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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我闯的祸谁来负责(2)

接下来的几天里,黄某非常地沮丧,她认为妈妈之所以会再结婚,都是因为那个该死的吴老师引起,如果没有他的存在,妈妈就不会再结婚了。为了让吴老师死了和妈妈结婚的心,她一直想了很多办法来阻止,可是她觉得除了给吴老师颜色看看使他退却之外,已经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有一天,她走到吴老师家,面无表情地对吴老师说:“我妈妈不会和你结婚的,我不能接受你!”同家后,妈妈狠狠地把她训了一顿,黄某以为这一切都是吴老师惹的祸,对他更加充满了敌意。第二天,她冲进了吴老师的家,掏出水果刀,朝吴老师小腹扎了过去,造成吴老师轻伤。公安机关依法将黄某拘留。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合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挠。如果以伤害等暴力手段阻止他人结婚、离婚,就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5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知道,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南、离婚自由和再婚自由。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即是指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要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所谓“暴力”,指用殴打、禁闭、捆绑、抢掠等方法对人身进行强制或者打击。如果行为人只干涉婚姻自由,但没有使用暴力方法的,不能成立本罪。其次,暴力行为必须是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再次,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一般来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种是暴力干涉父母的婚姻。有些未成年人把父母再婚看成是丢人现眼的事,认为父母再婚会导致其对自己感情和关爱的减少,所以对父母再婚横加干涉,严重地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本案即是其中典型一例。另一种是有早恋早婚行为的未成年人干涉他人的婚姻。例如暴力干涉恋爱多年的对象与他人的婚姻或者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都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表现形式。但暴力干涉他人的自由恋爱行为,原则上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本案中,黄某由于不满母亲的再婚,仇视将与母亲再婚的吴老师,并因此对吴老师造成了人身伤害,主观上具有暴力干涉吴某婚姻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干涉的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少女共演连环戏

案例回放:

2002年12月6日,某市派出所接到一个被害人前来报案称,12月5日晚11点,他在某歌舞厅被三少女骗走手机一部,价值2520元。

派出所当即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倩倩、娇娇、平平抓获。随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娇娇、倩倩、平平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娇娇有期徒刑一年,罚金9000元;判处倩倩罚金5000元;判处平平罚金4000元。

正值花季的少女是怎样走向犯罪道路的呢?

原来,三个女孩儿同住一个住宅楼,娇娇因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温暖,不甘寂寞,倩倩和平平虽然家庭很幸福,但父母忙于工作很少与她们沟通,因此三人常来常往,打得火热。一天,娇娇带倩倩、平平到网吧去玩,从此三少女就像抽了鸦片一样上瘾了。在网上,她们认识了“今日浪子”“春日小男”“美君子”等网友,开始了网恋。

2002年6月的一天,娇娇又像平时一样,到网上寻找刺激,刚打开她的QQ号,就接到“今日浪子”的邀请,娇娇想:邀请我去约会,没那么容易。后来转念一想:这些天上网花销太大了,手头的钱也花光了,何不骗他一下?于是定于某练歌房见面。“今日浪子”听后满口答应,还许愿带钱和礼物相见。娇娇兴奋得不得了,立即把这个秘密告诉了倩倩和平平。晚上,三少女精心打扮了一番后,一起乘出租车到了约定地点。远远地,她们就看见灯红酒绿的练歌厅门前,站着一位手持“勿忘我”花束的青年男子。一番相认和简单的介绍后,他们一起进了练歌房。“今日浪子”做梦也没想到,来了三位少女,个个长得像明星,高兴之余夸口说,娇娇要啥,他就给啥。轻歌曼舞之后,娇娇说要借手机用一用,下次约会再还。“今日浪子”大方地将一部三星手机送给了娇娇。在一旁的倩倩和平平看到跟着娇娇不仅有吃有喝有玩,还白得一部手机,不禁对她更加崇拜了。

几天后,三少女将“今日浪子”给的钱和卖掉手机的钱都花光了。无巧不成书,倩倩的网友“春日小男”又约她见面。三人一合计,又照着娇娇的策划如此炮制了一番,结果也得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然后将手机卖掉,赃款共分。就这样,三少女的欲望不断地膨胀,胆子越来越大,后来竟达到一天骗一人的地步……正在三人得意忘形之时,被害人将她们的所作所为报告给了公安机关,警察立即根据报案线索进行侦察,两天之内案情大白。直到归案后,三少女才知道自己“借用”手机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都十分悔恨自己的不懂法、不守法。然而,比他们更应该悔恨的是她们的父母,正因为他们放弃了对子女的教育监护的义务,才使三少女走上了今天的地步……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第十七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该法第二款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三少女的监护人,正是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放弃了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的责任,才使她们上演了一场又一场的悲剧。因此她们的监护人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本案例中,正因为三少女正因为不懂法,不守法才上演了不该上演的人生悲剧。

用生命揭开冲突的恶源

案例回放:

小海与小花(均为化名)生长在一个美丽的乡村。两人是同班同学,青梅竹马。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两家大人喜在心里,都有意结为儿女亲家。在小海12岁那年,两家举行仪式,为小海和小花订下了娃娃亲。

可是就在10年后一个夏季的晚上,小花突然昏死在家中,家人和“未婚夫”小海一起把小花送到医院抢救,可已经回天无术,小花结束了她22岁的生命。医院诊断小花是死于“毒鼠强”中毒。这一结果令小花的家人大为疑惑:活得好好的,小海和她也相亲相爱,小花没有理由自杀,这究竟是为什么?

