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家教新编孕产妇生活宜与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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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孕期用药11宜

1.孕妇用药应遵循的原则

孕妇用药对胎儿有影响,所以有些人对医师开的药一概不用,而有些病不及时治疗会加速对孕妇身体的危害,继而影响胎儿。因此孕妇用药需慎重,但也不可绝对避免。

(1)孕妇用药需要做利弊得失的评判,估计不使用时的利弊,以及使用后造成伤害的得失。孕妇只有在确认使用后对母亲及胎儿都有益处时才使用;在妊娠初期,只有极为必要的药物,孕妇才能服用,因为可能导致胎儿畸形。任何药物的应用均应在医师的指导下服用。

(2)能少用的药物绝不多用,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则不要用。

(3)怀孕期间,母体的病理状况会与日变化,药物在母体吸收、分布和排出都会改变。必须用药时,则尽可能选用对胎儿无损害或影响小的药物;如因治疗需要而必须较长期服用某种可致畸的药物,则应终止妊娠。在接近分娩期,母亲要极为谨慎用药,此时不仅母体内药物代谢情形会改变,而且也因为胎儿和新生儿代谢和排泄的功能尚未成熟。

(4)切忌自己滥用药物或听信“偏方、秘方”,以防发生意外。

(5)避免用不了解的新药。

(6)根据治疗效果,尽量缩短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7)服用药物时,注意包装上的“孕妇慎用、忌用、禁用”字样。

(8)孕妇误服致畸或可能致畸的药物后,应找医师根据自己的妊娠时间、用药量及用药时间长短,结合自己的年龄及胎次等问题综合考虑是否要终止妊娠。

2.孕期宜慎重选择用药途径

人们通常对孕妇用药比较关心,很少有人注意孕妇的用药途径问题。妇女在妊娠期由于其特定的生理变化,对不同的药物剂型的吸收是不一样的。

口服药是孕妇最常使用的剂型。孕期由于消化液的分泌量减少,胃肠蠕动功能的减退,使胃的排空时间延长,大约由正常的50分钟延长到80~120分钟,食物通过小肠的时间自然也延长,导致药物的血浓度高峰值时间推迟,而小肠吸收药物的量却有所增加。

肌肉注射药物较口服吸收快而完全,但孕期由于下肢血液循环减慢,延缓了药物的吸收。

雾化吸入常用于治疗上呼吸道及肺部的疾患,但妊娠期由于心输出量及每分钟呼吸量分别增加40%及50%,所以对喷雾剂的吸收量大大增加。

外用药有滴入、含漱、涂、擦、洗剂等,妊娠期由于皮肤、黏膜的血液供应增加,对药物的吸收速度自然也加快,吸收量也会提高。

由此提示我们,妊娠期妇女不但要注意慎重选择药物,还应注意给药途径,以减少用药量,而又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

3.药物是怎样对胎儿造成影响的

孕妇使用药物后,大多数药物可经过胎盘转运进入胎儿体内,从而在胎儿体内产生一定的反应。由于胎儿正处于各种器官、组织发育的旺盛时期,体内代谢处理、排泄药物的能力还比较差,容易给胎儿的发育造成危害。

(1)胎儿肝、脑等相对较大,血流多,60%血流进入肝脏,所以肝内药物分布较多。但是肝脏代谢能力很低,解毒能力差,某些必须通过肝脏代谢而解毒的药物易使胎儿中毒。

(2)胎儿血脑屏障功能较差,药物容易通过血脑屏障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从而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

(3)胎儿血浆蛋白含量比母体少,使具有活性的药物量较多,药物的作用效力加大。

(4)胎儿肾排泄药物的功能很差,容易造成药物在胎儿体内积累。因此,药物可以影响胎儿大脑、神经系统、外生殖器官的发育。

(5)孕妇在怀孕最后1周时用药应特别注意,因为某些药物对胎儿在分娩时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胎儿成为新生婴儿时,只能独立承担药物的代谢和清除,但此时婴儿不完善的代谢系统还不能迅速而有效地处理和消除药物,所以药物可能在婴儿体内积累并产生药物过量的表现。早产儿代谢作用更不成熟,危险性就会成正比的增加。

