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现有的采购制度尚很不完善,因此有很多别有用心的人便利用采购制度中的疏漏,大搞小动作,大行腐败舞弊之风。一般说来,由采购制度疏漏所导致的舞弊手段具体有以下几种:
(1)企业采购人员没有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企业的采购人员应当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加强内部采购控制制度的控制能力。所谓定期轮岗是指每隔一定的时期,在采购部门内部进行职务轮换。比如,在超市的采购部门,每隔一段时间,做食品的可能会去做人事,做生鲜的可能做营运,做百货的可能做管理。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轻车熟路”、“老朋友好办事”的现象出现。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对于企业的敏感性岗位,比如说采购岗位和财会岗位,都应当经常进行轮换才能避免出现大的问题。
(2)采购程序中的请购与审批没有分开。
采购业务的第一个环节是根据货物和劳务的需要向采购部门进行申购。为使存货既能够及时满足需要,又能够防止积压过多造成的资金浪费,在进行存货采购时,必须由存货的使用部门根据生产计划确定未来一定期间各种存货的需要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前通知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存货库存量编制采购的计划,作为采购的依据。在采购的过程中,请购和审批的职务必须要分开,由不同的人来担当。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和相互监督的力度非常脆弱,有些工作人员一个人就兼职了多项本应不相容的业务事项,甚至于有个别同志竟能一个人就完成了个别项目的全部采购操作程序,这就很容易滋生出腐败和违法乱纪问题。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查人员没有分开。
招标采购项目中,为避免合同风险,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审查人员是一定要分开的,否则很容易发生舞弊行为,这主要包括:一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简化,口头协议;签证、公证合同比例过低等;二是合同行为不正当,卖方为了改变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往往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对采购人员行贿,套取采购信息等;三是合同日常管理混乱,当缺乏内部牵制机制时,合同管理很容易混乱,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如果合同丢失,那么在处理时就会失去有利的地位而遭受风险。
(4)询价与确定供应商的职务没有分开。
在实际工作中,“询价采购”方式是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其操作环节不多,程序也简单,但是,如果没有很严格的规范要求就会被人“钻”空子。例如,询价和确定最终供应商就非常容易导致舞弊问题的出现。拟询价对象的确定,虽不能对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但这种行为却能从源头上“限制”中标对象的范围,凡不能进入拟询价的对象范围,根本就无法谈到中标的可能性。因此,一些供应商为了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都纷纷利用一些不正当利益为诱饵,进行“攻关”大战,以拉拢、腐败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些工作人员,而作为“回报”,他们就会在确定拟询价的对象时,直接指定那些“人情商”、“关系商”等作为拟询价的对象,或者直接向他们询价,从而直接抹杀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侵害了他们的潜在权益。
(5)采购与验收职务没有分开。
?企业所采购的货物到达时必须由与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会计部门相分离的保管部门进行验收保管。所收货物的检验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根据订货单位和供货方发货验收合格的货物入库后,仓库保管部门必须及时填制“收货单”一式数联,并分别传送给采购部门和会计部门。货物验收控制制度的核心是保证所购货物符合预定的品名、数量和质量标准,明确保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6)业务执行职务与记录职务没有分开。
企业必须将业务执行职务和记录职务分离,不能让员工自己记录自己经办的业务。比如,经办采购业务应该与验收职务相分离;经办购进业务的采购职务应该与负责将该购进业务记人账册的会计职务相分离;再比如,销售收款的职务必须与开单入账的职务分离。如果不进行分离,业务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就不能得到记录时所应该进行的复核和确认,很容易滋生舞弊违法行为。
(7)利用订单伙同供应商损害企业。
订单分析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在实际工作中,采购员利用订单伙同供应商损害企业的利益,是一种非常隐蔽、危害性非常大的手段。订单的频率是与商品的库存和周转密切相关的,而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依靠人工判断、人工订货的水平上,掺进去很多人为的因素,订货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势必会受到影响。采购人员往往不是根据公司库存信息来订货补货,而是根据利益回扣等来盲目订货,从而出现畅销商品长期缺货、滞销商品却频繁补货的怪现象。
(8)?购人员对供应商疏于动态管理,不进行优胜劣汰。
