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国宪政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根据考古学家的报告,距今一万年左右,泰国的原始人类已从旧石器时代过渡到新石器时代。之后,泰国经历了孟人国家、素可泰王国、大城王朝、吞武里王朝、曼谷王朝等几个重要朝代。在16世纪以前的数百年里,泰国处于封建时期。16世纪初,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殖民主义势力相继入侵,使泰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
长期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统治影响了泰国现行宪政体制,使其宪政体制的产生发展及模式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蒙固国王和朱拉隆功国王推行的改革为泰国宪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拉玛四世蒙固国王的改革
19世纪迅速发展起来的西方资本主义各国为了扩大其商品市场和掠夺原料,把目光移向了东方。1852年1月,英国在第二次英缅战争之后,占领了缅甸,并觊觎泰国。在英国的威逼下,英泰两国于1855年4月18日签订了不平等的《英暹条约》。该条约规定,英国臣民在泰国享有治外法权;可以在泰国自由贸易和在曼谷永久居住;对英国商品只征收商品价格3%的进口税;鸦片和金块可免税进口;允许英商直接与泰国公民做买卖,不受第三者干预;允许英国军舰进入湄南河口,在北揽要塞停泊。这一不平等的条约严重损害了泰国的主权,也结束了王室对贸易的垄断,彻底打开了泰国闭关自守的大门。
到1898年,泰国被迫先后与美、法、丹麦、荷兰、德国、瑞士、比利时、挪威、意大利、俄国等15个国家签订了各种不平等条约。西方势力的涌入使泰国逐渐成为欧洲列强的商品倾销市场和廉价原料供应地,从而导致了泰国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化,封建经济面临解体。在此严峻的形势面前,泰国王室为维护国家独立和封建君主统治,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
改革是由拉玛四世蒙固国王开始的。在经济上,他逐步雇佣工人来代替无偿的徭役制度;限制出卖个人为奴隶的条件;修筑道路,发展交通。在思想方面,他提倡宗教信仰自由,允许各种宗教在泰国传播;推行西式教育。在法律上,他主张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废除国王出巡百姓必须回避的制度,并允许百姓直接向国王申诉,等等。
2.朱拉隆功国王的改革
1868年,蒙固国王去世,由其子朱拉隆功继位。朱拉隆功继位后进行了更为全面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以下内容:
(1)逐步废除奴隶制,取消各种封建依附关系,取消封建徭役。
(2)改革行政管理制度。仿效西方议会制,建立内阁。
(3)废除封爵授田的“萨迪纳制”,改革薪俸制;重新划分省区,由中央政府按行政系统对全国实行统治。
(4)整顿国家财政,将王室财产和国库分开,由财政部统管国家财政,取消“包税制”,各种税收直接由政府官员征收;发行统一货币。
(5)改革教育制度。成立教育部,改革以寺院为中心的教育体系,推行西式教育,在首都建立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派遣王族子弟到西方国家留学。
(6)实行新的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实行义务兵役制,创办军事学校,培养军官。
(7)加强立法,模仿西方国家制定各种法律,推行新的法律制度。建立司法机关,案件由司法机关按一定的程序统一审理。
(8)发展现代交通、邮电事业,修建铁路,开办邮电局和电报局。
蒙固国王和朱拉隆功国王推行的改革,使得泰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并使西方民主思想得到传播,从而对泰国的封建君主政体产生了很大冲击,为泰国宪政制度的产生创造了物质上和思想上的条件。
二、泰国宪政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一)泰国宪政制度的产生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泰国也不例外。