4.药物可能对胎儿造成哪些不良后果

(1)畸形。妊娠早期(即妊娠的头3个月)是胚胎各器官和脏器的分化时期,最易受外来药物的影响引起胎儿畸形。

(2)神经中枢抑制和神经系统损害。胚胎期已经出现胚胎的中枢神经活动,妊娠期妇女服用镇静、安定、麻醉、止痛、抗组织胺或其他抑制中枢神经的制剂,可抑制胎儿神经的活动,并改变脑的发育。

(3)溶血。使用某些药物如抗疟药、磺胺类、硝基呋喃类、解热镇痛药如氨基比林、大剂量脂溶性维生素K等,对红细胞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者可引起溶血。

(4)出血。妊娠后期孕妇使用双香豆素类抗凝药,大剂量苯巴比妥或长期服用阿司匹林治疗,可导致胎儿严重出血,甚至死胎。

(5)其他不良影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致胎儿永久性耳聋及肾脏损害;妊娠5个月后用四环素可使婴儿牙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骨生长障碍;噻嗪类利尿药,可引起死胎,胎儿电解质紊乱,血小板减少症;孕妇摄入过量维生素D导致新生儿血钙过高、智力障碍、肾或肺小动脉狭窄及高血压;妊娠期缺乏维生素A引起新生儿白内障;分娩前应用氯霉素可引起新生儿循环障碍和灰婴综合征。

5.孕妇宜正确使用抗生素

孕妇应该如何正确使用抗生素,这是人们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孕妇使用抗生素一般分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可用,对胎儿无损害或损害甚微;第二种是慎用,对胎儿有损害,必须使用时应短疗程、小剂量使用;第三种是禁用,对胎儿损害严重,绝对不能使用。下面就常用的抗生素分别予以介绍。

(1)可用:首选青霉素。青霉素对人类毒性很小。常用的有氨苄青霉素、羧苄青霉素,另外还有头孢菌素类(如先锋霉素等)。

(2)慎用:氨基甙类药物,包括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因对胎儿肾功能及听力有损害,故慎用。如确需使用,应小剂量、短疗程使用。

(3)禁用:

①氯霉素在肝脏内与葡萄糖醛酸结合解毒,经肾脏排出,因胎儿肝内酶系统不健全,肾脏排泄能力差,用了氯霉素易产生“灰婴综合征”,可损害胎儿造血系统,引起胎儿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粒细胞缺乏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故孕妇禁用。

②四环素:是典型的致畸药,在孕早期它与钙盐结合阻止钙盐进入软骨和骨骼,导致胎儿四肢发育不良和头小畸形;孕中期抑制胎儿骨骼生长,导致胎儿发生先天性白内障,乳齿发育异常,乳齿成黄色;孕晚期引起乳齿及骨骼四环素沉积而呈黄色,并可导致孕妇肝脂肪变性,故孕妇禁用。

③甲硝唑(又叫灭滴灵),因其对胎儿有致畸作用,故孕妇禁用。

④碘胺类药,如复方新诺明易透过胎盘进入胎体,与胎儿血中的胆红素竞争血浆蛋白结合部位,使血中游离胆红素增高,易引起核黄疸,故孕妇禁用。

⑤另外,抗真菌药物灰黄霉素因有致畸作用,所以孕妇禁用。孕妇能否应用制霉菌素、克霉唑,目前尚有争议。

总之,孕妇如果必须用抗生素,就要使用,否则,有病不治,疾病也会影响胎儿,但要掌握用药时期、剂量及给药途径,切忌滥用抗生素。6.孕妇误用药物须认真对待

女性不知有孕,已服用了药物,该怎么办?首先不要惊慌,应当清楚明了所服用的药物是属于安全的、慎用的,还是禁用的。对于会造成畸形儿的药物,必须立刻停止服用。比如链霉素、四环素、治癌症药物、男性激素、防止血液凝固、磺胺药剂等。影响胎儿的药物很多,必须认真对待,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孕妇绝不能服用。假如在受精一周左右,药物还不至于促成胎儿畸形,但是若服用过多的药物,就会使胎儿死亡。

