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李封作延陵(治所在今江苏丹阳延陵镇)县令时,官吏或老百姓中有谁犯了法的,不用板子打,而是命令他们自己裹上碧色的头巾,以此作为耻辱的标记。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来规定碧色头巾要戴的天数,时间到了就可以去掉。戴了这种碧色头巾的人,都认为是莫大的耻辱,大家都互相劝告、勉励,不敢再犯罪。在李封的任期内,虽然没有打过一个人板子,但社会风气却日渐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