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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是否“量刑”过重?

“先跑老师”范美忠被教育部取消教师资格!昨日,凯迪社区发出最新消息:教育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大网民”的巨大压力,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6月11日晚上,范美忠接到了光亚学校卿校长的电话,表示都江堰教育局当日来校通知,转达国家教育部的指示,吊销他的教师资格证,因此学校也不能再聘用他了。(6月16日 腾讯网)

范美忠教师地震时不顾学生先跑被教育部取消从教资格,范称教育部通知校长取消其教师资格,但至截稿时并未见正式发文。这有失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威性、严谨性,取消教师资格不能光靠口头传达就取消了,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办事。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对人范美忠。教师资格的获得与撤销都也有法可依。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说出撤销的理由。

具体的文件至今未公布,以范美忠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法》中的处罚条款中并没有规定“范跑跑”的所作所为违法,只有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罚则”中对《教师法》进行了补充:第十八条中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范美忠先跑未救学生,并没有违法,难道冠以“品行不良”的帽子?应该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学校不聘用可以,但取消教师资格证应依据法律行事。不能以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

(原载 千龙网 新民网 齐鲁网 南方网 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