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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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1 本书的研究背景

1.1.1 我国企业的财务改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参照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社会资源通过超经济手段强制收敛,然后由行政计划进行配置。在这一经济体制环境下,企业财务被视为国家财政体系的基础环节而包括在财政体系之中,财务与财政不分。企业资金由国家供应,无筹资权;企业资金运用由国家统一安排,无投资权;成本费用开支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企业无成本管理权;产品由国家统一定价、利润按国家计划分配,企业无定价权和分配权。因此,这一阶段的企业毫无财务自主权可言,其所谓的财务行为就是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搞好成本核算,向国家报账,按照国家财经制度,监督企业领导与内部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合理开支费用、及时上交税金与利润,以保证各项财政上交任务的顺利完成。然而,始于1978年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则给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各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场前所未有的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赵宇龙,2000 ):(1 )资源配置由主要靠国家计划转变为基本靠市场。(2)建立和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3)逐步建立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和市场主体良性行为的调控体系和法律制度。(4)逐步培育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5)开放国门,引进国外的资金、适用技术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在这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大背景下,我国企业财务也经历了一个重要的改革和发展时期,无论是财务理论、财务实践还是企业的财务自主行为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场由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而推动的财务改革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时期:

1.以分配环节为突破口的财务政策调整时期(1978~1992年)

从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10月的十四大,这14年间,由于整个体制改革按“放权让利”的思路来进行,并未触及产权明晰问题。因此,与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财务改革是以分配管理为主,对筹资、投资、成本、收入等方面的体制进行局部性改革。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丁学东、李国忠,1996 ):第一阶段为1978~1982年,是企业财务改革起步阶段,特点是从调整国家与企业关系入手,扩大企业自主财力,如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和以税代利等,实行经济核算制和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第二阶段为1983~1986年,是探索建立国家与企业之间规范的分配关系阶段,特点是强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规范化、法制化、固定化,先后实施了两步“利改税”。作为利润分配关系的延伸,相继颁布了有关企业成本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条例;第三阶段为1987~1992年,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的条件下,探索适应多种财产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经营方式的企业财务体制,包括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等不同经营形式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承包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而只是企业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为降低监督费用所确立的合约安排,它并没有走出传统体制的制度框架。

财务改革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其具体的改革内容相对应。1978~1992年这一财务政策调整时期,财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郭复初,1998):(1)改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制为自收自支、利润包干上交、留利自管的制度。(2)利润包干上交在实行税前承包上交后,又改为税利分流、税后承包上交方式。(3)企业留利按国家规定建立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与后备基金,并按国家规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4)企业资金以国家供应为主,但经国家批准,可以发行债券、股票、联营和内部积累方式筹集一部分资金。(5)企业资金运用除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要经国家批准立项以外,其他可自行安排使用,但必须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6)企业成本费用开支仍按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与标准支出。(7)产品定价与三种计划形式相适应,也分为国家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企业在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制定方面有了一定自主权。从这一时期的财务改革内容来看,相对改革前而言,企业已具有了一定的财务自主权,财务行为开始企业化。但我们也可明显地看出,无论是企业的筹资、投资行为,还是收益的分配、产品的定价以及成本的开支,无不受到行政指令的干预和计划的安排,从而,此时期的企业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财务自主权。

2.以建立现代财务制度为目标的财务制度创新时期(1992年至今)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以往主要是在分配关系上,转向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根本性改造,通过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企业内部积累和债权人借给的借入资金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以法人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的现代财务制度赋予了企业自负盈亏、财务自理等财务自主权。具体表现为:(1)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拥有与投入的资本金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并以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企业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3)企业拥有筹资权与投资权。(4)在遵守国家成本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拥有成本管理权。(5)在产品定价方面,企业拥有广泛的定价权。(6)对于收益的分配,企业的税后利润可按照有关法规所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对所有者进行分配等。于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的财务自主权在不断扩大,企业的财务行为也逐渐地理性化和科学化。

1.1.2 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变革

制度的安排决定了企业的融资行为。与企业的财务改革相适应,我国企业的融资模式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1)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2)转轨经济时期的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3)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下的市场型融资模式。

