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好老板必知的13种财务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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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陷阱 有钱也不交,死了都要逃(1)

——不懂合理避税,硬要以身试法

§§§第一节 稽查风云

一、隐藏的收入

B市地税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违法行为。B市地税局稽查局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检查税种,以商品房开发面积、销售价格及售房收入为重点检查项目,最终对该公司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8000万元。该公司成立以来,在市内黄金地段先后成功开发了A花园和B新城两个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档住宅小区和两栋正在施工中的豪华写字楼,其中两个住宅小区已经开发完毕,账面上体现全部销售完毕。

稽查人员为了不打草惊蛇,决定先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名义,正常调取该公司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初步检查结果显示,该公司除了账面一部分房款用自制内部收据代替发票入账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54万元以外,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收入不入账问题。

稽查人员另辟蹊径,积极联系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和建设局等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调出了与该公司工程开发施工有关的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关键性外部证据资料。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逐一统计了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建筑工程决算面积、可供销售的面积,包括主房、配房、阁楼和停车位等的面积,并制成了电子表格进行归类分析,进行纵横交错的排查。

经过资料汇总、比对分析,A花园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售面积)为157296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48796平方米,存在8500平方米的差额。B新城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售面积)为125410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20430平方米,存在4980平方米的差额。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面上应该还有约13480平方米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上,该公司账面上两个住宅小区的“开发产品”“开发成本”期末无余额,开发产品即商品房成本已经全部结转完毕。

在与该公司财务人员核实上述情况时,他们一口否认存在差额的事实,推脱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的面积不准确。稽查人员为了确保数据万无一失,先后多次到两个小区的现场查看。通过对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逐一核对,稽查人员的目光最终锁定在了小区内最不引人注意的地下车库,挖出了该公司百般掩盖的“地下文章”。在对小区居民及居委会的走访时,稽查人员还了解到,该公司在预售和销售商品房时,为客户提供的是自制的收款收据。至此,该公司故意隐匿开发产品和销售不入账等违法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A花园小区的面积差额原因在于地下车位。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规划标准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中“开发成本——停车位”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开发成本——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B新城面积差额源自沿街商品房,该小区的沿街商品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账中“开发产品——沿街商品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沿街商品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单位某物业公司1580平方米,用做办公场所,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经核算,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3335.5万元。

在铁的证据面前,该公司终于承认了采取设置真假两套账的方式,隐匿部分开发产品从而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处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166.7万元,企业所得税82万元,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万元,教育费附加5万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同时对少缴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罚款和少缴纳税款的1倍罚款。

二、经验及教训

案例中企业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虽然在短期内减少了企业的税务支出,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的小聪明最终没能逃过税务机关法眼,企业不仅要补交偷逃税金,还要多交罚款,同时对企业声誉造成很不利的影响,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实务中,企业应通过正规的税务筹划,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达到节税的效果,而不应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第二节 有一种陷阱叫逃税

近些年来,随着诸多大企业逃税事件不断曝光,“逃税”和“合理避税”作为两个热点词汇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视野。那么作为企业决策者的企业老板应该如何对待这两个问题?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更多的还会影响到企业长远的发展前景,如何权衡,关系重大,从本节开始我们将就这一问题深入探讨。

一、什么叫逃税

逃税又称非法避税,泛指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图不支付有关的课税。在某些国家,逃税是刑事犯罪,案情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广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的一种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种:

(1)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称“逃税”,在我国称“偷税”、“抗税”、或“漏税”。

(2)采用合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称为“避税”。

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义务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依据我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

广义地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区别。

二、企业逃税的几种方式

1.在会计账簿,报表上造假

企业为了偷逃税,设立真假两套账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做法,自身核算做真账,应付税务机关用假账。某些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按会计制度办事,原材料购进。产成品销售,成本核算十分混乱,尤为突出的是产品销售现金收入不入账、为了造假的需要,有的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甚至将货款直接存人个人账户,以逃避监督。这类企业以家族式私营企业最有代表性,其厂长、会计,出纳、部门负责人都是亲属、亲戚,案发后,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

