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吴某婚后外出工作多年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吴某送达传票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该判决也经公告送达。
公告期内,吴某得知此事后来到法院表示不想离婚,法官向其直接送达判决书后,告知吴某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吴某遂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汪某与吴某离婚。
律师答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可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既包括传票,也包括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60日为送达日期。本案中,一审判决的60日公告期未满仍为未生效判决,吴某可以要求法院向其直接送达离婚判决书,并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但如果超过60日公告期,一审判决就为生效判决,吴某与汪某正式离婚,吴某不能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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