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东亚家族企业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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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2 中间型企业间关系

资源的约束和分工的影响,使得一个企业不可避免地要与外部企业发生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生产、销售、人员、资本、技术等方面。这种企业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该企业原料来源、产品销售的稳定与安全,并且影响着企业本身的资本、技术、管理能力以及企业的竞争力。从制度的角度看,它影响着企业的交易成本。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东亚地区内部就企业间关系而言是非常多样化的。由于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华人家族企业之间形成了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网络。另外,在东亚许多较大的企业集团内部,通过资本、人事等联系形成了企业集团内部市场,存在内部企业间的交易,由此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企业网络。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既不完全遵循市场原则,也非完全凭借企业内部的行政协调,因此是一种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形态。

一、企业、市场与中间组织

所谓中间组织形态是针对资源配置中存在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提出来的,实际上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体现了企业之间纷繁复杂的联系。

1.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及其局限。

自从科斯提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之后,人们就形成了对企业与市场关系的两分法。两分法认为,企业是另一种与市场相对立的组织经济活动和配置资源的制度形式。市场是由价格机制来分配资源,在市场中,一个交易者与其他交易者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不存在非市场的其他关系,并且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以纯粹的市场交易方式实现的;而企业则是由内部权威(企业家的指挥)来配置资源,在企业内部,次级单位或个人之间在涉及企业的活动之中完全没有独立性,在这一活动范围内,他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或自愿配合实现的。两分法认为,在市场交易中,不会有企业的权威和行政协调;在企业内部交易中,不会有市场的影子。资源配置或者是通过企业进行,或者是通过市场进行,似乎没有别的方式。 企业与市场关系的两分法虽然提供给人们一个清晰简洁的认知模式,提高了人们对于两种制度安排特性的认识,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最突出的是忽视了企业间资源配置的多样性制度安排。正如理查德森指出的,“企业与市场之间直接协调和自动协调的两分法,使人误解为性质截然不同的协调方法,它忽视了企业间合作的事实。” 2.超越市场与企业两分法:中间组织和中间型企业关系的存在。

实际上,由于企业与市场间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在二者之间存在一片模糊的中间地带。在这一中间地带,各个不同的行为者之间(可能是个人与企业,也可能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既存在市场交易关系,也存在各种非市场联系。现代企业理论的经典作家也承认这一中间地带的存在。威廉姆森在发展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时提出,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着双边治理和多边治理等中间组织形态。日本学者今井贤一指出,“尽管‘企业的性质’的目的是解释企业为什么出现在市场内部,但还必须承认在企业内部也可能存在市场。由于当局指挥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权力,正如我所解释的那样,是在合同的范围内的,这就意味着在合同范围以外将不可避免地由市场交易来支配。因此,企业负责人与企业所用资源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变成指挥和交易的混合体就不出人意外了。” 企业与市场之间中间地带的存在,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方式不仅只有企业与市场两种,市场和企业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两种协调方式。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不只是基于价格机制等市场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组织为基础的,是一种“有组织结构的市场”。反之,企业内的资源配置除了基于科层组织原则,市场原则也在发挥作用,即市场本身在企业的构成中也具有基本的渗透力。因此,无论是在市场中,还是在企业内,市场原则和企业原则共存,也就是市场与企业相互渗透。由二者相互渗透形成的中间组织状态,有人称之为中间组织。日本学者丸川知雄认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介于一体化(合并)和偶然而短暂的市场交易关系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各种形态,这就是‘中间组织’形式,其中包括参股、控股、下包制、长期合作等从紧密到松散的各种形式。这些‘中间组织’的共同点是,在企业之间互相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建立比较长期而稳定的交易关系”,也有人把它称为企业网络组织。中间组织形式实际上反映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因为我们重点就是要研究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把这种中间组织形式称为中间型企业间关系。

