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所述30余道所在郡的形势分析,其中原为秦国地方的有左冯翊、武都郡、天水郡、安定郡、北地郡、上郡等共7郡20道;秦从巴蜀发展起来的有广汉郡、蜀郡、犍为郡、越寓郡计4郡10道;秦从楚国得来的南郡、零陵、长沙3郡国,仅4道。34道中绝大多数是秦直接统一少数民族时设立的,仅4道是占领楚地后于楚国华夏化较差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
秦国设置属邦和道的时间,可作如下推测:
“秦穆公得由余,西戎八国服于秦”。当时臣服于秦国时八个戎部有绵诸之戎、绲戎、翟(狄)戎、戎、义渠之戎、大荔之戎、乌氏之戎和朐衍之戎。但是,这些戎部有的在秦穆公死后(前621)就开始脱离秦的统治,自行发展了,甚至迁徙到很远的地方,只有一部分与秦为邻,与秦时战时和,不属秦统治。秦的再一次崛起,在献公(前384~前362)和孝公时(前361~前338)。秦献公即位初,“欲复穆公之迹,兵临渭首,灭狄、戎。”。传至孝公,“西斩戎之王”,“使太子驷率戎狄九十二国朝周显王”迫使大批戎狄部落臣属于秦。但在商鞅变法的内容当中,还不见有关属邦的条例,可见孝公时尚未设置。
惠文王即位后,于十一年(前327年)“县义渠”、“义渠君为臣”,秦的管辖范围不断扩大。秦不仅在此设立了若干郡,而且对归降的少数民族部落首领仍保留其王号、侯号,而这些称王称侯的少数民族部落,大概就是秦国的属邦。孝公斩杀王之后,史书不见王再次出现,而道可能就是在此后设立的。义渠王称臣以后,经常进出秦国宫廷,直至秦昭王三十五年(前272年)义渠王被宣太后诱杀,于其地设置郡县。秦王政即位(前216年)后,除保留原有的属邦和道以外,尽力扩大郡县,“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实行政令统一。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秦占南方桂林、象郡、南海等越族地区,西北进入河套,都设立郡县,没有属邦、道等名称。可见,秦设置属邦、道,主要在秦惠文王至昭襄王在位时期。
根据以上分析,《汉书·地理志》所列上引29道,都是秦国从惠文王至昭襄王时设立的,秦统一赵、韩、魏、燕、齐、鲁、楚、越等地以后,都沿用了原有的地名没有改设邦、道。
秦属邦制度的内容,我们只能从云梦秦简中看出比较粗略的眉目。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了大批秦代竹简,内容十分丰富。但是,云梦是当时秦国南郡的一个属县。南郡是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秦派白起攻楚占据郢地而设,这里经过楚国多年经营后,华夏文化程度已经很高,保留的少数民族不多,见于《汉书·地理志》的“道”仅夷道(今宜都县),可见已经不再是少数民族大量聚居的地区。这批秦简的内容虽然十分丰富,但各件文书都是根据南郡太守的需要从原件中摘抄出来的,不是全文,因而不能由此窥探其全貌。简文编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中。
秦简中主要内容之一是《秦律十八种》。中间有《属邦律》,抄录了仅一条。全文是: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属邦。
这段条文的意思是说各道官吏在输送归属于秦的少数民族人众时,必须登记清楚已经领过口粮的年、月、日,领过衣服没有,有妻子没有。如系应领者,应按法律继续供应给衣食。
很明显,这本不是属邦律的全文,而只是与南郡有密切关系的一条。南郡虽然仅有一个道的少数民族居地,但地处东西南北的交通要道上,本身具有送往迎来的责任。因此,南郡太守府在抄录法律条文时,将此条录出,作为例行公事的依据。属邦律既然成为秦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必然很多,应包括属邦的组织机构、性质、义务、与各方面的关系等等内容,这说明属邦制在秦国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秦墓竹简中还有一部法律文书,即《法律答问》,内容也很丰富。其中关于少数民族方面的问答,有以下几条。
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
法律规定,擅自杀死、用刑和剃削后子者,要依法治罪。什么是后子?凡有爵位者所生的儿子,以及归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首领所生的儿子,都是后子。又记:
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投梃、拳指伤人,以布。可谓?布入公,如赀布,入赉钱,如律。
意思是说,属邦的人与秦人发生争斗,属邦人用刀刃、棍棒、拳头打伤了秦人,应擎以布。什么是?就是按照律令文交纳赀布入官,或交钱。又记:
臣邦真戎君长,爵在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
“上造”是商鞅变法时规定的二十等爵位中的一种,最低级为公士,次为“上造”,属于低级士卒。臣邦中真正的少数民族首领于爵位在上造以上,犯了罪,应当赎免。上造一级的少数民族首领,应是极小的部落首领。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归属于秦的少数民族,因不满他们的官员,要想离开夏人,不能允许。什么是去夏,离开秦国的管辖,就称为去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他邦,而是为真。可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
真正的少数民族君长犯了罪,直至耐罪(剃头、刮胡须)以上,都可以赎免。什么是真的少数民族?父母双方都是少数民族血统,或出生于少数民族地方者,就是真少数民族。但是,父亲是少数民族,母亲是秦人,所生子女,就是“夏子”,即秦人,不再是少数民族了。
《法律答问》是解释法律的一种文书,与秦律有同等作用。
通过上引条文,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秦国对归属的少数民族,在法律上享受优于秦人的特殊待遇。秦国的法律比较严酷,但在犯有相同罪过的情况下,少数民族比秦人要好,甚至很重的罪都可以得到赎免。
