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奥斯曼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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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帝国的政治体制

奥斯曼帝国的整体有一条维系其生存的重要因素,这就是它的伊斯兰传统制度和根据其各种职能而精心制定的社会结构。这些提供了奥斯曼人体验世界,与世界相互作用的模式。奥斯曼人也正是凭借着伊斯兰传统制度和精心制定的社会结构,缔造和壮大了他们的帝国,并在以后的岁月里度过了各种内忧外患。因此,为了更加充分地理解奥斯曼人如何从一个边境的“加齐”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帝国,就有必要对它的伊斯兰传统制度和根据其各种职能而精心制定的社会结构,进行一番仔细的考察。

奥斯曼帝国的社会与制度,完全是以对外征服为其前提的,是为征服而组织起来的,对外征服的成果,更借助于一套军事和政治制度而得以巩固和发展。这套随着奥斯曼帝国疆域不断扩展而逐渐形成的军事和政治制度,在17世纪之前颇为行之有效,使奥斯曼帝国出现了相当繁荣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显示出自己独有的社会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方向。

奥斯曼帝国的整体有一条维系其生存和发展的线索,这就是伊斯兰传统。这一传统是由早年突厥塞尔柱人留传给奥斯曼人的。主要包括:宗教事务的正统观念;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不同税收政策为特征的财政制度;主要由封建赏金所支持的军事采邑制度;征召基督教青少年为军士,并建立宫廷学校以及相适应的升级制度;根据宗教信仰把社会分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特权和非特权的社会结构。

奥斯曼帝国是一个封建军事专制的、具有伊斯兰性质的君主神权国家。位居奥斯曼帝国顶端和社会各阶层最高峰的是素丹,素丹既是帝国的最高世俗统治者,也是帝国的最高宗教领袖,集帝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大权于一身,自称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影子”,对臣民拥有无限的权力,人人都被视为奴隶。素丹的权威来自于他控制的军事力量,来自于他的臣民对他的尊敬和服从,来自于塞利姆一世征服埃及后素丹所占有的哈里发的法定地位,来自于具有悠久的加齐传统。作为奥斯曼帝国的元首、护教者和神法的执行者,帝国所有的军事力量都归素丹指挥,不论是近卫兵团、封建骑兵,还是非正规的步兵和海军舰队,都要无条件的服从他的命令。素丹对他们操有生杀予夺大权。因而背叛和反抗素丹是十分危险的。

在西方,素丹的政府被称为“最高波尔特”(指奥斯曼帝国政府),这大概是由于素丹的诏谕和决定,都主要是从宫门发布出来的缘故。素丹之下设有国务会议,由数名大臣、大法官和国务秘书组成。国务会议类似于近代的内阁会议,但也有些同最高法院相似的地方。事实上,它兼有奥斯曼帝国政府中这两个部门的职能,但却又有别于它们。大臣称为“维齐”,辅政的宰相称之为“大维齐”,兼掌行政和军事,代表素丹处理帝国的日常政务。早期的素丹们亲自主持国务会议,处理和决定帝国的大事。参加会议的大都是帝国的各部大臣,时间是每周的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六和周日。星期五是伊斯兰教的聚礼日,也是穆斯林法定的公众集会丰拜的日子。从穆罕默德二世晚期开始,历届素丹不再过间那些繁重的日常政务和亲自主持国务会议,而由大维齐代行主持和处理日常政务,素丹只要求国务会议每周向他呈交一份内容详尽的工作报告。不过素丹在内宫会议厅的墙壁上开了一个小格子窗,通过这扇小格子窗,可以监听到大臣们的讨论,必要时出来进行干涉。国务会议通常都是在内宫会议厅举行的。然而,随着素丹大权的逐渐旁落,到了17世纪下半叶,大维齐的许多工作都是在他自己的宫邸召开的国务会议中决定的。

