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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为逃债务赠与无效

“案情回顾”

陈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2007年2月,陈某为给妻子治病在当地银行借款6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并有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为陈某提供担保。后借款到期,陈某偿还了3万元借款及利息,剩下的3万元借款及利息,陈某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没有偿还。不久后,该银行从陈某所在的建筑公司账户上直接扣除了陈某所欠的3万元及利息。当该建筑公司要求陈某归还欠款时,陈某也以无钱支付拒绝了公司的请求。2007年12月底,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建筑公司担保债3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得知,陈某于同年10月已将其一栋楼房无偿赠予已结婚的女儿,并于当天办理了公证手续。无奈之下建筑公司只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陈某的赠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还款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赠与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其偿还能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建筑公司的权利,其赠予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公司,在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有效权利。据此,法院撤消了陈某的赠予行为,并确认其赠予行为无效。

律师答疑:《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在拖欠借款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已婚的女儿,这种赠与行为已经给陈某所在的建筑公司造成损害,所以建筑公司有权根据这些情况请求法院撤销陈某与其女儿的赠与合同,并确认其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