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二十九章 箴言二十九穿过法律之网的洞 (2)
到了羊交配的季节,雅各就采了些绿树枝,将树枝的皮剥下,露出花花绿绿的枝干。然后,雅各就将这些树枝插入羊喝水的水槽,羊喝水时对着树枝交配,就生下带斑点和花纹的小羊羔。以后,每当羊膘肥体壮时,他就如法炮制,每当羊瘦弱时,他就顺其自然。
这样,不几年,雅各就拥有几百只羊了。
我们暂且不去考虑雅各的办法是否可行,他的行为虽表面上公道或明摆着吃亏,但他确实是在合同中玩手脚,否则他也不会白手发迹。在现代商战中,这种行为尽管不道德,但却没有触犯法律,是许多商人屡战屡胜的杀手锏。
1868年,土耳其人准备建造一条从维也纳路经保加利亚到君士坦丁堡的铁路,共计2 500多公里。沿途地形复杂,政府预算的平地造价为4万美元/公里,山区造价为5万美元/公里。
犹太金融巨擘赫希男爵决定投标修建这条铁路,并同土耳其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该铁路由赫希男爵出资修建,铁路沿线的矿产森林资源由赫希开采,该铁路竣工后,由土耳其政府租用,租期为99年,年支付租金2 800美元/公里,铁路劳动者又另交纳年营运费为1 600美元/公里,合计每年可收回投资11%。铁路营运后,每公里铁路收入超过4 400元租金部分,将由三家分成:经营者得50%,政府得30%,赫希得20%。
铁路修建前,赫希先说服土耳其政府发行债券,由他经营,赫希以26美元的价格买进一批面值80美元的债券,转手以36美元的价格抛售给公众,先大大赚了一笔。
工程开工后,两年内完成了500公里的干线,正在此时,由于铁路伸入俄国的势力范围,遭到了俄国政府的强烈反对。土耳其被迫取消了整个线路中耗资最多、风险最大的1 200公里铁路。而原来土耳其政府同赫希的协议中之所以给予他如此优惠的条件,这段铁路是很重要的因素。现在协议依旧,而最难建造的地段却取消了,岂不明摆着让赫希发财吗?据说俄国的反对,首先是赫希的挑唆,而土耳其政府之所以就范,也是赫希暗中疏通关系的结果。
1888年,维也纳到君士坦丁堡的铁路终于竣工。同年,土耳其政府向赫希买下这条铁路。据估算,赫希在这笔大生意中共获得3 200万美元。
赫希的成功和“雅各的树枝”一脉相承。钻规则的漏洞,从而使自己有机可乘,从而大发横财。
在犹太人的经营思路中,在不改变法律形式的前提下,是可以变法律为我所用的。
有这样一则犹太商业笑话,其中就蕴含了这一基本思路:
一个犹太人走进纽约的一家银行,来到贷款部,便大模大样地坐了下来。
“请问先生有什么事情吗?”贷款部经理问。
“我想借些钱。”
“好啊,您要借多少?”
“l美元。”
“只需要1美元?”
“不错,只借1美元。可以吗?”
“当然可以,只要有担保,再多借一点儿也没关系。”
“好吧,这些担保可以吗?”
犹太人说着,从豪华的皮包里取出一堆股票、国债等,放在经理的写字台上。
“总共50万美元,够作担保了吧?”
“当然,当然!不过,您确定,您真的只要借1美元吗?”