在大维齐的主持下,参加帝国国务会议的人逐渐扩大,除了大臣、大法官和国务秘书外,还包括最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以及一些负有行政和执行责任的官吏,如财务长官与他的两名助手。其他参加帝国国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核对政府文件并在文件上加盖素丹印章,以证明文件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和宗教法的官员。伊斯兰教虽然为奥斯曼帝国的国教,但伊斯兰教长老在国务会议中并无席位和发言权,只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才应邀参加帝国的国务会议。这种国家的政权结构,反映出奥斯曼帝国的管理分为军事(包括政府管理)、司法、财务三部分。在国务会议中讨论的一切事务最后由大维齐决定,然后以其执掌政务的身份呈报素丹,取得素丹对一切决定的最终同意。大维齐权力的标志,是素丹赐予他的官印,免去其职务的标志也是收回其官印而销毁之。

奥斯曼帝国的国务会议下设有一整套精心完善的庞大官僚机构,既可以兼并新征服的领士,又能把它们相当牢固地粘合在一起;既可有效地管理治安、税收,又能维持一支有强大战斗力的军队。16世纪以后,奥斯曼帝国的中央官僚机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帝国国务会议下所设立的管理行政的各局和管理财务的各局,协助贯彻执行决议和保存国家档案。因为在奥斯曼帝国这个高度集中的官僚国家中,有相应的大量文赎工作。如政务会议局,负责起草、发布、编档保存各种法令、布告和不属于财务方面的规章,包括诸如条约和协定等有关外交事务的文件(在欧洲国家政府中这种局相当于档案馆)。国务会议下属的另外两个局是管人事的,主要负责保管大臣、法官,以及诸如省总督和县长等地方官员的档案,掌管着帝国政府的军事、行政和宗教事务三方面职务的全部任命。国务秘书是帝国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随着西方国家殖民化的历史进程,国务秘书负责的主要事务,逐渐地演变成为了如何处理奥斯曼帝国与西方国家的相互关系。因此,从19世纪开始,国务秘书的办公地点改为外交部。

管理财务的局很多。18世纪末,这种局的总数达到了25个左右,它们主要负责处理有关帝国的收人和支出的一切事务。奥斯曼帝国的收人主要来自根据宗教权力征收的税和根据国家权力征收的租税、关税和通行税。帝国支出主要涉及薪金和现在所谓的国防经费。管理财务的局,主要由财务长官和他的两名主要助手负责。国务秘书此外还负责管理各局的秘书。帝国政府中的行政和财务部门的许多长官,战时要随帝国的军队进人战区,完成战争所需要的文犊工作。这时各局由指定的代理长官负责主持帝国政府中各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这种做法对于大维齐来说特别重要,因为从16世纪中叶以后,大维齐往往担任远征军总司令的职务,素丹一般不再亲自挂帅出征。

奥斯曼帝国中央统治机构下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是省,是奥斯曼帝国军事和行政的基本单位。一个省由数个桑贾克(县)组成,一个桑贾克由数个村庄组成。省设有省督,一律由素丹亲自委派。省督有着大臣的地位和帕夏的官衔,是素丹派驻各省的首席长官。他既是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军事长官,他通过完全效仿中央行政机构的省政务会议,对省内各县加以控制,战时指挥军队打仗,平时则负责社会治安。此外,省督在司库、秘书和私人助理的协助下,处理“蒂玛”持有者的分派和提升,处理涉及帝国军人集团成员的诉讼案件,及时地把以国库名义征收的税款上缴中央政府,并坚决执行素丹所颁布的一切政令。奥斯曼帝国最基层的地方行政单位是桑贾克,由桑贾克贝伊(县长)管理。他既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一县的军事长官,由副官们辅佐,为了发挥更大的行政管理效率,一般他们都居住在县的重要市镇里。

穆拉德一世在位时,为了使奥斯曼人具有更大的凝聚力,以便于在巴尔干地区的进一步扩张,他在鲁米利亚任命了第一位省督,此后,鲁米利亚成为了奥斯曼帝国行政管理效率最高,社会秩序最稳定,经济发展最繁荣的地区之一。在以前,安纳托利亚的行政事务一直由素丹亲自管理。从1393以后,由于巴耶济德一世开始更专心致志于对巴尔干地区的疆土扩张,所以他认为需要有一个人在安纳托利亚代替他行使权力,于是便在安纳托利亚的西部组建了帝国的第二个省。巧世纪初,随着奥斯曼帝国的对外扩张不断向东发展,帝国中央政府在安纳托利亚中部又组建了另一个省。因此,随着奥斯曼帝国版图的不断扩大,到1609年,奥斯曼帝国已经有了32个省。