3.中间型企业间关系的特点与形态。

中间型企业间关系与普通的企业间市场交易关系不同。普通型企业间关系中,企业是彼此独立的,企业间的交易一般是短期的,交易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中间型企业间关系的特点是:企业虽是独立的,但相互约束;长期交易;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其他因素确定的。它比市场节约交易成本,比科层制节约行政成本;既优越于科层制的大企业,也优越于无组织的市场;中间型企业关系既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同时又具有灵活性。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形态:一是以产权为纽带而形成的企业集团;二是以各种关系契约为纽带的网络组织。在东亚主要体现为华人企业之间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网络和企业集团内外部网络。

二、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网络

东南亚和中国港台地区,受文化及历史因素的影响,家族企业间的关系不同于欧美企业间那种短期的、市场契约型关系,而是基于中华文化认同以及关系和利益考虑基础上,通过资本、生产等关系形成的独具特色的、灵活的合作关系网络。在这个独特的企业网络中,华人家族企业通过人际关系、资本、生产等联系建立起了关系型的长期契约关系。

1.人际关系是基础。

儒家文化重视人际关系,强调五缘,即血缘、姻缘、地缘、业缘、学缘,这不仅表现在东南亚和中国港台华人家族企业内部的管理和雇佣制度中,也是企业间交往的一大特点。“差序导向不仅是华人企业自身的组织特征,而且也是华人企业利用这种社会关系网络来配置资源和扩展经营业务的重要途径。”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易不是建立在市场契约基础上,往往是建立在由企业主血缘、姻缘、地缘等私人关系所产生的信任的基础之上,是个人关系的延伸,由此企业间形成了复杂的、范围广泛的网络关系。陈介玄提出,台湾地区具有的“拟似家族团体连带”的概念,也指的是这个意思。即从自然家族团体连带过渡到人为家族团体连带,这种整体扩大的家族性连带原则,把非亲族分子以亲族感觉联在一起,这些通过家族和拟似家族连带联结起来的人形成了一个扩展的人际关系网络。

在华人社会,企业无法处于这种人际关系网络之外,从家族企业内部关系到对外原料采购、代工户的选择、加工装配及产品销售,很容易看到这种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的运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企业网络的形成。它能建立所谓“自己人”的认同感,以便在企业经营上彼此帮忙。对于寻求广大的帮助,不论是市场的开拓、员工的招募、与其他业者商业信用的相互支援与流通、金融信用的运用、各种有利资讯及赚钱机会的掌握等,都有益处。

2.资本合作。

资本合作是华人家族企业间的实质性合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间相互持股。例如,泰国暹罗集团的陈龙坚就是盘谷银行董事兼股东,而盘谷银行的所有者陈弼臣则是暹罗集团的大股东。印度尼西亚林绍良集团所经营的中央亚细亚银行有李文正所属力宝集团的股份,还和徐清华、黄奕聪、陈松基、刘振和、朱福松等华人企业家所属的企业集团具有股份关系。

第二,合资建立企业。如马来西亚的郭鹤年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和印度尼西亚首富林绍良成为至交,并和林合资在印度尼西亚建立了规模巨大的甘蔗园,又在泰国华人的帮助下在泰国建立了糖厂,其白糖也是通过林绍良的布洛公司销往印度尼西亚;郭鹤年在中国香港开办的酒店、房地产和传媒业,其合作伙伴有林绍良、李嘉诚、邵氏集团、陈弼臣等。

第三,资金借贷。东南亚与中国香港地区有很多由华人家族控制的银行,它们是当地其他非金融华人家族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中小华人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部分大型华人商业银行以本地区各华人企业集团为其重要贷款对象。如泰国的盘谷银行集团,它不仅给本国的大型华人企业集团提供贷款,马来西亚的郭氏兄弟集团等东南亚著名华人企业集团也经常获得盘谷银行的贷款资助。后者在郭鹤年成为“亚洲糖王”和“旅馆业之王”的过程中功不可没。除了较正规的银行信用外,华人家族企业间还互相提供商业信用。商业信用除了含卖方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卖方信用与买方以预付定金、分期付款形式提供的买方信用外,还包括在某一企业周转困难、经营不利时,能够获得其他企业的资金援助和融资。当然,这种商业信用的基础是企业主之间通过长期交易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的人际关系,另外,也可能是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如台湾地区中小家族协作厂商之间的信用。