“是的。”说着,犹太人接过了1美元。
“只要您付出6%的利息,一年后归还,我们就可以把这些股票还给您。”
“谢谢。”犹太人说完,就准备离开银行。
一直在旁边关注的分行长,怎么也弄不明白,拥有50万美元的人,怎么来银行借1美元?于是他追上前去,对犹太人说:“你拥有50万美元,为什么只借1美元呢?要是你想借30、40万美元的话,我们也会很乐意的。”
“因为我实际需要的是一个保险箱。我来贵行之前,问过好几家金库。他们保险箱的租金都很昂贵。所以我就打算在贵行寄存这些股票。租金实在太便宜了,一年只需花6美分。”
看,这就是犹太人的精明之处!银行是存钱的地方,也是贷款的地方,而贷款需要抵押。别人是有大量的资金需求才来贷款的。而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可以正常回收,就需要超出所借资金多一些的抵押金。别人通常是希望借贷的资金越多越好,而必需的抵押越少越好,而他却反其道而行之,他的抵押金很高,用了50万美元,而借贷的资金只是1美元。这完全超出了平常人的思维。而犹太人用很高的抵押金来换取区区1美元的贷款,却是合法的,大大节省了租用保险箱的费用,让人不得不佩服他们的精明。
1968年前后,日本政府仍开放外汇市场,拼命买进美元,其原因是日本采取了严格的外汇管制,使外汇市场没有投机的余地。
然而,实际上却存在着在外汇管理制度下所不应该有的美元投机买卖,大量的美元流入了日本,正是犹太人越过严格的外汇管制,把美元带进日本,而他们盯住的法律“软肋”,是日本奉行的“外汇预付制度”。
“外汇预付制度”,是日本政府在战后特别需要外汇的时期颁布的,对于已签订出口合同的厂商,政府奖励出口商提前交付外汇。但是,该制度有一个严重的缺口,即允许解除合同。利用外汇预缴预付和解除合约这一手段,即可堂而皇之地把美元卖进实行封锁的日本市场。
即犹太商人先与日本出口商签订合约,充分地利用外汇预付款,将美元卖给日本。如要买回美元,就只需和日本出口商解除合同就行了。签约时预付数,按1美元折合360日元的比价。解除合同时,则按1美元折合308日元的比价买进美元,可以从中赚取差额52日元。
日本政府注意到这一问题时,已经是尼克松声明发表后的第10天——1971年8月27日。到该月的31日,才停止“外汇预付”,而且还不是全面停止,还允许一天成交1万美元。超过1万美元则需日本银行的批准。
这时,犹太人已经全部卖出手中的美元。等日本银行宣布检查时,已没有犹太人再对日元感兴趣。
从这则“日本人蚀本”的实例中,我们不难看出,犹太商人的成功恰恰在于“倒用”了日本的法律,将日本政府为促进贸易而允许预付款和解除合同的规定,倒转为争取预付外汇和解除合同来做一笔纯属虚假的生意。缺乏逆向意识的日本政府,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犹太商人客观上也就是形式上绝对合法地赚去了大把日元。
许多成功的犹太商人,都以“倒用法律”这种逆向思维为指导,“钻空子”赢利。
再来看看另一位犹太富商利昂?赫斯是如何成功“倒用”法律的。
利昂?赫斯美国犹太人中新出现的一个石油富豪,在美国的大富豪中位列第21名。他控制着阿美拉达-赫斯石油公司将近22%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财产在2亿至3亿美元之间。
1981年之前,阿美拉达-赫斯石油公司一直使用国外进口的高价石油,同时享受着政府每年2亿美元的补贴。但从1981年起,美国政府取消了国内石油价格管制,国内石油与进口石油的巨大差价不复存在,价格补贴也就同时取消了。这么一来,赫斯也开始为自己进口的石油价格犯愁了。解决问题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向有关的国家官员行贿,争取优惠价。
这种做法是石油行业中司空见惯的,一些大石油公司也都走这条捷径,只是大都采用各种财会手法来掩盖诸如此类的付款。
赫斯比他们更技高一筹,他选择了一种较为直接的方法,他在给股东们的信中告诉他们,“这一笔笔数额可观的款项只从我个人的基金中支付”。而且这笔基金本身也不作为业务开支在他个人应纳税款中扣除。
这就是说,赫斯是以个人的钱在为公司业务铺路。不单如此,他还得为这笔铺路费交纳个人所得税。美国政府对行贿的有关规定,是在企业法人行为层面上的规定,对于个人之间的馈赠是完全不适用的,更何况馈赠金本身的税额已经完全付清。这样,赫斯就干干净净地避免了涉嫌有争议的法人行为。只要贿赂还在送出去,优惠价的原油就会流进来,公司就能挣大钱,赫斯个人的腰包就会随之鼓起来,他的个人基金也不会枯竭。最后,美国政府也可以一方面禁止行贿,一方面又分享行贿带来的利益,而股东也乐得让赫斯用他自己的钱为他们谋利益。
赫斯没有宣布政府有关规定无效,但却以自己的方式使它完全不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