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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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富贵犬”被打赔偿案

由于大多数人抱着不惹火上身的思想,受到伤害后往往自吞苦水,加之他人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严重影响了百姓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诸多的法律知识,理清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案情回顾”

某日傍晚,李太太带着心爱的“富贵犬”来到街心公园散步,并任其四处溜达。该犬遂走到一游客陈小姐身边停下,并嗅其脚尖。陈小姐生性怕狗,见该犬长得又高又大、浑身黝黑,于是尖叫一声,拔腿就跑。该犬则跟随其后,紧追不放。陈小姐情急之下捡起路边的一些石块砸向“富贵犬”,使得该犬头部被石块砸伤,而他自己也在慌乱之中被台阶绊倒,右腿骨折。事后,陈小姐要求李太太赔偿其医疗费800余元。李太太认为他的“富贵犬”生性温和,从未咬伤过人,陈小姐的受伤是他自己逃跑造成的。而李太太认为他所养的“富贵犬”十分名贵,头部被砸伤之后去宠物医院医治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遂提出反诉,要求陈小姐赔偿“富贵犬”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狗追人、人打狗”这一事件中,过错在于狗的主人李太太,陈小姐没有过错;陈小姐不承担“富贵犬”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并且李太太应承担陈小姐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怕狗”作为某些人的天性,是没有过错可言的;而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李太太没有让高大、黝黑的“富贵犬”处在自己的有效管理范围之内。可见整个事件的过错在于李太太没有尽到完善的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