陈介玄分析了台湾地区中小家族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他指出,形成紧密协作关系的中小家族企业之间在资金上的融通,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静态的资金融通,指中小企业之间,当形成协作关系时,双方在生产中投入的固定成本,因生产过程的互相搭配,得以减轻资金投入的负担。所谓动态过程的资金融通,指的是在中小企业之间取决于生产流程上协作搭配需要而形成的资金互相融通的方式。如母厂给代工厂融资,平行的协力生产加工厂或平行的产销合作关系厂之间互相提供融资。这种资金的融通,一方面固然是协力厂之间在追求生产或产销利润极大化上所必要的一种权宜之策;另一方面也必须是搭配的协力厂之间(特别是在母厂要融资给代工厂时)有值得对方信赖的企业经营能力。

3.销售关系。

华人企业之间的网络不仅是资本网络,而且还是一个难得的销售网络。在东南亚及中国香港,在贸易、分销渠道上,一方面通过华人大财团来进行;另一方面则是依靠华人社会的基础———散布于东南亚地区的大量华人小商贩、华人传统的销售网。从历史传统来看,在殖民地时期,东南亚的华人就是主要的贸易商和中介商,自那时起,就建立了广泛的销售网络。关系密切的华人企业之间往往互相借用对方的销售网络来分销自己的产品,从而节约了销售费用。

在台湾地区的内销方面,广大的小企业、家庭企业与中型、大型企业之间形成了接单生产的模式,因此,不用担心销售问题。在外销方面,华人家族企业之间的销售网络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是主要的作用。台湾地区从工业化初期开始就通过引进华侨资本来弥补国内资本的不足,创造了与分散在全世界的华侨企业家建立商贸网络的契机。但是,台湾地区工业化早于东南亚10年,那时,海外华商网络还不够强大,因此,没能在台湾地区的出口中起到主要作用。台湾地区的贸易网络是由日本和美国的大贸易商控制的,尤其是日本商社,订单大部分由其转手提供给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

4.生产联系。

从东南亚华人企业分布的产业看,它们多分布在金融服务业、资源开发行业,即使在制造业也多是与外国资本合作,因此,华人企业在生产上的联系并不很紧密,更多的是贸易上的联系。加之,东南亚的华人企业相对来说资本比较雄厚,又在形式上追求大而全的结构,因此,东南亚华人企业在生产中对其他企业的依赖较少。

港台地区家族企业间由于特定的经济条件形成了紧密的协作关系。港台地区从事制造业的单个家族企业规模受限制于资金不足、技术水平较低,因此规模都比较小,许多中小企业无法个别独立完成某一产品的整个产销流程,只能从事产销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因而就必须借助于互相的协力合作关系。另外,有时企业因种种原因无力扩大生产,又有多余的订单,就可以将不重要的生产环节转包给其他与自己有关系的小企业主。“这种由人际关系发展出来的转包制度(subcontractingsystem),以及厂商间的协力关系,形成中小企业绵密的产业网络。” 在台湾地区,这种产业网络发展得可以说是相当完善和系统。众多独立的企业松散灵活地结合在一起,非常注重合作,但又较少采取垂直一体化的形式,生产既不在企业内部,也不在企业集团内部,而是外部化的。在众多独立的中小家族企业之间存在着一个广泛的合作关系网络。具体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相对大的企业与相对小的企业之间广泛的外包关系;二是更为普遍的卫星工厂制度,它由众多的、相互独立的企业组成,每个企业生产最终产品的一个或几个部分,依次由其他企业加工组装成产品。