随着奥斯曼帝国疆域的不断扩大,使中央政府机构变得相当庞杂。大量的日常事务一般都是由录事,即记事官来办理的,这些记事官在总体上构成了一个不妨称之为笔吏的官僚集团。他们包括各种各样从事笔头记录的书记官,在这些书记官当中,最重要的是财务书记官,他们受首席财务书记官的领导。在奥斯曼帝国的早期,首席财务书记官是最有声望,权势显赫的政府官员之一。因为帝国政府可算是一个典型的征税行政机构,帝国各级政府的职能,除了打仗之外,就首推征税的事情最重要。按照奥斯曼人的传统看法,权力离不开军队,军队离不开税收,离开了税收,奥斯曼帝国的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将会陷人一片混乱,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因此,除了保卫帝国安全的军队之外,负责税务的行政官员就组成了奥斯曼帝国各级政府体制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在奥斯曼帝国,非穆斯林缴纳的人头税、关税、帝国田产的收益、矿山的收益、附属国的贡金以及其他的各项财政收人,都得仔细地进行记录,随时登记人册。另外,为了不断扩大税源,增加政府的财政收人,帝国各级政府还要不时地巧立些新的名目,征收新的税款,这样一来,就得不断设立新的办公机构,不断增加新的财务书记官,从而保障登录各项税收来源的顺利完成,这也是奥斯曼帝国的官僚机构此后为什么不断膨胀、庞大臃肿的根本原因之一。根据奥斯曼帝国的有关规定,一般对记事官的任命有着严格的要求,规定任命者必须是穆斯林出身,属于精通伊斯兰神学和法律的乌里玛阶层。

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交往中,奥斯曼人吸收了伊斯兰教、拜占廷帝国和突厥民族的社会因素,创建了一种新的统治制度和管理体系。奥斯曼帝国最初是在突厥塞尔柱人的社会根基上建立的,它直接承袭了突厥塞尔柱人的军事组织和战略战术。而在其行政、宗教、法律、教育等方面则完全受益于阿拉伯人和其古老的伊斯兰文明。奥斯曼人在财政税收方面则完全是受到了拜占廷帝国的启示,尤其是在与拜占廷帝国的长期交往中,通过政治联姻或征服战争,大量地吸收了其先进的行政管理经验和文化的熏陶。因此,奥斯曼帝国是由不同社会因素组成的混合体,是当时拥有最好统治秩序的一种社会制度。

奥斯曼帝国的司法制度,严格地讲,是沿袭和继承了阿拉伯帝国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四种不同的法休或法源所组成。首先,居于其他三种之上的是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也称“沙里阿法”。“沙里阿”在阿拉伯语中的原义是“通向水源之路”,意思即“生命的源泉”。在宗教方面,引申为“通向先知的大道”。伊斯兰教是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内容包括信仰、道德、崇拜仪式、民事和刑事,以合法和不合法的律例形式的表达,经过长达数世纪的时间而逐步形成的。其目的在于使伊斯兰宗教信仰、礼仪同民法、刊法等相结合,成为伊斯兰教信徒的宗教职责。与一般意义上的法有所不同,伊斯兰法是一种宗教法,它对非穆斯林不具有约束力。奥斯曼帝国对伊斯兰法的解释是以正统的哈乃斐派的说法为依据的,并且素丹、法官和各级政府官员,以及所有司法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伊斯兰法的约束,蔑视它是要遭殃和受到惩罚的。

占第二位的是卡农,即素丹颁布的所有救令,它们之中有些是行政性质的,有些则是对伊斯兰法的补充。例如,卡农既涉及奥斯曼帝国政府复杂的礼制,也涉及奥斯曼帝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和警务等方面的法律。卡农可以被修改或废止,但伊斯兰法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奥斯曼帝国的司法制度而言,法律不论是根据伊斯兰法或是根据卡农形成的,均被认为是出自真主或素丹的最高权威和意志,它们绝不被认为是根据民众的意愿而产生的。

最后两种是阿德特和乌尔夫。阿德特是奥斯曼人和被他们所征服的各民族所遵守的习惯法。按照阿德特的适用原则,被征服的各民族成员,不论居住在什么地方,一律适用本民族的法律,而外族人即使长期居住在此地,也不受这个地方主要民族的法律保护。乌尔夫则是在位素丹的权威和意志,它可以违反阿德特。此外,卡农可以改变阿德特和乌尔夫,并可以废止或修改过去的旧卡农。

