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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章 发了聘用书,岂能再反悔

“案情回顾”

小张在北京工作多年,原本在一家装修公司工作。2007年5月21日,她接到某服饰公司快递给她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了她到公司报到的具体时间以及公司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并详细说明了小张到公司后的待遇、职位及其它情况,另外,公司在最后表明希望小张能尽快办好辞职手续,尽早到服饰公司上班。小张仔细阅读了通知书上的相关内容,感到非常满意,便在当日办好了离职手续。正当她满怀憧憬的准备到服饰公司报道时,却接到公司人事部打给她的撤销录用的电话。后来,小张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也拒绝为她办理上班的手续。小张觉得非常气愤,新的工作没有落实,反而还丢了化妆品公司本来就不错的工作。此后,小张多次到该公司报道均被拒绝。于是,小张将服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服饰公司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服饰公司发出聘用书后又解除聘用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同时造成小张失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张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令,该服饰公司赔偿小张经济损失27000元。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但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案中,服饰公司发出聘用书后又解除聘用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同时造成小张失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张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