周添城简明地分析了台湾地区产业网络结构,贸易商负责取得订单及相关的押汇、通关工作;制造商负责生产,不过有时国外订单会直接下给制造商;代工厂则是规模更小的工厂,依附于制造商,部分代工厂亦可能将工作外包给家庭代工;家庭代工是产业网络的底层,有产业后备军之称。在这样的网络体系下,贸易商、制造商甚至代工厂将工作发包出去,主要是想降低固定的人事、资本设备等费用,同时,使生产更具有弹性,以应付订单生产的不确定性。

与日本企业集团内父企业与下包企业之间单一纵向的、从属关系不同,台湾地区企业间根据贸易商、制造商、代工厂之间合作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垂直型合作关系和平行合作关系。贸易商自国际行销体系取得订单,将工作转包给制造商或代工厂,制造商和代工厂间则是垂直的从属关系;贸易商间及制造商间亦可能将其无法消化的订单转给同业的其他厂去做,形成一种平行协助的产销合作关系。制造商之间也可能是一种平行互惠的生产关系,如甲厂商的某一个零配件、某一部分的加工工作,刚好乙厂商有生产或从事这方面的加工工作,那么甲、乙两个厂商即可互相搭配,形成所谓的“平行的协力生产加工关系”。这种协力关系在机械业、纺织业都有,但以资讯业最常见。至于贸易商、制造商、代工厂之间的关系,可能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各种形态。在激烈的竞争中,这种生产协作网络能根据工作量的需求而伸缩,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大大提高了华人家族企业的竞争力。

三、家族企业集团内外部网络

东亚家族企业的主体是众多的中小企业,但在各国(地区),由于政府的扶植和家族的苦心经营,也发展出了一批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地位的家族企业集团。比如,印度尼西亚林绍良家族的三林集团、黄奕聪家族的金光集团、蔡道行家族的盐仓集团;马来西亚郭鹤年家族的郭氏兄弟集团、林梧桐家族的云顶集团;菲律宾郑周敏家族的亚洲世界集团;新加坡黄祖耀家族的大华银行集团、李成伟家族的华侨银行集团、连瀛洲家族的华联银行集团;泰国谢国民家族的卜蜂集团;台湾地区蔡万林家族的霖园集团、辜振甫家族的和信集团;香港地区李嘉诚家族的和记黄埔集团;韩国郑周永家族的现代集团等。

这些家族企业集团通常是以一个或若干个大型家族企业为核心,再联合一定数量的、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的企业而形成的。各国(地区)对其的称呼不尽相同。在韩国,把它们称为财阀(chaebols)。在台湾地区,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华征信所开始对其进行系统连续的研究,并称之为集团企业。在东南亚,称之为华人企业集团。韩国财阀是庞大的企业集团,每个财阀集团中都会有十几个乃至几十个系列企业。东南亚和中国港台地区的华人企业相对于韩国财阀来讲,在资产和规模上都要小许多。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有的是从事金融业的,也有的是从事制造业的。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家族企业集团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大都是制造业企业集团,而东南亚有不少华人企业集团是以金融服务为主的。

在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界限是相当模糊的。众多企业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市场交易中的企业关系,又不同于大企业内部各个事业部(或各个车间)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企业集团的交易关系,亦即彼此相互依存的长期交易关系,其基本特征表现在各成员企业相互结合、协调彼此关系的方式上。

1.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相互结合、协调彼此关系的方式很多,比如股份持有、融资关系、董事兼任、业务关联、下包系列制以及长期合作等。与前面所涉及的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网络相比,企业集团内部网络更注重的是企业间基于资本(股权)以及人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联系。

(1)资本联系。东亚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除了采取金字塔式结构和交叉持股等方式外,通常是通过直接融资、相互债务担保和相互财务补贴等形式联结在一起形成紧密的经济联合体。