胎儿体内各器官的形成是在受精以后的2~12周之间,称为胎儿器官的形成期。在此期间内服用任何药物,胎儿的器官都会受到波及,形成畸形儿。

怀孕初期服用了有导致畸形可能的药物,应如何处理呢?因为当时还无法断定一定会造成畸形儿,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的检查,才能确定。另外药物的作用程度是随着种类、使用量和个人体质而异。若是你仅仅服用了少量药物,则无须担心会生出畸形儿,也不必忙于马上堕胎。在这种情况下,你把自己怀孕、用药的情况告诉医生,通过详细科学检查,再做出决定,一定要遵医嘱。假如用药时间长、用药量大,药物对胎儿影响又很大,就应果断做出堕胎决定。

7.孕早期患感冒宜谨慎用药

孕妇患感冒后,有两方面影响:一是病毒的直接影响;二是感冒造成的高热和代谢紊乱产生的毒素的间接影响。病毒可透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有可能造成先天性心脏病以及兔唇、脑积水、无脑和小头畸形等。而高热及毒素又会刺激孕妇子宫收缩,造成流产和早产,新生儿的死亡率也增高。关于早孕感冒发热与畸形的关系,目前尚没有一个系统性的结论,但有关资料报道,正常儿童在孕早期很少有感冒发热史。近来有人发现,孕妇在孕期1~2个月时曾有发热,其婴儿发生神经管缺陷者为正常产妇的3倍。那么孕妇感冒后怎么办呢?

如果轻度感冒,仅有喷嚏、流涕及轻度咳嗽,则不一定用什么药。多饮白开水、橘汁或热姜糖水,适量吃些维生素C,但要注意充分休息。也可在医生指导下选用一些中成药,适当休息,一般能很快自愈。

如出现高热、剧咳等情况时则应到医院诊治,退热可用湿毛巾冷敷等采用物理降温法,也可用柴胡注射液,多饮水、补充维生素及卧床休息。

一旦高热持续时间长,连续39℃超过3天以上,要去医院检查,了解胎儿是否受影响,必要时应终止妊娠。

感冒合并细菌感染时,应加用抗生素治疗,并避免对胎儿及孕妇有损害的药物的应用。

孕妇患感冒时,不能随意自行用药,一定要去专科医院诊治。

8.孕妇注射预防针应遵循什么原则

孕妇要不要注射预防针?要视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有的预防针非注射不可,有的预防针就不能注射。

(1)必须注射的预防针

①狂犬病疫苗:孕妇一旦被疯狗咬伤,很可能发生狂犬病,此时必须立即注射狂犬病疫苗,否则死亡率极高。

②白喉疫苗:当某地区白喉爆发流行时,孕妇若与白喉病人有过密切接触,为防止染上白喉,孕妇应紧急接种白喉疫苗。

③破伤风疫苗:国内一项调查表明,2/3的产妇和新生儿对破伤风没有免疫力。因此,一旦发生破伤风杆菌感染,就可能发病。而分娩对于母亲和新生儿都是容易感染的机会,为防止破伤风感染新生儿和产妇,应给孕妇注射破伤风疫苗。