随着泰国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日益尖锐,要求改变君主专制政体的呼声越来越高。1932年6月24日,由留学归来的青年知识分子、青年军官、中下层官员以及一些与王室贵族有矛盾的高级官员组成的民党打出“推翻贵族专政”“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口号,发动政变,逮捕了政府的主要官员,控制了首都曼谷局势,并起草了建立君主立宪制的临时宪法。巴差提国王迫于形势,在临时宪法上签了字。根据临时宪法,组成了国民议会,玛努帕功被任命为第一任总理。这场政变推翻了君主专制政体,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对泰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随着临时宪法的颁布,民党内部发生了分歧,而被推翻的保皇派则力图利用民党的分歧,恢复君主制。
1933年4月1日,巴差提国王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和内阁,并以共产党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将主张君主立宪制的民党议员逐出议会,民党也被迫解散。就在以国王为首的王室贵族企图复辟君主专制时,以披耶帕凤为首的一些参与1932年政变的军官,在1933年6月20日再次发动政变,重新恢复国民议会,废除国王4月1日的复辟令,组成以披耶帕凤为总理的新的立宪政府。同年10月,保皇派率领军队进逼曼谷,立宪政府的陆军部长披汶·颂堪率领军队镇压了保皇派的叛乱,巩固了君主立宪政体。巴差提国王见大势已去,遂离开了泰国。1935年他在英国发表逊位声明,由其子阿南达·玛希敦继位。至此,泰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正式确立。
自1932年6月27日发动政变推翻君主专制政体的政变组织者颁布了泰国第一部临时宪法,并于同年12月10日国民议会通过第一部正式宪法以来,由于多次发生政变,宪法也多次进行了修改。据统计,自1932来,泰国共颁布过19部宪法,其中7部为临时宪法。临时宪法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2年,但有的临时宪法施行时间较长,如1959年沙立执政时期颁布的临时宪法就施行了近10年,直到1968年才由新的正式宪法取代。正式宪法施行的时间也长短不一,除1932年和1978年制定的两部正式宪法施行时间在10年以上外,其余的正式宪法施行时间仅两三年左右。泰国自君主立宪以来宪法的频繁更迭,反映出泰国资产阶级民主进程的曲折性,以及军人干涉政权的复杂性。
1997年宪法是泰国自其于1932年从君主制向民主制改革后的第18部宪法。宪法在第9部分中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般规定“与科技、知识产权和能源相关的一般政策”,第五章“与国家政策相关的一般规定”。宪法中不包含专门与版权和工业产权相关的规定。但宪法对私有权提供保障,并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宪法保护:保存发展当地泰国传统知识和文化(第三章,第9部分,第86[2]节),保存或恢复习俗,传统知识,优良艺术,社区文化的权利(第三章,第12部分“社区权利”,第66和67节)。宪法第5部分中规定了对各种形式财产权的保护和促进(第16节),第三章“泰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2007年宪法是泰国的现行宪法,它是泰国的第19部宪法,该宪法于2007年8月24日颁布生效和实施的,全文共309条。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泰国是东南亚国家中政治发展问题最为突出的国家,其政府更迭之频繁及军事政变频率之高令人惊异。1932年至1992年,泰国共发生了19次政变,13次成功。这一时期,20位首相相继组建了48届内阁,其中24届内阁属军人政府,8届是军人为主的政府,16届为文官政府;共通过了15部宪法;举行了18次大选。最近的军事政变发生在1991年,导致了大规模的冲突。但在泰国,政变往往是现存的政治制度范围内权力的转移。每次政变的领导者,并不把推翻“王制”作为目标,而是在王制之下确立其“民主政治”。所以政变的变更、宪法的修改是按照国王的意图进行的。宪法仍是由议会审议,经国王发布御令生效。因此,泰国宪政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君主立宪制政体。
1932年6月24日,民党发动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曼谷王朝拉玛七世的妥协下,泰国未经战火就确立了君主立宪体制,结束了君主专制历史。泰国在一片祥和中走上了民主化进程之路,但此后的发展却并不顺利。