但因为过于悲痛,又忙着安排小花的后事,加之小海坚持小花是死于大脑炎,小花的家人就没有深究这些疑问。

渐渐地。小花的家人从悲痛中摆脱出来,而原有的疑问也从头脑中浮现出来。生活美满的小花为什么自杀?医生诊断小花是中毒而死,小强为什么坚持说小花是死于大脑炎?小花的叔叔在小花卧室的楼下发现了一个空的老鼠药瓶。种种迹象表明小花的死另有原因,绝不是自杀。小花的母亲最终决定报案,要把小花的死因查个水落石出。

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并开棺查验尸体,最后确定小花的确是死于“毒鼠强”中毒。毒杀小花的人竟是她的“未婚夫”小海。在大量证据面前,小海供认了犯罪事实。那么,小海为什么要杀死小花呢?

原来,小海和小花订了婚后,曾有一段“刻骨铭心”的爱,17岁时初尝了禁果,进而就同居了。虽然两人年龄尚小,但双方家人认为两人这样是早晚的事,也就默许了。与小花同居几年后,小海就厌烦了这种生活,厌烦了小花,同过去的一位女同学好起来。为了摆脱小花,而又不让别人得到小花,小海想出了害死小花的恶毒念头,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小花长眠于地下了,等待小海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我们在反思这个案件时,不禁要问:造成这一悲剧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小海和小花双方家人为二人在12岁时就订立婚约,以及对两人在17岁就同居的默许,是不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北京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妇女热线督导王凤仙老师认为:上述两点是很重要的原因。因为案件中的两个人都是有文化的,他们接受了现代的一些事物,但是,一个现代的东西依托在娃娃亲这个传统的不合理的东西上,必然会有冲突。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子满22周岁,女子20周岁。不到结婚年龄的人如果早婚,由于生理和心理不成熟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束缚。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海与小花的父母的违法行为,客观上说是造成这一悲剧的根本原因。小海与小花年纪尚小,思想不成熟,心理还不稳定,对婚姻的认识不足,过早订婚并同居必然会引起思想上的矛盾冲突,而小海的狭隘思想则是这个悲剧的直接原因。我国的《刑法》对杀人的判罚是这样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判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海犯罪情节不在较轻之列,等待小海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小花长眠于地下了,留给父母的则是无尽的悲哀。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这个案件给未成年朋友的启示是: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应订立婚约,更不应不够法定年龄而早早结婚,因为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过早结婚必然会导致心理因素发生异变。当父母等人为自己订立婚约或者迫使自己结婚时,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解除束缚。

花季年龄如何蜕为犯罪

案例回放:

家庭暴力驱使他浪迹社会,“黑哥们”的引诱,使他走上邪路,这名广受老师、同学、邻居、亲友喜爱的好少年,就这样蜕变为了“黑老大”。

当得知警方破获的一起盗窃、抢劫犯罪团伙“老大”是一个只有十三岁的少年,而这名少年就是曾担任过少先队中队长、学习委员等职,还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好少年张小东时,老师和同学们都震惊了。

张小东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窘。爷爷、奶奶长年卧病不起,负债累累,唯一的指望是父亲在一家煤矿干活的几百元工资。因为家境贫寒,哥哥、姐姐都没念完小学就辍学了。在这样的家庭中长大的小东,比同龄的孩子懂事得多。他深深知道自己的学习机会来之不易,所以分外珍惜,是老师和同学们公认的好学生。

可惜就是这样小东也没能摆脱辍学的命运。小东的父亲收人不高,却是个脾气暴躁、嗜酒如命的人。一喝上酒,就把满腔的怒气往妻儿身上发泄,经常把母亲打得悲恸痛哭,把孩子们打得抱头鼠窜。小东小学毕业后一心盼望升入中学,但是他一直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父亲勒令他退学,说家里不养活白吃饭的。小东舍不得老师、同学和学校,但抵挡不住父亲的拳头、谩骂,只好含着眼泪默默告别了校园。无休止的暴力,使小东对这个家失去了最后一点留恋,他决心离家出走。

走出没有温暖的家庭后,小东遇到了一个以前他根本不屑一顾、在这一带臭名远扬的人——王同。王同颇仗义地收留了小东。从此,小东成了王同的“跟班”,每天相随他出入游戏厅、网吧、歌厅、饭店。小东看到:只要王同一走进这些地方,许多人都对他毕恭毕敬。渐渐地,小东原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转变。他觉得,能驱使、命令人是一种威风,是一种能力。慢慢地他由当初对王同的厌恶发展到艳羡,直到最后效仿,向黑色的道路滑行。

当跟着王同连续几次盗窃得手后,小东感到窃喜:原来钱财可以来得这么容易。既然这样也可以得到钱,找何必去找其他路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