注射预防针的时间,除了必须立即注射者外,一般应在预产期前1个月注射,因为抗体产生于注射后的2~4周。

(2)不应注射和不需注射的预防针

如麻疹疫苗、卡介苗、百日咳疫苗、乙脑疫苗和流脑疫苗等。

另外,孕妇不要接种风疹疫苗。风疹是一种常见的传染性疾病,主要在春季发生。风疹本身是一种危害甚微的疾病,但它一旦和妊娠连在一起,则会变得令人生畏。因为孕妇得了风疹,就可能把疾病传给腹中的胎儿。如果在妊娠前3个月得病,可造成胚胎死亡,或者胎儿发育不全和畸形;在妊娠3个月以后得病,风疹病毒可能导致各种病变。有的妇女怀孕以后就想接种风疹疫苗,以预防风疹的发生。殊不知,怀孕的妇女接种风疹疫苗,其危害也很大。这是因为,风疹疫苗是一种活的病毒经培养制成的,尽管这种病毒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仍可能给胎儿带来危险。如果妊娠4个月内患风疹,应中断妊娠。

(3)孕妇可以注射乙肝疫苗

一般病毒疫苗,特别是活疫苗,对孕妇都是禁用的。而乙肝疫苗不是用完整的乙肝病毒颗粒,而只是用病毒颗粒外层的壳蛋白作为抗原物质的。因它不含有核酸,病毒不能复制,没有传染性,也不会损伤人体细胞,尤其是在制备乙肝疫苗的生产过程中,对其进行了灭活,所以乙肝疫苗对孕妇无害,也不会引起流产、早产。未感染过乙肝病毒的孕妇接种乙肝疫苗有双重意义:既保护自己,又保护胎儿。乙肝疫苗接种后,经过细胞免疫及体液免疫两个途径的相互作用,达到保护个体的目的。

9.孕妇注射乙肝疫苗的注意事项

孕妇能注射乙肝疫苗。目前常用的乙肝疫苗为灭活疫苗,一类是血源疫苗,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另一类是各种基因工程疫苗。这些乙肝疫苗是非常安全的,孕妇注射后可引起免疫反应,保护孕妇免遭乙肝病毒的感染,有益于健康,接种的乙肝疫苗也不会进入胎儿体内,因此不会影响胎儿。

孕妇注射乙肝疫苗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注射前先验血查乙肝五项指标。如乙肝表面抗体阴性即未受到乙肝病毒感染,即可常规注射3支;二是接触过乙肝病人,怀疑自己受到感染者,可先注射1支免疫球蛋白,然后再验血,如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表面抗体(抗-HBs)为阳性,则不需要打乙肝疫苗了。如都是阴性,可常规注射3支。

10.妊娠合并哮喘宜谨慎用药

孕期女性哮喘的用药是哮喘治疗中的特殊情况:既希望哮喘得到良好的控制,使母婴顺利度过孕期和分娩,又要求能预见和避免药物可能给胎儿带来的危害。因此,哮喘药物的选择与应用恰当与否,对孕妇及其家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孕期女性哮喘的病情复杂多变,具体到每个患者时常常难以准确预料。现代医学研究证实,哮喘对孕妇及胎儿都有影响,约有1/3的哮喘患者孕期病情加重,在病情加重的孕妇中,妊娠第29~36周时最为严重。但严重哮喘只要给予恰当的处理,就不会对妊娠及分娩产生不良后果,相反,若不能有效地控制哮喘发作,就会给孕妇及胎儿带来很大的危害。大多数患者过分担心孕期哮喘用药对胎儿产生的有害作用,而往往忽视了哮喘本身对孕妇及胎儿生长发育的不利影响。因此,孕期应用药物控制哮喘非常必要。哮喘孕妇最关心的莫过于哮喘药物的致畸作用,事实上导致胎儿畸形的关键时期是在妊娠第8~12周,之后用药则一般不会引起胎儿严重畸形,但有可能影响胎儿组织器官的功能。

哮喘药物有以下分类:

