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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术、势”的法家管理思想(1)

自私自利最大的原因是经济压迫。我们中国是农业社会,生产方法几千年没有改变,而又时常遇到旱灾水灾的大荒年。兼之每到一个大荒年北方未开化的民族便要乘机而入,内面的游民便要揭竿而起,结果连可以耕种的也不能耕种,全国只有饥饿。我们的祖宗,总有受过灾荒穷困磨难的。在这生存竞争极强烈的情形底下,若是我们损己利人,解衣推食,那么我们一定被淘汰。反而言之,若是我们自全不管他人,自私自利,搜括钱财,预防穷困,我们生存的机会自然要多许多。在这种贫困社会里面,凡自私自利的观念愈强的,生存的机会愈多,多经一次荒年,多深一分自私自利的心理。中国社会不但荒年如此贫困,就是平时也不过勉强敷衍度日。凡是能够不顾名誉的人,的确要占一些便宜。所以大家为预防穷困起见,不能不“见利忘义”。中国社会既都充满了自私自利的心理,那么当然没有公德、仁侠种种精神而简直成了一个“强欺弱,众暴寡”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面,欺善怕恶,趋炎附势,便是相因而至的两种堕落心理。———王造时

一. 法家智慧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法家学派概述及其理想管理目标

法家萌芽在战国前期,发展在战国中期,兴盛于秦,至秦亡而法家地位骤降。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家被儒家成功改造,儒法合流。

法家的实际开山人物,当首推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李悝师从子夏。子夏正是孔子的嫡派弟子。李悝《法经》的颁布、实施及其理论的阐发,标志着法家作为学派的诞生。前期法家除了李悝外,主要还有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战国晚期,韩非子结合前期法家各流派之长,融会贯通,成为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大致来说,前期法家可以区分为“法”、“术”、“势”三派:

商鞅重“法”,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圣明的君王“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在商鞅看来,只有法令昭彰,刑罚严格,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使政策得以贯彻,达到“民安”、“国治”。

申不害重“术”,认为君主只有将自己的意志情感和心理深藏在内心,使人不可窥测,才能洞见大臣的思想,并加以控制。

慎到重“势”。“势”即权势。在慎到看来,“贤知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诎贤者”,贤人之所以屈服于不肖者,是因为“权轻”;不肖者之所以服于贤者,是因为贤者“位尊”。所以,君主只有拥有绝对的权势,才能治理好天下。

在此三人的基础上,韩非子分析各自的优劣,认为必须综合采用三派的长处,才能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韩非子从务实功利的价值观出发,提出人性自为自利,并由此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政治学说;他以道为旨,以国家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对属下以势驭之,以术制之,以法决定赏罚。

法家所期望的理想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当然,这样的社会必须将“社会公德”置于“血亲私德”之上,因为唯有泯灭血亲私德,才可能让一个国家、团体高度组织化。短命的大秦王朝让汉王朝的统治者们对这样一种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起了疑心,于是汉武帝罢黜百家时,法家就首当其冲了。《汉书·武帝纪》记载:“建元年冬十月……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不久,董仲舒又在上《天人三策》时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欣然采纳。自此而后,法家学说似乎淡出了历史舞台。但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

与儒家的“自律”不同,法家强调的是“他律”。所谓“自律”,就是指个体的道德,也就是一般所谓的个人的道德修养;“他律”,就是指社会的道德规范,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及惩治机制。从“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来看,“他律”是相对“自律”而言的,它所强调的是道德责任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本身,而非出于主体自觉的道德意向,因此具有外在的强制性;而“自律”则是“他律”的升华,是一个人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它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理性和意志。《汉书·元帝纪》中汉宣帝的名言恰如其分地揭示了法家学说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所发挥的作用:“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法家代表人物及其著作