奥斯曼帝国的宫廷机构非常庞大,包括后宫、内廷、外廷三部分组成。后宫中有素丹的妻妾、侍女和正在受训练的宫女,宫女们一般到25岁时就被素丹赐配给了朝廷的官吏。后宫中最尊贵者是素丹的母亲,其次是素丹长子的母亲,再下面是素丹其他儿子们的母亲。后宫大约有200多人,由40个黑衣太监护卫。内廷是由负责料理素丹私人事务的官吏们所组或。内廷分为五部,或称五厅:内厅(寝宫)、财政厅、督察厅、大厅、小厅。大厅和小厅是宫内学堂的两个部分。五厅中的每个厅的主管都是白衣太监,各厅的成员都被称为侍从,主要来源于宫内学堂的学生。作为毕业生,他们在各厅实习职务称之为侍从,为素丹管理宫廷的日常事务。他们一旦被提升到内廷以外的职位,就不再回来了,并对内廷的生活始终守口如瓶。

总揽内廷日常事务的长宫是一个年长的白衣太监,称为宫门提督。他还兼任宫内司礼大臣、宫内学堂总监和素丹的机要总管。外廷包括素丹左右的学者、膳食人员、私人侍卫、王宫护卫、园艺人员、营帐人员、负责狩猎的官员、管理御马厩的人员和负贵供应的官员,这些人的才干和声望是大有差别的。素丹左右的学者是穆斯林机构的成员,他们包括素丹的宗教顾问、宣讲师、唱诗者、读经者、占星家以及内、外科医生。私人侍卫是从高级官员的儿子、供职内廷的宫内学堂毕业生中的优秀分子以及近卫兵团老战士中抽调出来的,人数总共为400人。许多王宫护卫都是高级官员,经常担任帝国的钦差和行刑官。其他人员或者是在御花园中服务,或者在博斯普鲁斯海峡中为素丹出游时划艇。凡是指定将来要当帝国近卫兵团士兵的少年,则常在外廷工作中作助手。

这里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奥斯曼人为了维持日益庞大的帝国统治,他们不断地从占领的各民族中征集选拔优秀人才,经过教育培养补充到统治集团中去。这是一项具有政治远见的治国战略措施。例如,素丹穆罕默德二世即位后,就在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创立了宫内学堂,从战俘、奴隶、基督教徒的青少年中间,仔细地选拔那些有培养前途的人,将他们与自己的儿子们一起送进官内学堂,进行专门的训练。不仅教育他们忠于素丹,树立为素丹而战,荣立战功的理想,还为他们开设语言、文学、音乐、体育、数学、法律、哲学、军事学、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等课程,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治国的本领。经过10到12年的精心培养,等到他们学业期完全结束以后,素丹量才委以他们帝国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这项制度在奥斯曼帝国几乎延续了400年之久,造就出了大批的优秀人才,为奥斯曼帝国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有关史料记载,奥斯曼帝国早期素丹们的生活都比较简朴,官员们也都比较廉洁勤政,人们一般很难通过服饰去分辨出来素丹和他的随从们。奥斯曼帝国举行仪典中的豪华场面是从穆拉德二世的宫廷中开始出现的,到了穆罕默德二世时期此风更盛。穆罕默德二世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后,在他的侍卫中设置了一个百人戟兵卫队,其武器、服饰和队形完全仿照拜占廷帝国皇帝的侍卫。到16世纪中叶以后,奥斯曼帝国朝廷中各厅的礼仪和职责,由于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严格,因面奥斯曼帝国不得不制定出一部礼典。各中央行政部门在办理日常事务中,不仅圆满地完成任务是非常重要的,严格遵守有关各种礼仪细则和手续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使奥斯曼帝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完全官僚化了。

此外,奥斯曼帝国也是一个具有伊斯兰性质、政教合一的君主神权国家,伊斯兰教在帝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国家政权机构中,同行政机构平行的是伊斯兰教机构。伊斯兰教机构也是奥斯曼帝国社会统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身居帝国最高统治地位的素丹,把这两个机构统一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为自己的统治服务。虽然伊斯兰教机构与行政机构在政法、经济等方面,似手两个机构的每一级都彼此有着厂泛的接触。但从职责上来讲,伊斯兰教机构主要负责奥斯曼帝国的宗教、教育和法律三个部分。