直接融资在东南亚的华人企业集团中使用较多。华人家族企业集团通常拥有自己的银行,银行为集团内部的企业融资是常有的事,虽然各国政府规定了内部融资的比例,但是往往形同虚设。除了直接融资外,集团内部还经常通过财务补贴来帮助经营困难的公司,通常是指集团所属系列公司的盈利公司给亏损公司的经济补贴,以免其因过度负债而破产。韩国一项调查显示,从控制性家族获益的21家子公司中,有17家在过去的3年中至少有1年是亏损的,有4家资不抵债。这些财阀的控制性家族为了保持对这些子公司的控制而进行巨额的交叉补贴。

另外,韩国财阀内的众多子公司之间提供相互债务担保。所谓相互债务担保是指集团所属系列公司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而进行的相互担保,通常是集团内强势公司为弱势公司担保,帮助弱势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韩国财阀交叉担保金额在1993年竟然是其股权资本的4倍以上,即使在1997年仍然接近1倍的水平。债务担保虽然可以使企业集团系列企业的贷款不断增加,但却导致财务结构不断恶化。贷款担保和脆弱的财务结构使少数系列企业的破产有可能引起整个集团的倒闭。

(2)人事关系。人事关系是企业集团内部非常重要的关系。据台湾地区中华征信所的研究,要成为台湾集团企业的成员的客观条件之一是与核心企业有一定程度的人事联系,即该企业与核心企业之董事、监察人、执行业务股东、代表公司股东及总经理有半数以上相同或者该企业与核心企业之董事、监察人、执行业务股东、代表公司股东及总经理等有半数以上为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亲属者。一般来说,家族通常是通过向各成员企业派遣主要管理者和董事来把它们结合在一起。在派遣董事方面,华人企业的主要所有者或自己亲自或派遣家族成员担任关系公司的董事,从而形成连锁董事制。例如,香港恒基地产掌门人李兆基不仅持有新鸿基股票,还为新鸿基证券及新鸿基地产之董事。此外,也有通过姻亲关系巩固已有业务关系的。例如,菲律宾亚世集团和台湾东帝士集团本来就关系很好,在郑周敏二女儿郑绵绵与东帝士总经理杨孟霖结婚后,两个企业集团的关系就更密切了。

(3)内部相互交易。所谓内部相互交易,是指在集团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的内部采购和内部销售等交易。企业集团越是多元化程度高、内部化程度高,这种内部相互交易就越多。从交易的基础条件看,因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分布在不同的产业领域,因而使相互交易成为可能。从交易方和交易顺序看,是先在集团内的成员企业中选择交易的一方,而后再就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而价格通常按照有利于集团的整体利益来确定。从交易的持续性来看,相互交易皆为长期的、固定的。

这种内部交易在韩国财阀中表现最为突出。财阀是以少数几个大公司为核心的一系列垂直一体化的企业集合,有很高的内部化比率,不仅原材料的采购、零部件的加工和组装甚至于基建、保险、运输、贸易也都是由财阀内部企业分担的。因此,财阀内部交易非常多。据估计,韩国财阀的年销售收入中约有1/3来自子公司之间的销售收入,即集团内部交易。相对来说,台湾地区和东南亚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较少,家族企业集团与外部其他企业存在比较广泛的业务联系。

