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东亚家族企业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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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1 家族企业的含义及分类

一、家族企业的含义

国内外学者研究家族企业面临的第一个理论难题就是没有解决家族企业的定义问题。正如 Handler所言:“给家族企业下定义,是家族企业研究者面临的首要的和最直接的挑战。”从目前来看,人们对家族企业的理解是多种多样的,这带来了对关于家族企业的地位、作用等一系列问题的分歧。因此,首先澄清家族企业的含义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首先看一下国内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理解。美国哈佛大学致力于家族式企业研究的学者唐纳利认为,同一个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政策和家族的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且满足七个条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条件,即可构成家族企业。这七个条件是:(1)家族成员借他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个人一生的事业;(2)家族成员在公司的职务影响他在家族中的地位;(3)家族成员以超乎财务的理由,认为其有责任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尤其是有损失时;(4)不考虑家族成员正式参与公司的管理,他的行为却在或被认为反映这家公司的信誉;(5)无论是在正式的公司出版物或在非正式的组织传统下面,公司的重要制度性价值与家庭是一致的;(6)现任或前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妻子或儿子位居董事;(7)家族关系是其他众多因素中决定管理继承权的一个因素。唐纳利重视家族成员与企业的密切关系,并强调家族企业的继承性。但是,从唐纳利的条件中看不出他对家族与所有权、控制权关系的理解,而家族与两权的关系恰恰是家族企业概念的核心。

企业史学家钱德勒认为:“有些公司里,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层人员的选拔方面。这种现代工商企业可称之为企业家式或家族式企业。”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钱德勒强调家族企业的两个特点:一是家族对股权的相对控制,家族掌握大部分股权即可;二是保留高层管理和决策权。同时,他还认为家族企业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两权分离,可以雇佣职业经理人。

美国学者盖尔西克等人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企业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庭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但所有权是一个很难把握的尺度,尤其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掌握多少股份算是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很难说。

台湾学者叶银华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来划分家族企业。他认为,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就可以认定为家族企业。这三个条件是:(1)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2)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3)公司中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该观点从动态的角度看待家族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并强调了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及手段。

台湾学者王光国教授从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组织形式的角度对家族企业做出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家族企业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形态是只用亲属的纯粹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以饮食、杂货、文具、日用品的小商店以及制造食物或简单日用器具的小工厂居多,人员几乎来自同一家族,只有在忙不过来的时候才会雇佣少数几个帮手;第二类形态是采用人治管理方式的家族企业,由创业者掌管大权,次要管理职位则由其家族成员担当;第三类形态是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家族企业,规章制度成为其重要特点;第四类形态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企业。自己拥有所有权,但经营权交由非家族成员支配。 潘必胜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他还根据家庭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的类型,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能掌握主要经营权;(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潘必胜的定义较全面地概括了家族企业的各种表现形态。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曹德骏教授认为,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归属一个或数个家庭或家族所有,而且具有能将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合法传于后代的企业组织。他认为,众多的家族企业的定义忽略了一个重要特征,即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可以向家庭的后代传承,这是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类型的最独特之处。

比较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家族、所有权、控制权、继承这几个概念是家族企业定义中的核心概念。笔者认为,只要家族掌握企业所有权(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不管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股息和红利或实施对企业的控制,这样的企业都叫做家族企业。仅以获取股息和红利为目的的家族企业称为消极家族企业或广义的家族企业,如美国杜邦公司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后,杜邦家族已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而只是以收取股息和红利为目的,家族与其他的股东已没有什么区别;以实施对企业的控制为目的的家族企业称为积极家族企业或狭义的家族企业。本书中以积极家族企业为研究重点。为此专门下了一个定义: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通过各种方式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同时,这些权利能够在家族内部继承的企业就是家族企业。对于股份公司,这里的所有权主要指企业的股权。

二、家族企业的分类

根据所有权与控制权结合的程度,可以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类:一是典型的或传统的家族企业,其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全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二是企业的所有权比较集中,家族掌握绝对多的所有权,同时拥有企业的控制权;三是企业的所有权比较分散,家族仅掌握很少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掌握主要控制权。第二、三类可统称为现代家族企业,即家族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能掌握主要控制权。需要强调的是,本书中的家族企业的特点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结合,但并不排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家族可以把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来行使而保留剩余控制权。经营权是控制权的一部分,可以称为特定控制权,指契约中可以明确规定的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利。剩余控制权往往包括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如任命和解雇经理,决定经理报酬,决定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以及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等等。家族企业可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的,也可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积极家族企业的定义的关键是,家族是否掌握企业股权和剩余控制权。

按照企业的规模,家族企业可以分为小型家族企业、中型家族企业和大规模的家族企业。大规模的家族企业往往形成了家族企业集团,以一个家族企业为核心,通过金字塔结构或别的方式把其他企业联系在一起。在大规模的家族企业中,由于分支企业太多,并且企业科学管理要求高,家族成员难以控制所有的管理职位,所以除了高层管理职位外,在中层和下层,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是分离的,大量使用职业经理人。

按照家族成员与企业发展阶段的联系,可以把家族企业分为创业者控制的企业和继承者控制的企业。创业者控制的企业是企业的初期形态,受创业者生命周期的影响,一般来说历史不会太长,而且从形态上看,这是典型的家族企业。创业者是企业中的权威,有绝对的权力,在企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由于创业者在家族企业的诞生和成长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因此,创业者在家族企业中大多难以主动放弃企业的控制权。继承者控制的企业已是企业发展的第二代了,企业的规模一般较大,企业也比较成熟,企业面临的问题是继承者建立自己的权威和开拓企业新的发展方向。由于创业者权威的消失,企业内部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如果能处理好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企业能长远发展,否则,可能在短期内分崩离析。

按照法律形态,家族企业可以是业主制、合伙制,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前两种是传统的企业制度,后两种是现代企业制度。早期家族企业表现为业主制和合伙制。业主制的特点有三个:一是企业归业主所有,企业剩余归业主所有,业主自己控制企业,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二是业主对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企业盈利时如此,亏损时也如此;三是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企业存续受制于业主的生命期。合伙制与业主制没有本质区别,在合伙制企业中,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并分享企业剩余或亏损,对企业债务承担完全责任。传统企业是企业制度的早期形式,也被称为古典企业。应该说,传统企业基本上都是家族企业,家就是企业,企业就是家;小生意、小作坊,经营者既是老板也是雇员,规模稍大一点的,也有少量的雇工,但也是家族控制。但是,我们不能说家族企业都是传统企业,因为家族企业不仅有业主制和合伙制的企业,也有现代企业组织形态的公司制企业。公司制的家族企业起码在法律特征上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