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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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章 法定节日上班工资怎么算

“案情回顾”

李某经人介绍在某食品厂工作。2006年5月,该厂规定扣除双修假期8天,五一法定休假日3天,当月只要出勤19天即视为满勤,员工可以拿到满勤奖金。月底领工资时,单位解释说李某五一加班不能算正常出勤,由于其只出勤17天,故不能发放当月奖金及部分效益工资。李某认为自己这个月正常出工17天再加五一法定休假日自己工作了2天正好是19天,遂以单位未足额发放其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应视为正常出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法定节假日工作应属于加班工作不属于正常出勤。李某不服仲裁裁决,随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法定节假日出工应为出勤,并按扣发工资数3倍支付其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加班2天,2006年5月食品厂规定该厂职工上19天班为满勤,李某正常出勤17天,食品厂不发放其奖金不违反法律规定。食品厂在仲裁裁决送达后,即表示同意支付李某工资,故李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扣发工资数3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食品厂补发原告李某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律师答疑:《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按加班处理。本案中,李某在五一期间上班两天,食品厂应支付不低于李某工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