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制度就是按照军功的大小赐给臣民田宅、食邑的制度。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选任官吏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诸雄蜂起,竞相争霸,哪个国家拥有人才,哪个国家就能取得霸主地位。而传统的世卿制将选用人才的范围限制在血缘关系以内,不利于更广泛地吸纳人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血缘关系也日渐疏远,血缘纽带的维持作用日趋松弛。诚如李斯所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在这种情况下,各诸侯国公室与卿大夫的矛盾日益尖锐,地方诸侯随着其势力的不断扩大,对周天子也不再那么尊重,从周王到诸侯、卿大夫再按血缘世卿制选用官员显然难以巩固其统治。各地诸侯为了发展自己的势力,便纷纷冲破世卿制的限制,事先选用一些不是贵族而才华出众的人担任要职,如齐桓公重用小商人出身的管仲、秦穆公重用沦为奴隶的百里奚。因此,废除世卿制,广泛地选贤任能就显得势在必行了。特别是各国在变法的过程中,大胆创新,任人唯贤,都把奖励军功作为选贤的重要内容。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前396年,魏国魏文侯在位,李悝任相后,进行变法。变法令中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宣布废除世卿制,代之以“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劳而禄有功”,即选拔官吏、按照官吏的功劳分配俸禄的新制度。魏国坚持“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吴起初到魏国,魏文侯问李悝:“吴起怎么样?”李悝回答:“贪而好色,但用起兵来天下无双。”魏文侯毫不犹豫,任吴起为大将。吴起果然一出征便克服5座城池。这是春秋战国时期选贤任能的一个事例。最有代表性的还是公元前359年至公元前350年秦孝公支持商鞅变法时确立的军功爵制。在当时两次颁布的变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赵括像宣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秦王的家族成员中如果没有军功,也要被取消贵族的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官爵利禄。异姓的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变法中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韩非子评价当时的情况说:“明主之吏,宾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起于卒伍。”可见,从有政绩、有战功者中选拔官吏已经是普遍现象。
封建统治者虽然实行以军功赐爵的政策,但出于严格的封建等级限制,却不允许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而进入上层统治者的行列,因而规定他们只能获得低级爵位。在秦代,爵分20级,第七级为大夫,第八级为公乘,“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当时,七级以下为低爵(或称民爵),八级以上为高爵。《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第八级公乘是以军功获爵的最高级,一般吏民不得超过这一级,如果超过必须转让给自己的儿子或兄弟。尽管封建统治者对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无论是高爵或低爵,都能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一些特权。因此,它适应了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及建立集权政治的需要,为各国选拔了大批优秀人才。在诸侯称雄的情况下,哪个国家新的选任制度推行得好,哪个国家就能够聚拢人才,就能在争霸中取胜。秦国之所以歼灭六雄而成就统一大业,与其新的选任制度的完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汉朝以才力为官,其实质就是以军功。《汉书·地理志》记载:“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才力为官,名将多出焉。”这里的六郡,据颜师古注,乃指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赞》有一段话,正好可给《地理志》做注脚:“秦、汉已来,山东出相,山西出将……汉兴,郁郅王围、甘延寿,义渠公孙贺、傅介子,成纪李广、李蔡,杜陵苏建、苏武,上邦上官桀、赵充国,襄武廉褒,狄道辛武贤、庆忌,皆以武勇显闻……何则?山西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处势迫近羌胡,民俗修习战备,高上勇力鞍马骑射。”显而易见,志文“以才力为官”亦即赞文“以武勇显闻”之意。此途实为军功人仕的一种特例,过去史家亦有称其为“从军”者。
后来,明代也采取过从士兵中提拔军官的制度,作为科举制度的补充形式。如成化十四年规定:“军人有功,升一级,至小旗。”由军功再逐级升总旗、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