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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

“案情回顾”

杨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银行工作。后杨某因不服单位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也告知其举证期限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被告对此并未放在心上,超过十日的举证期限后才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判决撤销了被告对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答疑: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被告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