以披耶帕风中校为首的临时军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军人干政的开始。1932年的临时宪法共5章38条,对国王政权的性质和组成、国王和国民议会的权限与职能都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此泰国由君主专制政体步入君主立宪政体。1932年12月10日,泰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颁布。全文由总则和7章68条构成,恢复了国王的许多特权。1933年4月至6月短短两个多月时间,泰国经历了国王“复辟”和军人政变的波折。6月24日,暹罗王国改名为泰王国,《暹罗王国宪法》改名为《泰王国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4月,比里政府改定新宪法,对旧的国民议会制度作了修改,成立了两院制的议会;废除了立法机构的半数人员,规定所有议员都由选举产生;扩大了公民权利并允许成立政党。国内民主气氛空前高涨。但该宪法为实力派不满,1947年7月8日部分军人发动政变,改拥乃宽执政,废止了1932年的宪法并另颁《临时宪法》。该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强化了国王的权力。1948年4月7日,銮披汶策动政变而执掌政权,宣布废除《临时宪法》,于1949年3月23日颁布新宪法,即恒久宪法。这部宪法由1章188条构成,其特点是人民有较大的自由权,可以自由组织政党;军队属于国家,不能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1958年,政变上台的沙立·他纳叻元帅抛出以泰国传统集权统治思想为核心的“泰式民主”建国理念,并通过1959年临时宪法第17条赋予了总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开始实行军人独裁专政。1968年,正式颁布了新宪法,即恒久宪法。
1972年底,以青年学生为先导的规模空前的民主运动最终迫使沙立的继任者他侬·吉滴卡宗元帅下台,军人独裁时期结束。此后10余年间,军人与职业政客交替掌权。民主政治虽举步维艰但仍在不断发展。泰国宪法也经历了1972年临时宪法、1974年临时宪法、1977年临时宪法、1978年恒久宪法、1991年12月宪法等多种版本。1992年,不甘退出历史舞台的军人势力发动了自1932年以来的第19次军事政变,试图扭转民主化潮流,但这一举动却引发了以中产阶级知识分子为中坚的1992年大规模民主运动。在强大的民意面前,军人势力黯然退出泰国政坛。1992年6月7日,国会通过了4项宪法修正案。
此后,以往在军人派系势力的夹缝中勉强生存的代表地方传统势力的职业政客一跃成为了泰国政坛的主导力量。地方传统势力固有的分散性、自利性和短视性特点对民主政治发展的阻碍多于推动。由地方传统势力拼合而成的政府的频繁变动,使其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难有寸进,而各级官员的贪污舞弊之风盛行以及民众已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侵蚀严重。以中产阶级知识分子为首的城市市民阶层对此强烈不满,进行民主政治改革的呼声日盛,1997年宪法就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1997年宪法是泰国自其于1932年从君主制向民主制改革后的第18部宪法。宪法在第9部分中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般规定“与科技,知识产权和能源相关的一般政策”,第五章“与国家政策相关的一般规定”。宪法中不包含专门与版权和工业产权相关的规定。但宪法对私有权提供保障,并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宪法保护:保存发展当地泰国传统知识和文化(第三章,第9部分,第86(2)节),保存或恢复习俗、传统知识、优良艺术、社区文化的权利(第三章,第12部分“社区权利”,第66和67节)。宪法第5部分中规定了对各种形式财产权的保护和促进(第16节),第三章“泰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97年宪法于1997年9月27日获立法议会通过,共12章,336条,同年10月11日颁布实施,是泰国第16部宪法。与以往的民主宪法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它摒弃了传统的单一代议制民主政治框架,转而采用现代的代议制与参与制相结合的民主政治框架,为泰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绘制了一幅合乎时代潮流的建设蓝图。宪法规定泰国实行以国王为元首的民主政治制度;国王为军队统帅,神圣不可冒犯,任何人不得指责或控告国王。
