏书是私家从事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的前提,因此“焚书”便成为取缔私学的基本措施。前213年,秦始皇颁布“挟书律”,规定:“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秦坑儒谷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次年,儒生卢生和侯生对秦始皇的为人行事指责一番后逃亡,儒生460余人被牵连告发,坑杀于咸阳。太子扶苏也因谏止此事,而被贬斥上郡。“坑儒”本是一次孤立事件,与“焚书”并没有直接联系,也不具有政策性意义,但恰好发生在焚书禁学之后,而且又是针对读书之人,因而人们将其与“焚书”联系在一起,客观上成为秦代文化专制政策的重要体现。

实施这样严酷的政策,使绝大部分民间藏书毁于一炬,实为学术文化的一大浩劫。焚书、坑儒、禁学,激化了社会矛盾,促使大批的知识分子转化为秦政权的反对派,削弱了秦王朝的统治基础。《汉书·儒林传序》称:“陈涉起匹夫,驱适戌,以立号”,而鲁中缙绅先生竟不计其微贱,纷然往归委质为臣,原因就在于“秦禁其业而发愤于陈王”。当时有些学者也不顾禁令,私藏图书。如济南伏生藏《尚书》于壁中,直到西汉建国后,才将藏书掘出,并在齐鲁一带传习讲学,成为汉初专治《尚书》的一代宗师。当然,由于秦王朝国祚短暂,博士隶属于“九卿”之一的掌管礼仪祭礼的太常。汉初博士秩为四百石,宣帝时增为比六百石,官品相当于县令、县长,只不过是中下级官职。但博士在朝廷中很受尊崇,其地位优于其他同级甚至级别更高的官员。《汉宫仪》记载冠冕之制,博士与卿、大夫、尚书及二千石级高官享有同等待遇。朝贺时博士“位次中郎官”(秩为比二千石),在朝廷中占有正式的一席位置,非一般属官可比。博士可直接与皇帝对答,并常被皇帝派遣赴各地巡视吏治民情,无人敢于怠慢。博士升迁之途也是很优越的:“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丞相也多有博士出身者,这是汉代尊师传统所致。由于有如此高的政治地位,博士选拔条件也相当高,或是已具名望由朝廷直接征召,或是由了解其人的官员荐举,总之需兼顾德行、学识、才干、身世等方面的条件,还有限年50岁以上的惯例,如此严格的标准是与博士作为官方学术权威代表的地位相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