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问题以来,国外众多学者对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国内学者近年在国外学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特殊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并从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两方面深入地分析了我国股权结构特点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但在股权结构如何影响治理绩效问题上,国内的实证研究也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目前的研究主要借用西方委托代理理论的有关结论,一般认为大股东控股通过监督经理人,可以提高公司业绩,但在东亚国家,人们更多的却是发现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控制权对小股东利益进行掠夺。另外,现有大部分研究都将股权结构视为外生变量,但有研究表明,在考虑股权结构内生性的情况下,原先基于股权结构外生性的结论大都不成立。从未来研究方向来看,一是在研究方法上,有必要将股权结构内生性问题纳入研究设计之中,以更好地控制公司绩效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二是在借鉴有关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出一套符合中国资本市场实践的理论模式,以更好地应用于相关的实证研究工作。
有关资本结构的MM理论、平衡理论等为公司债务水平的决定及其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MM定理带有新古典主义色彩的假设与现实世界相去甚远。“由于不对称信息和各种类型的破产成本,信贷市场不可能像其理论假设所要求的那样平滑地运行。一个套利者想获得需要的贷款可能是不可以的,因此自制的杠杆可能是不现实的。相应的资本结构将影响法人价值,同时影响资本成本;也有可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限制了法人融资的可能性”(韦坎德,1999)。现实中的法人净价值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还会通过对企业融资行为和资本市场的运行导致宏观经济波动。
同时,静态平衡理论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解释一些重要的实证现象,迈尔斯(1984)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一,平衡理论难以解释公司的平均债务比例较低的现实。在美国的制度下,除非债务比例非常高,否则债务的税盾价值远远超过财务危机的成本(Graham,2000)。因此,平衡理论预期公司的债务比例很高。可是,美国公司的平均债务水平一直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第二,根据平衡理论,最优债务比例与盈利能力正相关,而实证表明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具有相对较低的债务比例。第三,平衡理论难以解释某些国家和历史上公司的资本结构。在一些国家,由于实行“两税合一”税制,或者由于资本利得收入免税,或者由于公司所得税非常低甚至没有所得税,债务融资相对于股权融资不具有经济上显著的税收优势。根据平衡理论,这些国家的公司将偏好股权融资。然而,现实中资本结构的内点均衡是普遍现象。此外,许多文献发现提高财务杠杆(降低财务杠杆)的交易会导致股价上涨(下跌),平衡理论难以为该现象提供合理解释。
国内关于对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功能的研究仍有待充实,现有的分析以理论探讨为主,而有关实证研究则大多简单地借鉴国外的方法。此外,这些研究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往往假定债务比例为外生变量,但事实上,企业债务融资行为往往是内生的,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业绩和企业成长状况,因此,若忽略了债务比例的内生性问题,很有可能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二是中国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以及银行贷款软约束和向国有企业倾斜等特点,使得中国企业的负债效应往往呈现出与西方国家大相径庭的特点;三是关于债务结构决定因素及其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文献非常少,从国际上来讲这方面的研究也是刚刚起步。虽然有较多国内文献涉及债务结构问题,但大都是从公司财务角度分析,很少有从公司治理机制上进行研究的。从未来研究方向来看,有必要在考虑债务融资内生性的情况下,从中国资本市场现状出发,构建出符合中国企业实际的债权治理理论框架,以更好指导实证分析工作。
纵观国内外对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看出,企业资本结构决定了公司的治理机制,而公司治理又会对资本结构产生影响。但迄今的研究仍有许多不足。第一,对于公司治理与资本结构的关系研究仍以股权结构为中心,几乎把债权资金当作股权资金的替代物,忽略了债权人的公司治理作用,这可能是我国上市公司负债结构不合理的重要原因;第二,国内外对于资本结构与公司内部治理(包括董事会规模及构成、公司领导权结构、经营者激励、监事会等)之间的关联研究不够,缺乏整体的研究框架,导致实证结果不一致;第三,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债权市场仍处在幼年时期,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有关债权治理的研究很少,客观上影响了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的进展;第四,有关股权结构与债务结构的互动性研究十分罕见,这也许是股权结构对企业融资结构的影响程度不能确定的主要原因;第五,大部分有关资本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都把股权结构和债务结构当作外生变量,对其内生性的研究仍不能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