议会制度和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和有力保障,故1997年宪法对此分别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改革。议会除立法权和财政权外,还拥有监督权,即监督政府、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危害民主政治的重要职权。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中,与由政党成员组成的众议院相比,地位独立的参议院的监督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泰国的军人干政时期,参议院却长期受行政权控制,几乎起不到维护民主政治的作用。为此,1997年宪法对参议院进行改革时着重强调其独立性和国民参与性,摒弃了以往由总理推荐、国王任命的参议员产生办法。宪法规定,国会上、下议院议员均直接来自民选。政府总理来自下议院,由国会主席兼下议院议长提名,经下议院表决并获半数以上票数通过,由国会主席呈国王任命。总理在解散议会前需得到内阁批准并报国王审批;在不信任案期间不得解散议会。内阁成员共36人,下议员担任内阁职务须辞去议员资格,阁员上任、卸任须申报并公布个人财产。上议员不得隶属任何政党,不得担任阁员。
小党纷争的政党格局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一直困扰着泰国政治。所以,建立稳定的政党格局就成为了1997年宪法对众议院改革的首要目标。修改后的众议院选举法采用了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模式。宪法规定,众议院拥有500名议员,其中400名通过单数选区制从全国大选中直接产生,其余100名则通过政党名单制产生。设立政党名单制议员的目的除了使政党内部有专业能力却不出名的党员也能出任议员外,更重要的在于增加大党的议会席位而削减小党的席位,从而达到稳定泰国政局的最终目的。因为按规定只有在全国大选中获得超过5%的选票的政党才能根据各自票数比例从政党名单制的100席中获取相应比例的席位,这就使得大党得到的席位陡然增加,而小党却根本得不到政党名单中的席位。
为了充分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尤其是有效限制政府行政权的滥用,泰国根据1997年宪法特别成立了一系列独立的民主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宪法法院、国家反贪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审计委员会等。为确保这些独立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其候选人按规定由社会推荐,名单在经过复杂的独立性资格审查程序后提交参议院投票,得票最多者才能成为机构正式成员。这些机构中影响最大的当数宪法法院和国家反贪委员会。宪法法院拥有解释宪法和确认政府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是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地位的最终保障。过去的宪法法院完全为行政权力所控制,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而目前的宪法法院则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拥有经社会推荐、参议院遴选、国王任命的专职工作人员,至少已在制度上保证了监督功能的有效性。国家反贪委员会的功能则是反腐倡廉,确保政治清明。它有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地位,有经严格挑选产生的保持独立性的专职工作人员,有依职权主动行使的调查权,有独立审查对象是否舞弊的裁定权,甚至拥有了一般只有检察院才有权行使的刑事公诉权。此外,新宪法还要求高级官员和政治家在就职前和离任后必须公布他们的财产状况。同时,1997年宪法还体现了对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新闻自由的扩大,除享有言论、写作、出版与发行、和平静坐及集会的自由外,还增加了5万选民联名可提出涉及权利、自由和国家基本正常的法律议案以及要求罢免有贪污行为的总理、阁员或上、下议员等;禁止关闭印刷厂、电台、电视台;赋予新闻工作或者发表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权利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民众拥有的对中央政府行政决策的直接参与监督权,包括对公共政策的知情权、建议权(主要指中央政府在实施对地方环境、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之前,必须要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复决权等,充分体现了参与制民主政治的特点。新宪法还要求国家为公民提供12年免费教育,要求国家提供覆盖全国的远程通信基础设施,使人民得以获取所需的信息。