第二,少数民族的族籍,有严格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少数民族者,或出生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才算是真正的少数民族。父方为少数民族,母亲是秦人,所生子女就成了夏人(秦人),不再是少数民族,因而也就不能享受优待了。
第三,已经归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因为不满意他们的官吏,要想离开夏国,法律是不予准许的。秦国一方面用法律条文优待少数民族,争取少数民族归属秦国,同时又严格规定享受优待的少数民族的条件,而且还提出归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要想脱离秦国是不合法的等等,这就为秦国人口的增加、国力的强盛起着巨大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各诸侯国大喊“尊王攘夷”的口号驱逐戎狄。齐“桓公之与戎、狄,驱之尔”。与秦为邻国的晋国得知戎狄“贵货易土”的弱点,实行启土政策,“予之货而获其土”,使少数民族离开他们原来居住的富饶地区,向高寒山区迁移。而秦国从穆公西霸诸戎开始,就注意争取少数民族,把附近的少数民族尽量置于自己控制之下,这不能不从他们的历史发展中去寻找原因。
秦人的祖先究竟是否为华夏人,姑且置诸不论,但长期活动于少数民族之中,确属事实。非子牧马于淠渭间,取得良好收效,这正是少数民族生产的特长。周王室使其“和西戎”,也是看中了秦人与戎狄关系密切,了解戎狄习俗的缘故。直至秦孝公时,秦人还回忆其先世时的情况,说;“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迂之”,周朝将他们按戎狄对待。秦人生活于戎狄之中,对戎狄的情况自然了解很深。
《秦本纪》记载秦穆公与戎王使臣由余的一段对话,很有意思。秦穆公领由余观看秦国的宫室、仓库,以示秦国富强与繁荣。而由余则说:“使鬼为之,则劳神矣;使人为之,则苦民矣。”批评了秦国劳民伤财的政策。秦穆公又问:“中国以诗书守乐法度为政,然尚时乱。今戎夷无此,何以为治?”由余笑着回答说:“此乃中国所以乱也。礼乐法度,身以先之,仅以小治。及其后世,日以骄淫,阻法度之威,以责督于下,下罢极则以仁义怨望于上,上万交争,怨而相篡弑,至于灭宗,皆以此类也。夫戎夷不然,上含谆德以迂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戎狄礼约法简淳朴的民俗风尚,是其强盛稳定的重要原因,这对秦国产生了重要影响。秦国的逐渐强大,多得利于此。
秦国在西方戎狄中的地位巩固以后,即向南发展。为此,张仪与司马错在秦惠王面前展开了一次争论。张仪主张出兵韩国,进攻楚、魏,进逼周室,“挟天子以令天下”,又说:“蜀,西辟之国,而戎狄之伦也,弊兵劳众,不足以成名。”司马错则说:“欲富者务富其民,欲强者务富其民。”蜀乃西边小国,“取其地足以广国,得其财足以富民,缮兵不伤众,而彼已服矣。故拔一国而天下不以为暴,利尽西海,诸侯不以为贪,是我一举而名实两附。”惠文王采纳了司马错的主张,举兵向蜀。不久,蜀、巴臣属于秦,成为秦的属邦。
秦在巴蜀的统治,《华阳国志·巴郡志》中有一段记载。秦昭襄王与夷人结盟,约定:“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箅,伤人者论,杀人者雇死倓钱。盟日;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这种盟约看起来双方是很不平等的,于秦甚为不利。但是,秦国正是利用这种诚意,争取了巴蜀地区,而且向南扩大到夜郎、勾町、昆明诸国,达到了“一举而名实两附”的目的。
战国七雄相争,论地利、物产、人才,秦国并不优于其他六国。最后秦国能实现统一大业,除其他原因外,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诸国互相残杀的时候,而秦国利用这一时机,通过建立属邦和道的制度,把西北、西南甚至南方的广大少数民族争取到自己一边,把这广大地区的人力、物力、财力充实到秦国,使秦成为名实相符的强国。
秦国强盛的情况,张仪对韩王说过一段话,云:“秦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虎贲之士踺趵头、贯颐奋戟者,至不可胜计。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趺后,蹄间三寻胜者,不可胜数。山东之士披甲蒙胄以会战,秦人捐徒裼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与山东之卒,犹孟贲之与怯夫,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夫战,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异垂千钧之重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这里所说的“秦马”,又称“胡马”、“胡苑之马”,即少数民族牧养之马。“戎兵”,亦可作“戎狄之兵”解。这些秦兵勇敢无比,不戴头盔可以冲锋陷阵;胡马高大,一步三寻,每寻七尺,即二丈一尺。魏兵与秦争战,秦击魏无异于千钧之重击于鸟卵之上,必定失败。这些话虽然有夸大其词之味,但仍可以看出秦国的兵力其所以强大,争取了广大少数民族的战士、马匹、装备,是重要因素之一。这说明秦争取少数民族的政策是成功的。
秦国推行属邦制和设道官,是在惠文王和昭襄王时期,秦王政执政以后,实行郡县制。但是,原来的这种设置还在继续沿用。云梦秦简中有一篇《语书》,是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守腾发给所属县、道官吏的一道命令。县与道并列,证明县、道并存。文中有“长邪僻淫浃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一语。邦即邦国,指少数民族;民指华夏人。文中提出对于“或不便于民汇报会,害于邦”的恶俗,要依法“矫端民心”。而且还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秦国的属邦政策,一直贯彻到秦朝灭亡。汉建立后,这种制度继续沿用并加以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
(原载《马长寿纪念论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