这种情况一般建立在供应商与采购相关人员“良好关系”的基础上。采购人员对供应商疏于动态管理,不进行优胜劣汰,采购额较大的物料长期依赖于单一供方,无形中给供应商提供了垄断供应的机会,间接造成买卖双方不平等关系的产生,致使本企业无法按公平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品。当然,供应商要取得独家供应权,也需要花费大量的“关系维系费用”。供应商独家供应的情况一旦发生在需要供应方高度参与的产品中,往往会给采购方企业造成巨大的供应商变更成本,重新开发的周期和费用,而维持现状也会使企业继续承受巨大的合作风险。
(9)将采购业务进行分割,致使经办采购业务多元化。
在实际采购中,许多企业将采购业务进行分割,导致经办采购业务多元化。例如,将设备采购、办公用品采购、工程改造项目采购、电脑软件采购等进行分割,全部交由设备部、IT部门或行政部门各自办理。这种多头采购的结果非常容易产生舞弊风险。特别是涉及一些具有高科技、技术性要求很高的设备和备品配件采购,尤其容易产生失控现象。
(10)利用职权私自进行采购活动。
企业的采购人员要根据生产部门等其他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活动,对于大宗采购,单位应根据其库存情况,再确定需要采购的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物品的需求量。采购部门根据物品需求量派出采购员去联系供应商。采购员的任务是联系供应商,收集供应商的报价,采购员没有谈判定价的权力。采购经理根据采购员收集的资料给报价,确定几家合适的供应商,并对报价做出建议,建议谈判的价格范围。采购部经理将这些资料和建议送交公司组成的采购谈判团,作为谈判的重要参考资料。谈判团是由多个部门的专家组成,拥有采购和定价的权力。谈判团直接和供应商谈判,并确定采购物品的数量和价格。谈判团将最后谈判结果送交公司批准。采购过程才算正式完成。
但是,有些采购人员或者单位领导出于某种目的,利用职权私自进行采购活动,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购入货物,而将货物私自截留进行销售,所得收益全部侵吞。更有甚者,销售后也不付款,这笔应付款项仍然落在单位的头上。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欺诈行为,实际上是单位在给个人的经营行为买单。
(11)暗定采购对象,欺瞒供应商。
采购人员私下里早已有了“心仪”的供应商,但为了彰显公平,掩人耳目,在实际采购的过程中还是会像模像样地走走过场,通常的做法是“指东打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质量要求:如采购302不锈钢板材,却向供应商询价不锈钢304的价格,因后者的质量比前者高,报价自然会高,所以不被选中。
②数量要求:供应商一般都会对采购批量的大小有相应的折扣优惠。如采购数量为10000件,却向供应商询价的数量是2000件,报价自然会高,所以不被选中。
③结款要求:现货现款,就会有相应的现价——比较低的价格,采购人员询价如果说是压款结算(一般是30天),人家供应商自然会考虑交易风险,价格一般会报高的,所以不被选中。
(12)虚构供应商和供应商价格。
采购的基本原则是货比三家,采购人员为了只进和自己有关系供应商的货,凭空拉来别的供应商垫背,而且报价肯定很高。这种虚构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虚构供应商;其二,虚构供应商价格。
(13)伪造采购方的身份。
前面提到的供应商的身份可以伪造,现实中采购方的身份也是可以被伪造的。这就给供应商们提个醒,莫要急着将货物出售,而上了“采购方”的当。很多供应商因为急于要将货物出售,所以在接到采购方的购货意向时往往喜悦之情压过了警惕之心,放松了警惕,很容易被采购方其实并不很高明的手段欺瞒,落得个“货财两空”。
(14)“假借”监督管理之机,谋取私利。
有些人滥用管理职权,就是想“假借”监督管理之机,谋取私利,从而实现其腐败的欲望。管理职能一旦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势必会被一些机构、一些善于“弄权”的人员所利用,并作为其“谋财”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谋取小团体利益甚至于个人的私利。如有些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人员就假借其行使“监管”职责的便利,趁机向采购人等“推荐”供应商,或收受投标人的回扣、礼品、礼金、贿赂,或以采购的监督与管理为由,伺机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以达到和实现其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大家必须要注意防范,以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与腐败舞弊问题在采购活动中的滋生与蔓延。
(15)越位参与监管,拼命“抓权”。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监督管理部门,甚至于一些政府“高官要员”等,他们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拼命地“抓权”,不该管的事项也要去管,无权监管的事项,也要设法去参与,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如,有的人员假借监督之机,获取诸如标底等“内幕”信息,从而达到其暗箱操作的目的。这种舞弊手段,一般都是通过插手本来就不应干预或无权参与的招投标活动,大肆“耍弄权术”,并进行“钱权交易”。
(16)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如果企业没有结合自身所处的经营环境,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合同签订、审批、执行、考核、保管等环节无据可依,盲目信任供货方,以口头协议、君子协定代替书面协议,不明情况,盲目签约;采购合同日常管理混乱,合同保管不善,以致履行时找不到合同文件,使企业难以判别对方是否违约。同时,企业自身也常常因为合同管理混乱造成违约而被对方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