2007年8月,泰国在经过全民公决后颁行了自1932年民主革命以来的第18部宪法。2007年的泰国政局基本处于平稳的调整之中,虽然支持前总理他信·西那瓦的政治力量与政变军人集团及其任命的临时政府之间摩擦不断,但在经历了2006年持续不断的动荡后,各派政治力量都选择了保持克制,从而将政治冲突限制在不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稳定的范围之内。5月30日,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2006年4月众议院贿选案后,裁决泰爱泰党贿选罪名成立,宣布解散泰爱泰党,并禁止包括前党主席他信·西那瓦在内的111名政党执行委员会委员5年内从政;对于同时受审的泰爱泰党的老对手民主党,宪法法院则宣布贿选罪名不成立。对此,泰爱泰党集团尽管表示了强烈不满,但还是接受裁决,并未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
不过,曾拥有1430万党员的泰爱泰党集团的政治影响力,并未随着政党的解散而消亡,这在《2007年宪法(草案)》的全民公决过程中表现地相当明显。根据2006年10月1日颁行的《临时宪法》,新宪法由政变军人集团“国家安全委员会”任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草拟,因此《2007年宪法(草案)》的诸多条款都明显具有限制超大型政党发展的意图,成为牵制泰爱泰党集团东山再起的重要障碍。此外,《2007年宪法(草案)》还在第64条第4款新增规定,“如果宪法法院裁定解散政党的,则该政党的主席与执行委员会委员都应被禁止从政5年。”从而将裁定禁止111名前泰爱泰党领袖人物5年内从政的终审效力,从原本的一般法律提高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彻底断绝了泰爱泰党集团通过众议院一般议案程序予以解禁的可能。因此,泰爱泰党集团在宪法草案全民公决过程中发动了广泛的抵制倡议。虽然2007年8月19日的全民公决最终通过了《2007年宪法(草案)》,但统计数据表明,投票率仅为57.6%,而在2005年和2006年的两次众议院选举中,投票率则分别为73%和70%;而且,公决中投赞成票的仅占有效选票的57.8%,投反对票的则占42.2%,近1100多万人,约占泰国选民总数的1/4,尤其是在拥有泰国近一半人口的东北部地区,作为前泰爱泰党的传统票仓,公决中投反对票的更是超过60%。虽然《2007年宪法》的民众基础似乎并不稳固,但随着宪法效力为各派政治力量所普遍承认,泰国政局自2006年9月军事政变以来的不确定因素已基本消除,民主政治开始步入权力结构的重组过程。
泰国《2007年宪法》与《1997年宪法》的主要区别:
《2007年宪法》全文309条,虽然与《1997年宪法》全文336条相比,单从条文数目来看有所下降,但从条文内容来看,却有不少增补。两部宪法的主要区别有:
其一,《2007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对“节”的设置,从而形成更为明确的“章-节-条-款-项”层级体系,使得宪法条文间的逻辑关系更为清晰,有利于检索和引用。不过,由于部分“节”中的条文过少,使得其设置颇显突兀,尤其是第5章“国家基本政策指导原则”的各节,更是大都仅有1-2个条文。但是,如果将《2007年宪法》的产生背景——反“他信·泰爱泰党·新兴利益集团”社会运动——纳入考虑,或许不难理解,基于防范一党政府恣意行政和私人部门尤其是新家族资本[⑧]扩张的政治需要强化宪法对国家行政权的政策层面的监察的必然性。其中,第5章第7节“经济政策”第84条中增补的有关国计民生产业禁止私人部门垄断(第10款)且国家控股不得低于50%(第11款)的规定,更是明显针对前总理他信·西那瓦的家族企业[⑨]。
其二,《2007年宪法》将《1997年宪法》中涉及“民众直接参政”“货币、金融与预算”“宪法机构”“官员与公务员道德”的条文归入新设的独立章节,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各派政治力量对于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由于独立章节的条文多源自《1997年宪法》第6章“国会”的相关规定,因此或可将之视为《2007年宪法》对于国会[⑩]尤其是众议院权力的拆解。其中,《2007年宪法》的第11章“宪法机构”,不仅列入了原本从属于国会的选举委员会、国会调查员、国家人权委员会,并将国家肃贪委员会和国家审计委员会纳入体系,而且还对检察院和国家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独立性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在宪法的逻辑层面构建了相对独立于第6章“国会”(立法权)和第9章“内阁”(行政权)的较为完善的宪法机构体系。事实上,如果回顾在过去的数年中,泰爱泰党曾经给予他信政府的强有力支持[11],或许就不难通过《2007年宪法》将“宪法机构”单独成章的举措,感受到参与起草宪法的“反他信”政治力量对于节制国会和内阁权力的迫切要求。
其三,针对《1997年宪法》颁行以来面临的新情况,《2007年宪法》删改增补了部分条文。其中,增删修改的条文主要集中在有关众议院选举、参议院产生、独立机构遴选、国家权力监督、民众直接参政的规定方面,部分内容甚至是对《1997年宪法》基本架构的实质性调整,将对泰国的中长期政治转型产生重要影响。