在奥斯曼人的统治下,伊斯兰教史上逐渐形成了一个被称之为乌里玛的教权阶层。他们的首要职责,就是高举伊斯兰教的法规,维持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秩序。因此,乌里玛教权阶层,是奥斯曼帝国社会机构中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奥斯曼帝国社会生活的任何变革不可能不受到他们的影响。乌里玛阶层的成员都是些严格受过穆斯林神学和法律的训练,学问渊博的有识之士。虽然在奥斯曼帝国,乌里玛阶层被人们称作“僧侣团体”,但实际上它并非是授命履行圣职,充当人与真主之间媒介的教士团体。乌里玛阶层的主要标志是学识,即他们所拥有的符合正统逊尼教派传统和符合帝国伊斯兰国教的学问和知识。

乌里玛阶层的成员,除了担任奥斯曼帝国的各种宗教官职以外,往往也担任慈善基金组织的主管人员。在奥斯曼帝国,这类组织机构为数甚多,它们出钱资助学校、医院、清真寺、济穷院、施粥站,甚至有时还出钱修建道路和桥梁,在提供公共社会福利方面,承担着政府的许多职能。乌里玛阶层的成员负责主管慈善基金组织的主要用意,在于确保该组织产生的收益,在施主死后能继续归其家族或后嗣享用,避免帝国政府根据继承法将其财产没收或分散。然面,用慈善基金组织这种方式拨留的大宗财产,游离于奥斯曼帝国正常的税制之外,所以既不受帝国政府的控制,也不属于社会不动产的正常处置范围,为日后奥斯曼帝国引发出诸多的重大社会问题,导致其由盛变衰,埋下了伏笔,成了主要的社会因素之一。

除了以乌里玛阶层为代表的官方正统的伊斯兰教派之外,在奥斯曼帝国,还有另外一种更受广大民众欢迎的、早在草原游牧年代就在突厥民族中盛行的伊斯兰教异端。这种非官方正统的伊斯兰教派,融合了什叶派教徒、神秘主义者、民间宗教信徒,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吸收了基督教徒的信仰和理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托钵僧修道会。托钵僧修道会的大部分成员,是来自民间的俗人修道士,他们整天在寺院内潜心修行,参加各种宗教仪式,因为他们觉得这些宗教仪式能够使他们同真主融为一体,或者说,能够使他们同真主产生更多的情感交流。而那种拘泥于形式、礼仪刻板的正统伊斯兰教,就不可能让他们有这种感觉。在奥斯曼帝国,有些托体僧修道会的政治主张比较温和,接近正统,而有些则带有浓厚的异端色彩。前者以梅莱维弗托钵僧修道会为代表,后者以贝克塔什托钵僧修道会为代表。贝克塔什托钵僧修道会大概始建于15世纪初叶,由于它同帝国近卫兵团关系密切,所以对其影响甚大,政治信仰的传播范围也比较广,尤其在巴尔干地区。贝克塔什托钵僧修道会在抵制波斯文化对奥斯曼帝国的强大影响,保护和发扬突厥文化和语言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奥斯曼帝国的伊斯兰教机构,一般下设“学者会议”和“教律裁判委员会”等附属机构,这些机构由伊斯兰教长老、法官以及从事教法和教理研究的学者们组成,负责司法和教律的裁决,负责监督和履行宗教仪式的完成,管理清真寺、管理宗教基金和杜会福利事业,理各级教育。“学者会议”除了负责为帝国各级政府官员解释伊斯兰教之外,还为中央行政机构的重要官员和地方首席行政长官选配法官和神职人员。在奥斯曼帝国早期的对外扩张活动中,伊斯兰教机构中的成员们要经常随军出征,宣扬伊斯兰教圣战,作战前动员和组织新征服地区的宗教活动。

