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据《资治通鉴》记载,其主要内容为:“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朝廷在地方州郡设置中正官,由地方的中正官主持当地士人的评定,将所评定的人分成9个等级,即9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由朝廷依等次选授官职。它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选拔官吏的主要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创立
九品中正制起始于黄初元年(220),至隋开皇七年(587)被废除,沿用三四百年,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为流行的选官制度,对当时的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
东汉后期,皇室衰微,政局不稳,朝廷内部外戚和宦官两个集团争权,又爆发了黄巾起义,接着是封建军事集团间的连年混战。随着世家豪族势力的膨胀,察举大权已被地方名士所控制,察举征辟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客观上要求创立新的选士办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志于恢复统一帝国的曹操实行了一条“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他迎汉献帝定都许昌,挟天子以令诸侯,设法招揽能够安邦定国的干练人才。他一改旧制,把才能学识作为选用人才的最主要标准。曹操从建安八年至二十二年(203—217)的15年中,先后颁布过4次《求贤令》,令中列举历史上许多有识之土,诸如出身贱人的伊挚、傅说,出身县吏的萧何、曹参,盗嫂受金的陈平,屈人胯下的韩信以及母死不归的吴起等,说他们尽管有负辱之名或耻笑之行,但由于有过人的才能,并得到知人者的推荐和明君的信任,“卒能成就王业,声施千载”。令中还说:自古以来,凡是开国的和使国家振兴的君主,何曾不是依靠有才德的贤能之士呢?要得到这些贤士能人,不亲自到闾巷去寻访,难道能在大街上偶尔碰上吗?有才德的谋士天下是不少的,只是居于高位的君主们不愿去访求他们罢了。现在天下还未安定,正是急需求贤用人的时候,希望大家帮助我举荐出身微贱的贤能之士。只要有才于,就推荐上来,我就任用他们。曹操这种不拘一格的用人度量、大胆革新的措施,为新的选土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献帝延康元年(220)正月,曹操去世,子曹丕继为魏王,曹丕要保持其父留下的“基业”,并进而篡汉称帝,急需争取地主阶级的支持,丽这时三国鼎立大局已成,北方社会比较安定,建立一套适应新历史条件下的选举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九品中正制应运而生。九品中正法最先是吏部尚书陈群创议的,延康元年春被曹丕采纳实行,其后逐步完备,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选任制度。它是察举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表现形式。据《通典·选举典》载:“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各郡置中正,中正由各郡长官推举“德充才盛”、在京任官的本籍人兼任,由司徒选定任命,负责郡间的人才品评。
西晋建立以后,为了取得门阀官僚的支持,又设立州大中正,大中正的任命直接由朝中司徒掌握。《晋书。刘毅传》载:“置州郡者,取州里请议,咸所归服。将以镇异同,一言议。不谓一人之身,了一州人才,一人不审便坐之。”西晋统治者本欲以此反对地方郡姓操纵选举,不料却给世族垄断选举开了绿灯,使九品中正制逐渐走向为巩固和发展门阀势力服务。正如《晋书·卫传》所言:“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其始造也,乡邑请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以劝踺犹有乡论余风。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这里所讲的“计资定品”和以居位为贵,显然是说九品中正制到晋朝已经完全代表了门阀世族的利益。南朝宋齐间,随着庶族地主力量的壮大,重新恢复孝廉和茂才的选举。北朝周武帝时也罢门资之制,九品中正制日渐受到冲击。隋朝建立后,于开皇七年(587)便明令废除九晶中正制,不久即以科举制取而代之。
九品中正制的选官方法
九品中正制包括3个组成部分:一是机构设置,即郡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中央有司徒正,任官有吏部尚书;二是以九晶评定人物;三是以品授官,授官时主要依据品第,品高则官高,品低则官低。