1.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

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统制性和计划性(罗松江,2002 )。在这一体制环境下,就金融体系来说,真正发挥银行作用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且隶属于财政部。货币的发行、银行的信贷和利率都由国家计划确定,银行没有自主权,仅相当于财政部的出纳。真正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投资任务由财政来完成,国家投资占整个社会投资的90%左右(张宗新,2003 )。从企业方面来看,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是企业资金融通的两种基本方式。在“统收统支”的计划安排下,企业的剩余几乎全部上交国家,内源融资无从谈起;外源融资渠道则非常狭窄,金融工具简单,无债券和股票,只有银行信用。而银行的借款也是在国家的计划之内,且占整个企业融资的比例极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的行政拨款。国家的行政拨款几乎成了企业的唯一外部资金来源,于是,形成了财政主导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国家集投、融资主体于一身,整个社会的投资、融资环节都具有浓厚的计划色彩,形成了紧密的政企关系。政府作为所有者运用财政拨款向企业投入资金,因此,企业毫无融资自主权可言。

2.转轨经济时期的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非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迅速提高,市场经济的成分逐渐增强。社会资源也由过去的集中计划分配过渡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增长迅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由国家控制的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比重从1978年的31.9%下降到了1991年的12.2%,而个人部门比重则从56.5%上升到了75.3%(范一飞,1994 ),这表明经济剩余从原来的国家集中控制逐步转化为民间分散拥有。于是,国民的储蓄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初期,国家是主要的储蓄者和投资者,从1981年开始,居民部门逐渐替代国家成为国民储蓄的主要拥有者(在1981年,居民储蓄占比32.03%首次超过政府储蓄占比22.29%)。1979~1996年,居民储蓄占比从23.55%上升到了 83%,政府储蓄占比则从 42.8%下降到了 3%(张杰,1998)。国民储蓄结构的迅速转变改变了国家的偏好,促使国家做出调整其国有产权结构的努力,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增加国有金融产权形式的比重。结果,长期被剔除的金融制度安排在改革以后获得了重新扩展的机会。这是因为在聚集分散的个人储蓄方面,金融制度安排具有比较优势。国有金融制度安排的扩展直观地反映在组织体系的重建上,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1979年先后重建了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4年又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中国工商银行,并使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又重建了国家控股的交通银行。在传统国有商业银行恢复与分设的同时,新型的商业银行与其他的金融机构开始设立并发展。于是,打破了国家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制度结构,确立了中央银行为核心、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同时并存的金融体系。在这一系列的金融机构调整与其职能的变化过程中,对企业影响深远的是企业融资方式的变化。国家规定,从1983年起,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原来由财政拨款给企业的流动资金,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不再增拨,企业经营不足的部分由银行以贷款形式供应。1985年,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行政单位的基础投资项目由财政拨款以外,其他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无偿划拨改为银行有偿贷款。据统计,在企业总预算和用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融资来源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已从1978年的39%上升到1991年的73%(罗松江,2002 )。这表明企业融资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已由财政拨款转为银行贷款,形成了银行主导型的融资模式。虽说此时期的企业已拥有了一定的融资自主权,但由于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单一,企业融资行为的选择空间非常有限。再者,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产权是“同源”的(它们的委托人都是国家),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融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内源融资”;由于国家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都是一种“父子”关系,它们之间的信贷行为就难免有政府干预的痕迹。因此,此时期企业的融资行为还不能完全自主。

3.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下的市场型融资模式

经过第二阶段的改革后,国有企业开始走向市场化经营、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也步入轨道,政府逐渐退出对企业和银行交易中的直接干预,改由市场调节。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也日益成熟和规范化。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正式开业,标志着证券市场开始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并且其规模在不断扩大。1992~2007年,境内上市公司(A、B股)由53家增至1 550家,股票总发行股本由73.22亿股增至17 000.94亿股,市价总值由1 048.15亿元增至327 140.89亿元。1990~2007年,国债发行额由197.23亿元增至7 637.00亿元,金融债发行额由64.40亿元增至9 080.00亿元,企业债发行额由126.37亿元增至5 059.00亿元。于是,企业的融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融资形式和融资工具也日趋多样化,各种商业票据、债券和股票发展较快。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银行和企业均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各自都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来行事,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两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市场交易关系。企业的融资行为也就必然是充分考虑到其成本、风险与收益的理性选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