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
工作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是与公安机关同等性质的司法机关,分工负责间谍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当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大家配合工作的时候,在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之后,每个同学都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赋予的安全义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尽力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做到不推、不拒,更不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还要切实保守好已经知晓的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
重视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公安、司法和科技的秘密文件、秘密材料、秘密情报和情况。保守国家秘密,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防止国内外敌人进行破坏和颠覆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所有知悉或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当依照《保密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时间。任何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不随便探知不应知晓的国家秘密;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非法携带、传递、邮寄有关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对于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则要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直接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
倘若你在回家或去学校上学的路上拾到一份标有“绝密”字样的文件材料,你应该怎么处理呢?
在拾到“绝密”文件材料时,应注意保持文件材料的完善,绝不可散失。如果是未开封的,绝不要开启封口。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翻阅、传阅,更忌声张,更不得复制、摘抄。“绝密”文件材料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因此,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报告,并上交材料,以防在你手中泄密、失密,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
总之,每一个中学生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在我国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形势下,应不为物质利益所诱,自觉同国内外敌特和不法分子作斗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的“四有”新人。
理性地表达爱国热情
古往今来,人们可以用无数故事来证明“爱国”这人类“最高的道德”的崇高。令人感动的不是这种道德的结果,而是这样的道德往往蕴藏于普通人的心灵、勃发于国家民族的特殊时机。
面对国家利益受威胁、民族尊严受挑衅,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会无动于衷,都想表达义愤之情,想做点什么,以使那些侮辱中国人、诋毁北京奥运会的人知道“中国人不可辱,中国不可欺”。这种初衷是朴素的、可贵的,而一个理智的人,还会充分考虑行为是否得当,导致的结果是否会背离初衷。
爱国不需要任何理由,但爱国行动却需要方式、方法和策略。在爱国热情高涨的氛围中,我们需要对爱国的方式做一些理性思考,思考如何更有力地表达爱国热情。面对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的大是大非的问题,用一定形式来做出理性的表达是爱国热情的具体体现。
一、理性地表达爱国热情要有
自强不息的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如果没有强大的国力,国家平等和尊严就无从谈起,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是爱国热情的最好表达方式。歌德说:“我们为祖国服务,也不能采用同一种方式,每个人应该按照自己的禀资,各尽所能。”中华民族的崛起是每个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要让祖国变得更强大,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需要我们从做好自己的事情开始!
二、理性地表达爱国热情要有
自信的心态经历了30年改革开放,中国已经不是往日意义上的那个中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只是物质上的强大,还要求她的国民具备更自信的心态。作为世界公认的大国国民,我们应当走出积贫积弱的历史阴影,心态理当更加开放、包容、坚韧、成熟。在某种意义上,中国人正经历一次考验。拥有更为理性、笃定的国民,对国家未来的发展以及外交会带来更广的空间和余地。
三、理性地表达爱国热情要有开
阔的眼界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盲目地抵制外国货,不利于我们融入世界经济大格局。正如新华社报道援引一位重庆青年的话说:“中国人可以抵制家乐福,法国人也可能抵制中国货,这对两国都没有好处。”西方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不代表西方国家广大人民。开放的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向世界,我们应当有这样的世界眼光。
作为爱国的公民,我们有激情爱国的权利;作为爱国的公民,我们又有理性爱国的责任。激情加理性才是表达爱国热情的正确态度。
尊重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第十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深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天以下拘留。”《国旗法》第三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所以维护国旗的尊严,就是维护祖国的尊严,这是一种具体的爱国主义行为。作为一位爱国者,理应义不容辞地捍卫国旗,如果看见有人故意玷污国旗必须与之展开坚决的斗争,甚至以自己的生命来保卫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