2.企业集团的外部联系。

(1)生产中的外部协作。如前所述,韩国财阀是比较封闭的,在生产中的表现就是财阀企业与非财阀企业之间只有有限的外包合作,而且是短期的。为了促进协作关系的发展,韩国政府根据1989年出台的《特别措施法》开始实施大企业向中小企业的事业转让制度,提高了中小企业中承包企业的比重。但这种承包关系比较脆弱,大企业对下包企业的支援程度较低,并且在交易中存在大企业凭借优势实行不平等交易,造成中小企业对承包关系的过度依赖。由于下包制协作程度低,而且下包商的独立性较差,其结果是韩国的下包企业尤其是零部件供应商的技术力量不足,产品报废率高,质量精度低,因而韩国不得不从日本进口大量的零部件和通用机械等产品,造成韩国的巨大贸易赤字。相比较而言,东南亚和中国港台地区企业集团在生产中的外部协作比较广泛。尤其是台湾地区,大中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包括家庭工厂)之间已经形成了绵密的协作关系网络。大企业着重经营重化工业、军事工业等基干产业,面向岛内市场,以向中小企业提供原材料和服务为主;而中小企业主要经营轻纺行业、服务业、贸易等,面向国际市场,以生产中、下游产品为主,往往都是作为一些大企业所需要原材料和配件的配合性生产厂家而存在的。

(2)企业间技术网络。企业间的生产协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间技术网络的发展。在韩国,财阀的封闭性,导致它们凭借雄厚的资源采取了在本企业内建立集中化的R&;D实验室的方式单独组织R&;D活动。这就使得财阀之间发展横向合作和集体学习非常困难。并且,由于财阀们依靠企业内集中化的R&;D组织推进技术发展,因此他们无意对作为其分包商的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扶持。相反,财阀的统治地位对那些中小企业产生了严重的抑制作用。作为财阀分包商的中小企业被锁定于各个财阀控制下的相当封闭的生产网络之中,缺乏自主权,而且被明确限制任何进行技术改进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意图。在这种条件下,作为科技创新中起不可替代作用的具有高度创新性的中小创业公司在韩国产业的寡头结构中几乎无从产生。因此,财阀与广大中小企业之间并没有因生产协作产生强大的技术互动和反馈,财阀与中小企业之间实际上是不存在有效的技术网络的。企业间自组织的技术活动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整个国内企业间技术网络是很薄弱的。

台湾地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紧密协作生产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为基础的。为了满足大企业和地区内外贸易商订单的技术要求,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将研发活动集中于自身极为专业化的环节,正因为如此,它们对相关技术的技术互动和反馈需求特别强烈。在早期的轻工业时代,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与充当中小企业网络组织者的贸易商形成小而专业、协调能力强的技术知识共享、竞争的关系网络;20世纪90年代崛起的半导体和计算机产业建立起“地方化生产 全球供应网络”的生产、技术网络,在盛行的代工模式下,台湾地区的中小型生产商提供部件,大型供应商负责组装业务,美国和日本公司则提供品牌和行销渠道。通过整个网络,台湾地区中小企业间形成了分散化的R&;D组织,产生了强大的“集体学习”效应,大大促进了科技创新。这不仅有利于消除中小企业 R&;D活动难以达到有效规模的弱点,还扩大了R&;D活动的范围,提高了R&;D的灵活性。

总的来看,东亚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存在密切的资本、人事和内部交易关系。但是,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与东南亚家族企业集团内外部关系网络并不完全相同。

韩国的企业集团是封闭性很强的,集团内部关系紧密,内部一体化程度高,形成试图自给自足的垂直的网络,与外界联系少,财阀之间存在全面的、激烈的竞争,可以把它们概括为“强组织,弱网络”。而东南亚和台湾地区的企业集团是松散的、灵活的、开放的,重视人际关系,注重合作,与其他大的或小的企业形成经济联盟,形成了多元化的、内部相互联系的网络模式,它们企求与大多数参与者进行大规模的合作,垂直一体化很少。大企业并不出口最终产品,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也不明显。可以把华人家族企业间的关系概括为“弱组织,强网络”。华人家族企业集团的内外网络与前述的华人企业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网络是可以结合到一起的,是它的一部分。这样,实际上东亚的家族企业在企业间关系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能代表华人企业之间关系特征的以人际关系为主的企业网络(华人企业集团涵盖在其中);二是能代表韩国特点的企业间关系网络。在此,我们把两者作一比较,以便更清楚地认识东亚家族企业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