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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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社会保障(1)

社会福利事业

亦称社会公益服务,指有系统、有组织的社会服务工作。早期的社会福利事业是各种慈善机构,是自称为出于同情心和道德行为而设置的。现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含义更为广泛,如个人服务方面的福利、家庭及儿童福利、群体福利;其他服务方面的福利、医疗福利、劳动福利、学校福利;各种救济福利等。在西方一些国家,政府与个人合办福利事业;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全民兴办福利,由政府实施,改革10年使中国也出现有个人捐资为福利事业做贡献的许多个体户和集体。对社会福利发展具有影响力的因素主要有: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就业结构变化、劳动力转移、家庭生活方式改变、社会科学的进步等因素。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使人们对精神、社会方面的需要达到了更高的层次。

社会负担系数

指社会劳动人口与被抚养人口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其公式为:社会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系数=被抚养人口劳动人口×100%这种以年龄界限划分劳动人口和被抚养人口是一种抽象的假定,并不是说15岁以下的所有少年儿童和所有退出劳动的老年人口都不参加社会劳动,更不是说所有家庭的劳动适龄人口都有经济负担。

劳动制度的四项重大改革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项暂行规定从10月1日起实行。这次以用工、招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是我国重大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主要规定:1.今后国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社会上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工人和企业相互选择,平等协商,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确定与调节劳动关系,改变过去单纯行政手段分配录用工人的办法。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2.国营企业招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取消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部招收职工子女的办法。3.企业有权辞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服务态度很差、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和犯有其他产重错误,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4.国营企业职工侍业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属上述被保险范围的按规定发给一定的待业救济金。这四项劳动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对劳动力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单位所有制”,对保证工人素质,调动工人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就业

亦称劳动就业,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的一种社会现象。就业的主要特征是:1.就业者必须从事一种劳动;2.这种劳动必须是有报酬和有收入的;3.这种劳动必须得到社会承认。我国当前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所确定的劳动就业方针是:在家国的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这一方针大大扩展了就业的范围,不仅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算是就业,参加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算是就业,兴办劳动服务公司或自行组织合作企业算是就业,而且从事个体工农业的生产、个体商业的经营、个体修理行业的服务,以及私人开办的咨询、职业技能培训。总之,凡是符合就业主要特征条件的都算是就业。

结构性失业

指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调整而引起的失业现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当今以电子技术、核能技术、化学合成技术、空间技术、激光技术、生物技术、海洋工程等的突破为标志的科学技术革命的进展,使得新的产业部门不断涌现,新的产品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一些传统的部门相形陈旧而衰落或被淘汰。这样,原来在这些传统部门工作的人员,由于不能适应新的技术要求,因而很难在新的部门或新的企业找到工作,由此造成的失业现象称为结构性失业。造成结构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失业人员原来所掌握的劳动技能与新的经济结构不相适应,因而结构性失业解决的主要办法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培训,使他们掌握新的技能,为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退休制度

指公职人员、工人因年老或因公、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保证的劳动保险制度。我国职工的退休制度,在1978年1月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中就作了具体的规定。1958年和1978年国务院先后对退休办法作过两次修改。按照1978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工人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是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此外,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体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职工,如果自愿,也可以退休。工人和职员,凡符合退休条件者,退休后分别情况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90%的退休费,并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公费医疗、安家补助、子女招收优惠等待遇。退休制度,不仅在我国已经实行,而且在世界各国都已广为实行。实行这种制度,同干部离休制度一样,不仅保证了退休职工的物质生活待遇,而且对实现新老干部的交替和我国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工龄

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工龄长短标志着职工劳动时间的多少,对生产贡献的大小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一般工龄是指担任工人或职员的总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又称本企业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职工如果曾经离职,离职期间、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计算工作时间称为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与工龄作用相同。职工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经过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前后工龄可以合并按连续工龄计算。工龄长短是固定职工能否退休的一个条件,也是计发工资和病假、退休等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

连续工龄又称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我国连续工龄的计算分为连续计算和合并计算。职工如果离职应以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离职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连续或合并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2.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3.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遣散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4.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5.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6个月以内者,应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者,仍回原企业工作,除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8.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9.专门从事革命工作及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工作的,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加算工龄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及有害健康工种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其实际工作的工龄按一定的折算而给予其优厚待遇的工龄。根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及低温工作的工龄,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制作或提炼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工业中直接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龄,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此外,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一年,其工龄均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地区流动工作,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一年,其工龄均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工作年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是工龄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龄。根据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2.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3.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①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②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③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④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和机关工作的时间;⑤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⑥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4.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大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计算为工作年限。5.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职员,他们在企业里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6.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算为工作年限。7.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的,以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8.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9.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退休

劳动者因年老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养老休息的制度。我国的退休制度,是建国以后建立起来的,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都对退休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78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的条件如下: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的工作年限和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干部退休以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按本人月标准工资60%~90%按月领取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退休养老基金

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用于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的金额。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退休养老基金作了明确规定:1.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缴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2.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3.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4.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数额,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