法家代表人物当然非韩非子莫属。

韩非子其人,可以借用陈伟在《韩非子答客问》一书中的概括:“‘畸致乏援’的韩姓同宗公子;为人‘口吃’,少言务实;‘喜刑名法术之学’;师从荀

卿,学‘帝王之术’;面对风雨飘摇的韩国局势,上书‘干韩王’;进言不用,孤愤著书。”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今河南西平县)人,思想家、政治家。他出身贵族,是韩国的宗族公子,曾师从荀子。司马迁在《史记》中说:“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

韩非子的一生,正处于韩国横遭强邻侵凌,国土日削,濒于危亡之际。在青年时代,他曾多次上书韩王,希望韩王能够励精图治,但都没有被接受。韩非子虽然“烛弊深切”(清人王先谦语),却无能为力。于是他针对现实中的种种弊端,总结了历史上的成败得失,写成了《孤愤》、《说难》、《五蠹》、《内外储》、《说林》等十多万字的文章,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

后来,秦王嬴政看到了韩非的文章非常赏识,“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就起兵攻韩,迫韩来秦。来到秦国之后,韩非上书秦王主张攻赵国存韩国,这一观点为嫉妒韩非的李斯、姚贾等人陷害他提供了口实,说他“终为韩,不为秦”,将他打入大牢。公元前233年,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令其自杀。韩非申诉无门,被迫自尽于云阳(今陕西淳化县西北)狱中。

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谈,在当时游说之风盛行的战国末期,这必然成为制约其个人发展的最大阻力。所以韩非子屡次上书韩国君主要求变革而不得,在郁郁不得志的情况下,转而埋头著书,这就是《韩非子》。

依学者研究,韩非当年作《孤愤》《五蠹》等,原本分篇单行,后来在秦灭韩后,由秦主管图书档案的御史编辑而成,时称之为《韩子》。后因唐朝的韩愈也称韩子,为了区别,故改称韩非为韩非子,书也改称做《韩非子》。

《韩非子》全书二十卷,五十五篇,有十余万字。除《存韩》后半篇是李斯的言论外,其他文章皆出自韩非之手。

20世纪,杨鸿烈先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曾这样总结韩非子的思想:

第一,韩非从“性恶论”出发,“证明法律的必要和可期望获得的最高效率”。

第二,韩非深刻地批判了儒家的“仁义道德”说,指出其“迂阔”和不切实际,证明法治较单纯的德治“终胜一筹”。

第三,韩非总结了“往者得失之变”,找到了“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规律,树立了“正确的历史进化观念”。

第四,“韩非学说最讲功用”,所谓“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从法律的功用方面着眼来给法律下的定义”。

第五,建立了法、术、势三位一体的学说。把慎到的“势”细化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主张“抱法处势则治”。在“术”方面,主张“奉公术废私术”,仍以“法治为主”。

第六,以“无为”作为法治的理论,也就是太史公所谓的“归其本于黄老”。

第七,主张“重刑主义”。

杨鸿烈总结的这七点,是对韩非思想相当完整的评价。虽然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并非中国文化的主流,但它的影响、它的效用却非常大。综观古今,中国古代的各种学术思想的实际政治效应还没有哪一家能超过韩非的。所以蒲阪圆在《增读韩非子·题辞》中这样说:“诸子中,惟韩非书最切世用。”

法家思想的现代应用

抽去特殊历史环境的影响,作为以领导者为主要考量对象的思想,法家讲的统御术,一方面针对领导者本身心性中的本质、动机及想法,提出了应对策略;另一方面则提供被领导者的常情心态,以利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法律法规,构筑治理蓝图。这两方面展露了法家学者杰出的经营管理智慧,对现代管理有着诸多启发。

·领导者自处方面

法家从道家思想得到启发,对国君自处提出了两方面的意见:一是虚静无为,一是任势。

国君也是人,既是人同样也具备人之常性。而国君之心性一旦为臣下所洞悉,那么臣下必然逢迎拍马,甚至隐恶扬善,极尽壅蔽之能事;所以国君应明法以去私,避免国君因人好恶而伤法;或因臣下洞察君主心性而被蒙蔽。因此,“法”便顺应而生。

