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景公将观于淄上①,与晏子间立②。公喟然叹曰③:“呜呼!使国可长保而传于子孙④,岂不乐哉?”晏子对曰:“婴闻明王不徒立⑤,百姓不虚至。今君以政乱国,以行弃民久矣,而声欲保之⑥,不亦难乎!婴闻之,能长保国者,能终善者也。诸侯并立,能终善者为长;列士并学⑦,能终善者为师。昔先君桓公,其方任贤而赞德之时⑧,亡国恃以存,危国仰以安,是以民乐其政而世高其德,行远征暴,劳者不疾,驱海内使朝天子,而诸侯不怨⑨。当是时,盛君之行不能进焉⑩。及其卒而衰,怠于德而并于乐,身溺于妇侍而谋因竖刁,是以民苦其政,而世非其行,故身死乎胡宫而不举,虫出而不收。当是时也,桀纣之卒不能恶焉。诗曰:‘靡不有初,鲜克有终。’不能终善者,不遂其君。今君临民若寇雠,见善若避热,乱政而危贤,必逆于众,肆欲于民,而诛虐于下,恐及于身。婴之年老,不能待于君使矣,行不能革,则持节以没世耳。”
【参注】
①王念孙云:“‘将’字后人所加。‘与晏子间立’,即谓‘于淄上’也。则上句本无‘将’字明矣。群书治要及太平御览人事部六十九皆无‘将’字。”◎淄上者,孙星衍云:“括地志:‘淄州县东北七十里原山,淄水所出,俗传云禹理水功毕,土石黑,数里之中,波若漆,故谓之淄水也。’”
②则虞案:治要、御览四百二十八引无此句。
③则虞案:治要引无“公”字。
④则虞案:治要引无“于”字,御览“于”作“之”。
⑤则虞案:治要“闻”下有“之”字。
⑥王念孙云:“案‘声’字义不可通,盖衍文也。群书治要无。”◎于省吾云:“按王说非是。治要不解‘声’字之义而删之也,不可为据。声、犹言也,大戴记子张问入官‘发乎声’,注‘声、言也’,鬼谷子反应‘以无形求有声’,注‘声即言也’。吕氏春秋论人‘听则观其所行’,‘听’‘声’字通,谓言则观其所行。”
⑦则虞案:治要“学”作“立”。
⑧则虞案:治要“方”上无“其”字。
⑨孙星衍云:“‘存’、‘安’为韵,‘德’、‘疾’、‘怨’为韵,‘怨’急读得之。”
⑩卢文弨云:“言不能有加也。”
于鬯云:“‘并’本有‘从’义,故其字从‘从’,从,持二也。说文从部云:‘并,相从也。’然则‘并于乐’犹云‘从于乐’也。问下篇云:‘从南历时而不反谓之流,从下而不反谓之连,从兽而不归谓之荒,从乐而不归谓之亡,’彼四‘从’字正可解此‘并’字。‘并于乐’,犹彼言‘从乐’也。又后章云‘是以从欲而轻诛’,‘从乐’即‘从欲’也。后章又云‘今君嗜酒而并于乐’,放此。或云‘并’读为‘屏’,或为‘庰’。‘屏’‘庰’皆训‘蔽’,见说文尸部、广部。谓为淫乐所蔽,故云‘蔽于乐’。”
孙星衍云:“治要‘因’下有‘于’字,‘刁’,古作‘刀’。”◎王念孙云:“案‘因’下亦有‘于’字,与上句对文,而今本脱之。群书治要有。”◎顾广圻云:“‘因’当作‘困’。”◎钱熙祚云:“‘因’为‘困’误。”◎则虞案:指海本据补“于”字。
孙星衍云:“胡宫,史记正义引颜师古云:‘身死乎寿宫,’‘胡’之言‘胡寿’,盖一宫二名。”◎则虞案:史记正义引颜师古曰云者,乃颜氏引吕氏春秋知接篇文,亦作“寿宫”。张纯一云:“胡宫即齐先君胡公静之宫,胡公寿考,故亦称‘寿宫’。”此说似是而非之也。齐世家言胡公都薄姑,献公徙临淄,地非一处,寿宫自非胡公之宫明矣。且古亦未有以先公之号名宫室者,所云不足信。
孙星衍云:“管子小称篇:‘堂巫、易牙、竖刁、公子开方,四子作难,围公一室不得出,乃援素幭以裹首而绝死。十一日,虫出于户,乃知桓公之死也,葬以杨门之扇。’史记齐世家:‘桓公尸在床,六十日尸虫出于户。’”◎则虞案:吕氏春秋知接作“虫流出于户上”。
孙星衍云:“不能更恶于此也。”
孙星衍云:“大雅荡之篇。”
则虞案:治要“君”作“国”。
则虞案:御览四百二十八引“若”作“如”。
则虞案:御览四百二十八引下有“不亦难乎”四字。
王念孙云:“‘诛虐’,本作‘虐诛’,‘虐诛’与‘肆欲’对文,倒言之则文义不顺。群书治要正作‘虐诛’。”◎则虞案:治要“于”作“其”。
则虞案:治要“身”下有“矣”字。
王念孙云:“案‘于’字涉上文四‘于’字而衍。外上篇曰‘婴老不能待君之事’,文义与此同,则本无‘于’字,明矣。群书治要无。”◎于省吾云:按‘使’字不词,本应作‘事’,金文‘使’‘事’同字,外篇第十五‘婴老不能待公之事’,义与此同。”
孙星衍云:“仓颉篇:‘革,戒也。’‘革’省文。”
则虞案:治要“耳”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