伊斯兰教机构中的最高职务是伊斯兰教教长,一般由素丹在乌里玛阶层中亲自选拔和任命那些德高望众、出身名门显赫的人担当,以后随着社会变化的需要,又改为从著名的司法人员中挑选。伊斯兰教教长的地位与大维齐相等,素丹和大维齐在处理国家重大社会问题上,都要首先征求伊斯兰教教长的意见,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帝国的教令都是在素丹的要求下,由伊斯兰教教长发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伊斯兰教教长可以发布罢免素丹的教令,但这都是在帝国王室成员中的素丹王位竞争者与军政要员的要挟下发布的。

根据有关的规定,奥斯曼帝国的各种法律草案在颁发之前,都应先呈报伊斯兰教教长审核,看它是否完全符合伊斯兰教法,并终审法官判决的死刑案件。此外,伊斯兰教教长还有权就国家的重大决策问题发布政令,如动员广大民众与军队协同作战,允许素丹放弃帝国的某一地域,允许素丹同他国签订有关的协议或废止协议等。

伊斯兰教机构主要从宗教的地产中获得财政收人。在奥斯曼帝国,大约三分之一的土地被划出用以资助各项宗教活动,这些土地被称为瓦克夫,是素丹和一些私人的布施。瓦克夫的收益除用以维持伊斯兰教机构的日常开支外,也用于建造清真寺、图书馆、学校、医院、公共浴室和其他宗教建筑。在伊斯兰教机构中担任职务的成员,帝国政府规定可以免征捐税,并且严格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他们的财产不得交公。由于伊斯兰教机构中的许多成员,享有许多经济利益上的优惠,因而在奥斯曼帝国的社会中逐渐又形成了一个特权阶层。

伊斯兰教机构对帝国教育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清真寺来进行的。因为在奥斯曼帝国时期,每一所清真寺都有一个初等学校,学生们在其中学习读书、写字、阿拉伯语和《古兰经》。具有相当规模的清真寺则设有高等学校,教授文法、逻辑学、哲学、修辞学、几何学、天文学、法律和神学。这些学校不但传授不可分割的神学和法律,同时也传授一些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宗教捐助基金中取得部分津贴,而那些攻读法律的学生则可以获得全部津贴。那些在高等学校学习期满毕业的人都属于乌里玛阶层,他们毕业时接受一种叫做丹尼舍孟德(候补法官)的学位,并取得在小学教书的资格,有些人经过进一步的学习深造后,便可以在高等学校做教授,或成为正式法官。初等学校毕业的学生一般都担任宣教师、苦修士等圣职。据有关史料记载,在素丹穆拉德二世统治时期,共有两万多名学生在全国各地的清真寺学习规定的各种课程,到苏莱曼大帝统治时期,学生人数已经达到5万多人,这些穆斯林学校为奥斯曼帝国的社会发展,造就了大量的人才。

在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统治中,法官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他们统称为“卡迪”(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教法执行官),尊称为“毛拉”(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先生、主人)。帝国的法律顾问称为“穆夫提”,专司解释伊斯兰教法典。奥斯曼帝国对法官的任职、晋升、调动、留任都有严格的要求和管理制度,规定法官一律必须由乌里玛来担任,按照官方信仰的哈乃斐派教法,负责审理一切刑事与民事案件,而判决书则由民政部门来执行。按照有关的规定,在奥斯曼帝国首都的大法官或总法官是帝国的最高司法长官,他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指导帝国各地的司法工作,并且负责选拔各级法官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帝国各地的法官,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由哈乃斐派的法官担任首席法官,全而负责和监督地方上的司法工作。

在素丹塞利姆一世统治时期,由于帝国的疆域越来越大,因此他下令设立了三名大法官,称为“卡迪亚斯克尔”,分管欧亚非三大洲的司法事务。这三名大法官,一般都由奥斯曼帝国的王室成员来担任,权力和地位仅次于帝国京城的大法官。在奥斯曼帝国中等城市和小城镇的法官,属于一般法官或代理法官,乡村法官称之为内布11,是帝国法官阶层中最低的一级。穆夫提的地位仅次于一般法官,他们在一些主要城镇终身负责教律裁判工作,对帝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协助法官处理日常工作。穆夫提中也有一部分人协助各级地方政府工作,相当于宗教顾问。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或政府官员很少要求他们做教律裁判工作,因此他们的职业范围很有限,不过法官有时也要求他们对法庭上出现的有关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他们的意见也时常成为支持法官个人观点和意见的有力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