凡事以法为依据,则善恶分明,赏罚清楚,为君者便能谋求国富兵强,而为臣者也因此而不至于夺上权柄。比如《韩非子·五蠹》篇中讲道:“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意思是说英明的君主治国之道,在于专一地用法而不追求用智,坚定地用术而不崇尚诚信,这样法治不会败坏,而群臣也不会有奸诈的行为了。

另一方面,法家认为权势是具有实际制力的实权和威势,是国君的胜众之资。所以,“权势不可借人,上失其一,下以为百”(《韩非子·内储说下》),权势必须由国君专握,绝不可以假借他人,这也就是说君主要任势。

·管理臣下方面

为君者在管理臣下时,考量臣下的自为之必,必须掌握刑德二柄,也就是说,为君者只要制定出刑德的标准,使群臣得以遵循,则国君就能致霸王之业。

法是法家思想的核心,依法而任官,循名而责实,信赏必罚,为的就是让整个组织有统一的行为标准。在法家那里,法首先是公平、公开而能够被实践的。其次,法的执行结果必须是信赏必罚的。如此落实工作绩效,组织也必会因此秩序井然。

另外,法家讲“术”。韩非子给术的定义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我们可以看到,术包含了君主对臣下的考察、监督、奖惩等整个管理过程。

韩非子认为用术就是“循名而责实”。“实”就是组织中的担任职务的人。“名”,是这些人的头衔。“循名而责实”责成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就要做到该职务应当合乎理想地做到的一切事。所以领导者的责任就是把某个特殊的名加于某个特殊的人,也就是把一定的职务授予一定的人。这个职务的功能,早已由法规定了,也由其名指明了,所以领导者不需要,也不应该为他用什么方法完成任务而操心,只用看结果再定功过就行。这就是君主使用、控制群臣的具体原则及方法,即“宜其能,胜其官,轻其任”(《韩非子·用人》)。

这里,韩非子没有像孔子那样要求“正名”,而是要求“正实”,即以“名”为标准来责求“实”是否与“名”相符。这显然更实际,也更理智。

当然,韩非子的“术”还包含许多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内容,比如用人术、听言术、治奸术,我们将会在后面一一介绍。

回顾先秦时期的百家争鸣,可以说,在某些方面法家的理智思索实在已经超出了儒家。孔、孟所谓的仁义学说虽然非常美好,但就当时的现实来讲,这些学说大半只能是理想。所以,晨门讥笑孔子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论语·宪问》),梁惠王认为孟子“迂远而阔于事情”(《史记·孟子荀卿列传》)。相反,韩非无论是对于现实问题的认知,还是解决方案的提出,都有极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儒家将法家领导心理思想和技巧融入它的管理理念之中,法家的以“人性恶”为基础,提出“法治”,并针对人的心理特点,以法、术、势作为三位一体的管理力量,重视的是组织的管理权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外在权利因素和约束力,着重于从外部强迫、控制和利用被管理者来实现其管理目标。而儒家以“人性善”为基础,提出“仁政”、“仁制”的管理思想,重视的是发挥人格内在的管理力量,如道德的约束力、向善性、资力、传统等,通过内省、修炼、扬善等方式来实现管理目标。这两者结合起来达到了非常奇特的管理功效。显然,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家与儒家的管理心理思想的合流堪称是珠联璧合,刚柔相济。

———朱永新,苏州大学博士生导师

二. “法”为“天下之程式”的法家管理主张

刑治主义的功能取向

法家推行“以法治国”,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法是具有刑治主义的功能取向的。在法家那里,“法”是“王者之政”的工具,是“兴功禁暴”和“以暴易暴”的工具。所以,《说文解字》云“法,刑也”;《尔雅·释诂》则云“刑,法也”;《唐律疏议》说“法,亦律也”。国君只要一切以法为标准,言行全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则无敌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