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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公司无故换岗负全责

“案情回顾”

小刘2003大学毕业后直接应聘到水利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2450元,公司每月30日结算工资,并在下一个月的1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因工作期间表现出色,工作半年后小刘成为公司正式员工。2007年3月,小刘因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医院确诊小刘怀孕。同年4月底,说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小刘因工作失误给公司的形象及信誉造成影响,考虑到小刘怀孕,不适合目前的工作,公司不得已将小刘调换为公司文员,工资减少500元。小刘不服公司安排,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小刘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水利公司未与小刘协商,即单方面下达小刘的换岗通知书,调整小刘的岗位及减少工资报酬的做法显然不对。同时,庭审中小刘出示了医院开出病情证明,证实小刘怀孕,医院无法给出小刘工作失误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水利公司撤销对小刘的换岗通知,并支付小刘3月和4月工资的差额。

律师答疑: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如,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本案中,小刘在工作中并无差错,水利公司在未和小刘商量的情况下,单方面行使岗位的变更权是不合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