泰国《2007年宪法》对政治转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推动大党对峙格局的形成
基于避免再次出现一党独大格局的政治考虑,《2007年宪法》修订了有关众议院选举的条文,以确保地方性中型政党的发展空间,并限制超大型政党的影响力扩张,从而推动大党对峙格局的形成。
其一,恢复多名选区制,规定每个选区拥有3个议席,并规定,如果任何府的选民人数不足产生1个议席所需选民人数的,则该府作为单独选区拥有1个议席;如果任何府在正常划分选区后还剩余4个议席,则分为2个选区,每个选区拥有2个议席。
其二,将比例代表制的议席从原先的100席降至80席,并将原来的全国单一选区改为8个选区,每个选区拥有10个议席。这对于以拥有全国选民人数优势的东北地区和北部地区为传统票仓的泰爱泰党集团而言,显然颇为不利。
其三,严格限制候选人的跨选区报选。《1997年宪法》第107条第5款规定,选区制众议员候选人要在任何选区报选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该选区户籍登记满1年的;(2)曾出任该选区众议员、地方议员或地方官员的;(3)在该选区出生的;(4)在该选区入学就读满2年的;(5)在该选区任国家公务员满2年的。而《2007年宪法》的第101条第4款,则将前(1)(4)(5)项中的年限都提高至5年,并删去第(2)项许可,同时规定,比例代表制候选人也应满足同样的条件。
其四,放宽众议员候选人必须隶属于政党的规定。《1997年宪法》第107条第5款规定,众议员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日前隶属同一政党满90日。《2007年宪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众议员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日前隶属同一政党满90日,但在众议院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应隶属同一政党满30日。此外,《2007年宪法》还在第106条有关众议员职务终止的规定中,删去原“众议员出任总理或内阁部长的,应辞去众议员职务”(《1997年宪法》第118条第7款)的内容,从而赋予内阁部长更多选择余地,避免了以往一旦被调整出内阁就会失去所有政治话语权的困境,使得内阁部长在政治决策时能够体现更多的独立性,而不必唯总理马首是瞻。这对于党主席(总理)权威、执政党凝聚力以及联合执政稳定性,都有可能产生消解作用。
2.增强在野党对政府的监督力度
2005年众议院选举后,泰爱泰党曾凭借包揽近八成议席的一党独大地位,使得在野党根本无法通过众议院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这也是在2006年4月的众议院改选中在野党决定联合抵制选举的重要原因。因此,基于保障众议院监督职能的需要,《2007年宪法》降低了对在野党“倒阁”的条件限制,旨在避免再次出现超大型政党不受约束的局面。
其内容包括:
(1)将提出对总理不信任案的众议员人数,从原先的不少于现职众议员总数2/5(《1997年宪法》第185条)降至1/5(《2007年宪法》第158条)。
(2)将提出对部长不信任案的所需众议员人数,从原先不少于总数的1/5(《1997年宪法》第186条)降至1/6,并补充规定,如果该部长已调任其他部门部长,或离任未满90日,则针对其原任职期间的不信任案依然有效(《2007年宪法》第159条),从而使在野党对部长的监督拥有了追溯权。
(3)增补规定,如果在野党众议员总数不足以提起第158条或第159条的不信任案,则在内阁执政满2年后,在野党现职众议员1/2以上有权联名提起对总理或部长的不信任案(《2007年宪法》第160条)。此外,《2007年宪法》第271条还保留了《1997年宪法》第304条的规定,众议院1/4以上现职议员有权向参议院议长提请,要求参议院通过决议罢免涉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渎职或滥用职权的政府官员。
可见,在《2007年宪法》框架之下,众议院在野党对于政府的监督力度具有显著的提高,这对于牵制超大型政党的行政权力扩张,将起到明显效果;但问题在于,前述规定作为双刃剑,也会冲击政府的执政稳定性,从而引起政局的动荡。
3.进一步拓宽民众参政议政的有效途径
《1997年宪法》之所以曾被誉为泰国民主政治的里程碑,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首次明确了“民众拥有直接向国会呈递议案的权利”。《2007年宪法》通过条文修订,进一步拓宽民众参政议政的有效途径。
其内容包括:
(1)规定选民有权直接向国会主席呈递有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和“国家基本政策指导原则”的议案,请愿所需人数由原来的5万名(《1997年宪法》第170条)降至1万名,同时规定,审议选民直接提交的议案时,众议院和参议院应向请愿者提供在国会阐述议案要点的机会,并确保在独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中,至少有1/3成员为请愿者代表(《2007年宪法》第163条)。