(1)无明显危害类。如间羟舒喘灵、色甘酸钠、氯苯吡胺等,这类药物是安全的,常规使用无妨。

(2)不能排除危害类。如舒喘灵、异丙喘定、氨茶碱等,这些药物也可使用。但氨茶碱大剂量使用可能有害,小剂量或服用控释剂,因避免了血液药物浓度波动过大,不但安全而且有助于减少哮喘夜间发作,但因其刺激性大而不能以雾化吸入制剂使用。一般剂量口服或雾化吸入激素类药物如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泼尼松等对治疗孕期哮喘有良好效果,且不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目前被认为是哮喘治疗的首选药物,但大剂量长期使用对孕妇及胎儿都是十分有害的。

(3)明显危害类。如去甲肾上腺素、盐酸肾上腺素等,对这类药物除病情危急非用不可外,一般不应使用。

(4)绝对禁忌类。如抗代谢类药物及细胞毒性类药物。此外,孕期哮喘患者还应避免使用诸如四环素、链霉素、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环丙沙星和磺胺类药物,并不宜使用未经灭活的病毒疫苗,一些免疫疗法亦不适用于孕期哮喘患者。

鉴于吸入性药物具有避免或减轻药物全身毒副反应的优点,因而是孕期哮喘用药的理想选择。轻度哮喘患者可单独吸入短效的舒喘灵、间羟舒喘灵雾化制剂;中度患者可加强吸入激素类及色甘酸钠雾化制剂;重度患者除给予大剂量激素吸入外,还可加用长效舒喘灵雾化制剂,如疗效仍不满意,可连续口服大剂量激素泼尼松3~7天,然后逐渐改为吸入性激素应用。另外,给予适当剂量的黄体酮亦有利于控制孕期哮喘的症状。对大多数孕期哮喘患者来说,当接近于分娩期时就无须再依靠药物控制疾病发作了。

除了对药物的选择及应用外,孕妇及家人有必要了解一些有关哮喘方面的医学知识,学会最基本的病情观察方法,掌握哮喘雾化吸入制剂的操作要领以及药物剂量、用药间隔时间、疗效判定标准等,这无疑有利于提高孕期哮喘患者的治疗效果,增加孕妇及胎儿的安全性。

11.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的毒副作用与产生因素

氨基糖甙类抗生素最常见的较严重的不良反应是肾毒性和耳毒性,对孕妇和胎儿都有一定危害。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对胎儿的影响与三个因素有关。

(1)用药时的胎龄。一般药物致畸的敏感时期是受精后第15~60天。胚胎第4周耳朵及神经开始生长发育,直至7个月完成。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具有耳毒性,对发育完全的听神经也有损害,故其应用时间的限制不仅在器官形成期。

(2)药物的性质。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将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分为5个等级,即A、B、C、D及X级。氨基糖甙类药物如链霉素、卡那霉素和妥布霉素属于D级,即对胎儿的危害有明确的证据,除非在抢救孕妇而又没有其他药物代替时才用。而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和新霉素属于C级,即在动物实验中对胎仔有致畸或杀死胚胎的作用,而对人没有相应的研究,此类药物在选择应用时比较困难,要十分慎重。一般来说,孕期最好不用氨基糖甙类抗生素。

(3)药物的剂量。有些人由于不知道怀孕,打了一针或服了几片上述药物,是否对胎儿有影响,应该怎么观察?国内曾有报道,检查胎儿的听力器官发育、了解听功能,可在妊娠27周以后,做声振刺激试验。孕龄27周以后听力正常、听功能成熟的胎儿,对声振刺激经耳蜗感受及听觉通路传导,再通过神经反应,改变胎儿的行为状态,表现为胎心加速、胎动增加。对于胎儿声振试验阴性者,可于出生后做听性脑干反应测试。用≤60分贝,受测者潜伏期正常者为正常,潜伏期延长为异常;对本项测试异常或可疑者,可于3个月、6个月及1年后复查。这项测试应由专业医师进行,以便得出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