九品中正制的选官事宜主要由各级中正官主持,因此各级中正官在这一选官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关中正官的选任务有不同。曹魏时,各州郡的中正官一般由州郡长官推举,“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两晋时,则须由朝廷中的司徒选授各州郡的中正;郡的中正也可由州中正推举,报请司徒批准。
各州郡的中正一般都是由现任官员出任的,而且其品第相当高,基本上都是由二品担任,偶尔也以三晶充任,因为只有中正的品第高,才有资格去品评他人。各地中正多由本地人担任,因其熟悉当地土人情况,便于标定品级。
中正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隋三省六部制简表向朝廷提供本籍土人的资料有3项:一是家世,称作“簿阀”或“簿世”。家世的尊卑与品第的高低必须相符。凡一贯望族其品必高,寒门庶族其品必卑。若祖父不是官吏,则很难人品选。正因为重门第家世,谱牒成为专门学问。二是状,即士人道德才能的总评语。《晋书·刘颜传》云:“名状以当才为清,品辈以得实为平。”北魏肃宗时,吏部尚书崔亮对此评论说:“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书,尚书据状,量人授职,此乃与天下群贤共爵人也。”可见状是吏部授职的依据之一。三是品,即参考家世、状评定的品第,共分为9等。但是,这里的品并不是官品,而是指乡品,即基层评定意见。一旦求得了乡品,也就取得了人仕的资格。对于乡品,每3年调整一次,“其有言行修者,则升进之,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称作“清定”。《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载石虎诏曰:“三载考绩,黜陟幽明,斯则先王之令典,政道之通塞。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可见,“三年一清定”已成制度。
最后,中正官将晶第士人的有关材料造成表册,送交司徒府,以供吏部选官参考。通常是官位尊卑与品第高低必须相符,即上品者任高官,下品者任卑职。升官要同时升品,而降品即等于免官。应该指出,中正评定人物优劣的“九品”与表示职官品秩高下的“九品”是两码事。前者指的是“人品”,后者指的是“官品”。例如:晋代县令的最高品秩是六品,而担任六品县令的人,其中正品第则为三品(个别有以中正四品者担任的)。
魏晋时期,负责选任官吏的官员有内外官之分。《通典·选举二》载:“晋依魏氏九晶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员。”吏部需要选用官吏,则由州郡中正负责推荐,将各品第人物的详细情况上报吏部,由吏部授予职务。
中正的主要任务是评定人物,还有委任州主簿以及其他州属官的权力。“大中正选州里才业兼主簿、从事迎刺史。”
九品中正制的官职任用
九品中正制的任用是依据中正官所评定的品第,分别授予不同的官职。
9个品级中,上上为第一品,但一般没有人被评为“上上品”,所以实际上只有8个品级,而“上中”就成了第一等品级。魏晋南北朝时期,又把这实际上的8品级分为上、下2等,以“上中”即二品为上等、上品,其余都是下品,也称“卑品”;有时也偶尔把三品即“上下”归入上品。
魏晋南北朝的品第并非只是一种褒贬的虚名,它与人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品第与官职相互吻合,品第高则职位高,品第低则职务低,降晶就要降官或免去官职。
二品为上品,所授职务与三品以下完全不同。根据有关两晋的史料,凡俸禄在2000石以上的官,其品第必须是二品。这就是说,州郡长官一般都是二品。上品士人的政治特权不仅表现在仕途上,同时也表现在其他一些方面。例如:二品士人有资格参与选举中正官,司徒任命中正时也要听取上品士人的意见。
三品至九品皆为下晶,但各级仕进也各不同。就一般情况看,三品至五品可充任县令一级的官职;其余各品士人或任州县小吏,或为公府掾属,地位既低,又很难升迁。下品士人升迁官职也不乏其例,但升了官必须同时升品,魏晋时下品升为上品尚非易事,南朝时则已绝无仅有了。因此,下品士人欲仕途通达,只有从军立功一条路。
九品中正制将人分为9等,以为授职的依据,但在选授官吏时则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途径才能实现,这些途径基本沿用两汉察举、征辟等方法。这时期的察举一般只有孝廉、秀才两科,南朝时增多了明经科,而且不用考试对策。这时的察举一般都依照已经评定好了的品级予以推荐,被察举的基本上属于上品,他们凭借着品级门第高而获得官职。被征召的也多为上品士人,下品之士则与之无缘,只能辟除为公府或州郡官府内的小官小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