(2)规定选民有权直接向参议院议长请愿,要求参议院罢免涉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渎职或滥用职权的政府官员,请愿所需人数由原来的5万名(《1997年宪法》第271条)降至2万名(《2007年宪法》第164条、第304条)。
(3)规定选民有权提请罢免地方议员或地方政府官员,有权直接向地方议会呈递议案,所需人数由原来的地方全部登记选民的1/2(《1997年宪法》第286条、第287条)改为依据法律规定(《2007年宪法》285条、第286条)。
(4)增补规定,5万名选民有权直接向国会提交宪法修正草案,并规定,国会在审议由选民提交的宪法修正草案的二读程序时,应举行请愿选民的听证会(《2007年宪法》第291条)。
可见,《2007年宪法》对于确保民众参政议政的权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这对于泰国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
4.推动参议院体制改革,并强化司法部门对于宪法机构的主导作用
《2007年宪法》推行参议院体制改革,也就成为“反他信”政治力量的重要政治目标。其内容包括:(1)缩减参议院议席。将议席从原先的200席(《1997年宪法》第121条)降至150席(《2007年宪法》第111条);(2)恢复参议员遴选制度。原先规定全部参议员都来自直接选举(《1997年宪法》第121条),现在规定,每府有1名参议员来自直接选举,其余的都通过遴选任命(《2007年宪法》第111条);(3)改革选区的划分规则。原先是全国统一选区(《1997年宪法》第122条),现在是每府各自为独立选区(《2007年宪法》第112条),使得以往依靠选民人数优势,通过直接选举能拥有多名参议员的府,现在也仅能拥有1名;(4)组建“参议员”遴选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宪法法院院长、选举委员会主任、国会调查员主任、国家肃贪委员会主任、国家审计长、最高法院授权的法官1名、最高行政法院授权的法官1名(《2007年宪法》第113条)。
《2007年宪法》则规定,“选举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应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众议院议长、众议院反对派领袖、最高法院推选的1名委员、最高行政法院推选的1名委员。遴选委员会推选3名候选人,经2/3多数通过后,提交参议院议长。同时,最高法院也应通过全体大会推选2名候选人,并提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应通过秘密投票,决定是否认可候选人名单。如果通过,则由参议院议长转呈国王任命;如果未通过,则无论否决全部或部分,都应将名单退还遴选委员会或最高法院全体大会。如果遴选委员会全体一致坚持原名单,或最高法院全员大会2/3多数坚持原名单,则由参议院议长转呈国王任命;否则应在30日内重新遴选。
诚然,基于“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因此以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为依托,构建宪法机构的独立监察体系,从理论层面来看颇为可行。而且,相较于参议员追名逐利的政客形象,法官似乎更为廉洁公正,也更具备监察的专业能力,易于为民众所认同。
泰国2014年政变后颁布了“临时宪法”,“临时宪法”于2014年7月22日生效,主要涉及国家立法议会、内阁、国家改革大会、制宪委员会等机构组建及职能等内容,共48条。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要对目前尚在走法律程序的新宪法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则需要同时修订“临时宪法”。2017年1月,按照哇集拉隆功国王的要求,泰国立法议会启动修宪程序。据泰国媒体披露,修改的内容将集中在有关摄政王的部分。泰国新宪法草案第二章第16至19条条款主要涉及有关摄政王的部分。其中第16条规定,当国王不在泰王国国内或因某种原因不能摄理国事时,由国王任命一人为临时摄政王。而修改内容将涉及,临时摄政王不必一定由国王来任命。
2016年8月泰国新宪法草案经全民公投获得通过,除序言和补充条款外共有16章,其中有关规定国王权责的部分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对有关国王权力的部分进行修订,新宪法草案于2016年8月经全民公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