2.在会计凭证、发票上造假

当前,有不少企业仍使用白条、收款收据等现金收据之类的非法单据入账,有的在工资表上造假,虚列单位员工名单,形成税收管理上难以制约的漏洞,也给贪污腐败者可乘之机、企业发票造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套买虚开发票。有的企业为了能抵扣税款、降低税负,公然到社会上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发票入账,而有的皮包公司则专营虚开发票,牟利骗税的勾当。二是搞大头小尾,将发票分联填写。某建筑安装公司将11份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大头小尾式填开,发票联收入128万元,存根联入账 22万元,偷税3.3万元。三是虚开农副产品专用收购凭证。有的企业将凭证作为税负调节器,虚开凭证抵扣税款,将支付的收购货款转入小金库,挪作它用,四是在产品、营项目上弄虚作假。有的企业单位明明购买了产品,却接受对方的运输发票;有的吃喝娱乐消费用劳务发票报账;有的将高税率增值税变通为低税率营业税,形成了一套惯用手法。

3.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上造假

企业为了违规抵扣或提前抵扣税款,可谓不择手段,五花八门。有的企业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以及购进固定资产等,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处理;有的企业将“折旧费用”、“递延资产”等账户当作蓄水池、调节器,多摊少摊,多提少提,自我调节,随意调整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捞取荣誉或其他的某种目的。

4.在现金账户上造假

企业为了逃避税务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对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监督,不按规定要求设立现金日记账或在记账上弄虚作假的并非个别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实现现金结算,对不要发票,直接以现金进货的客户实行价格优惠,其现金货款不仅不记现金账也不做销售收入,现金账形同虚设;有的企业不但要求购货方支付现金,自己为了在价格上得到便宜,在购进原材料,支付运输、劳务费也采取现金结算,为对方偷逃税提供方便。

5.在纳税申报上造假

有的企业将部分产品销售收入、预算外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非主营业务收入或收回外单位欠款等,不按规定存入户银行,设立“账外账”;有的将收入长期放在“其他应付款”中或把当年收入挂账处理或采用压单方式转到下年度清算,这些都是为了实施虚假的纳税申报。还有的企业搞车间或内部承包租赁,本都属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实体,但承包者、租赁者都不申报纳税,而企业只就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入账纳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近年来,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搞零申报,负申报的问题屡见不鲜。

三、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避税与偷税都是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纳税责任的规避,但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1.经济方面

逃税是在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其纳税义务。结果是减少其应纳税款,是对其应有税收负担的逃避,不能叫减轻。而避税是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只是采取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逃税直接表现为全社会税基总量的减少,而避税却并不改变全社会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转移。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

2.法律方面

逃税是公然违反、践踏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它在形式上表明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谎报和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非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人可能并非具备故意隐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过失本身也是法律不允许的。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的实践活动,尽管这种避税也是出自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形式上它是遵守税法的。

3.使用手段不同

偷税以违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应税事实隐瞒或者做虚假陈述,如采取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指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来逃避已发生的纳税义务。而避税则以寻找和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缺陷和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的安排,使应税事实变为非应税事实或者变为纳税义务较轻的应税事实,从而达到不交税的目的。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在于:偷税的实现途径具有欺诈性;而避税不具有欺诈性,其手段是公开地利用法律漏洞或钻法律的空子。

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

在避税行为中,纳税人采取的异常交易和经济安排,这种安排从经营开始就实行,使税收条款不能适用,或者符合既定的免税要求,即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就开始采用避税措施。而偷税却是在已经实施经济行为,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以后,纳税人通过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者少列收入等手段,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从而获得税收物质利益。

5.法律性质及后果不同

避税行为人在不违反税法的条文规定或形式规定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漏洞、模糊、不规范处,选择有利于其自身但却异常的、不合常规的交易安排以达到规避税负。该形式在外观上并不违反法律的形式规定或文义规定,并且在税法上是适法有效的行为,具有形式合法性。由于避税行为不直接触犯税法条款,因而它一般受到各国政府的默认。政府一般对避税是采用修改和完善税法来堵塞纳税人可能利用的漏洞,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而偷税行为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偷税直接违背税收法律,一旦查明纳税人偷税事实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