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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社会契约论(1)

卢梭Rousseau(法国1712年-1778年)

他是浪漫主义运动之父,是从人的情感来推断人类范围以外的事实这派思想体系的创始者,还是那种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从卢梭时代以来,自认为是改革家的人向来分成两派,即追随他的人和追随洛克的人。

——英国哲学家罗素

提到法兰西,我们必定会联想到那轰轰烈烈的1789年大革命,我们当然更不会忽略那站在革命背后的掀起浪潮的思想文化巨人们,正是他们用思想之火炬照亮了法国乃至人类的前进之路。让·雅克·卢梭便是其中的一位,这位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哲学家,以其卓越的智慧与思想不仅给笼罩在法国大地上的漫长黑夜带来了曙光,也给人类的思想宝库留下了珍贵的遗产,甚至于拿破仑也不得不承认卢梭在法国革命史上的地位,认为如果没有卢梭便没有法国革命。

卢梭的一生,是苦难的一生。他从小失去双亲,长期过着饥寒痛苦的流浪生活。他从事过多种职业,饱尝了人间的辛酸。他没有进过学校的大门受过正式的教育,而是靠刻苦自学成为思想界的巨子;他受过来自各方面的种种诽谤和污蔑、中伤和曲解、迫害和攻击,但从不做任何妥协;他高尚纯洁,不贪图个人的荣誉和财富,在贫贱生活中保持着精神上的风采。他向自己的时代和社会提出了勇敢的挑战、指责。他主张用暴力推翻这不平等的社会,把人民从封建专制的羁绊中解救出来。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深刻、最著名的著作,也是世界政治学说史上最著名的经典文献之一。它不仅为法国未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提出了一个设计方案,也给其他国家的民主革命与改革以巨大的影响。这本书使卢梭赢得了世界荣誉。与《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等其他著作虽形式不同,但它们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他全部作品共同的特征和所贯穿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它充满了对封建压迫的激烈抗议,这抗议的声音预示着法国封建制度行将崩溃,明显地表现了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要求,为推翻已经过时的封建主义统治的斗争提供了响亮的思想口号,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共和主义的政治蓝图提供了理论基础。

卢梭生活的时代距今已有两个多世纪的历史了,在这200多年的漫长岁月里,世界在变化,时代在前进,人类在发展,但社会与人生的本质永不改变,卢梭在人类思想文化史上留下的宝贵遗产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借鉴。

《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更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

首先,卢梭认为,自由的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弊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国家。由于国家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产生的,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继之,卢梭进一步阐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同时,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也是同三权分立学说相对立的,既然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那么,把主权一分为三,就是错误的。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社会契约论》还论述了一系列法律基本理论,在其中贯穿着以人民主权为中心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卢梭的这一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法律具有普遍性这一特征,在法理学上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他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首先,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其次,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卢梭世界中的自由、法律与国家

有人说,卢梭的政治理论深受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影响。“理想国”的概念,建立于人性善的理念基础上,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说“只有正直的人才会幸福”,善的意志成为他的理想国的基础。卢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宽容理性,坚定地反对任何政治暴力。同是论述理想国的原则,不同于柏拉图,卢梭将其理论框架完全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自由意志”。

很早以前,人们有一个更好的但文言的说法:“天赋人权。”由天赋人权作为第一原理,他所构造的不再只是理想,而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公民社会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无所不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他的《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是人权和法律的有机结合。从此,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成了卢梭的继承者和背叛者共同的理念。卢梭作为“主权在民”的勾画者,就是在200年后还处于争论的中心:他的理论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还是在提倡极权暴政?

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立法的彻底参与,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在这一过程里,个体利益“交集”而非“并集”形成公民意志——主权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这种主权者因为个体的不断参与,其内容是常新的,其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共荣的。从这一点出发,多数人说了算的约法三章必然地成为主权在民的道德的体现方式。卢梭把政权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两个部分,前者属于社会契约的范畴,而后者不是契约的内容。这个理念对后来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卢梭之前,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惟缺卢梭的“主权在民”的动力。《社会契约论》本身是自适的政治理论专著。它自始至终只扬弃了一种体制:专制政府。按卢梭的话,这就是那种蔑视法律把个体的权力高于主权者之上的体制。其他的体制,卢梭仅仅论述了它们合法的自然依据。从直接民主制、贵族代议制到君主立宪制,统治的根据必须是人民主权——其真正表达就是法律。卢梭进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体统称为共和政体。卢梭的理想并不是人们常说的直接民主制,而是以罗马为代表的精英选举代议制。为了对幅员大国的有效治理,由幅员不大的精英代议制政体合众联邦几乎在《社会契约论》中呼之欲出而与百来年美国的历史相呼应。卢梭的起点是一个假想的自给自足的自由人的国度,然后才有社会契约和公民社会的形成。无疑,他的基础隐伏着危机,因为他基于的是假想国而非事实的观察。后一时代的法国政治历史学者德·托克维尔,从他对美洲民主的发生发展的观察,著有《民主制在美洲》的名著,他的起点无疑就更加坚实。两者的著作其实有着一个共通之处,寻找一个合乎人性的道德的社会形态。(赵小麟)

不朽的卢梭,永恒的公意

公意学说是贯穿《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卢梭思想的不二法门。卢梭的政治思想如此复杂,以至于我们随手都可能在他的话语中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把他说成是民主主义者或者是专制主义者,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小资产阶级的首鼠两端,也可以用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来评判。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卢梭之为卢梭,他向人们展示的是人之为人的复杂性,他的伟大正在于他提供了许多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引起了后人无尽的遐想和探索。他的为数不多的著述构成了一个严整的思想体系,表现出一位哲人对人类现实问题的终极关怀,公意学说是这个体系上的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