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中学发生了多起震惊世界的枪击案,给了基督教保守团体借口,声称基督教信仰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试图在公立学校进行传教。在公立学校组织祷告,就是他们的一项主要活动。民意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赞成这么做。在今年得克萨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选举中,高达94%的选民支持一项在公立学校组织祷告的提案。23名国会议员提出了一项类似的决议。在判决之前,得克萨斯州长布什也吁请最高法院支持校方。最高法院的判决明显地违背了民意。但是美国的政体,并非百分之百的民主。美国国父们很清楚,完全的民主必然导致多数派对少数派的暴政。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投票加以剥夺的。美国最高法院就是用于防止民主暴政、保护少数派的权利的监督机构。最高法官们既非选举产生,又实行终身制(换言之,不必担心做出的判决会影响其前途),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最高法官在做判决时,理应只依据宪法和自己的判断力,而不必顾及民意的压力。
多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或者自由派占多数,或者保守派占多数,但是在抗拒民意、维护政教分离原则这一点,都相当的一致。1948年,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传教违宪。1954年最高法院决定不干预一个低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在公立学校分发《圣经》违宪。1962年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中举行强制性的祷告仪式违宪。1963年判决在公立学校诵读《圣经》违宪。1968年判决在公立学校禁止教进化论违宪。1980年判决在公立学校悬挂十诫违宪。1985年判决在公立学校举行“沉默时刻”仪式是变相的祈祷仪式,亦即违宪。1992年判决在公立学校的毕业典礼上举行祷告仪式违宪。这一系列的判决,一步步将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赶出了公立学校的教育。最新的判决是最为彻底的,它认定即使是表面上由学生自发的、而实质上校方组织参与组织的祷告,也是不能容忍的。今后,基督教保守团体将不可能再有别的花招可耍了,除非修改宪法。实际上他们也早就试图这么做了。1995年,在基督教团体的支持下,众议员Ernest Istook提出了一项美其名曰“保护宗教自由”的宪法修正案,想使公立学校的祷告仪式合法。但是一项宪法修正案要能通过,需要众议院、参议院的绝对多数(三分之二)赞成,并38个州批准。1998年Istook的修正案在众议院表决时,未能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Istook将该修正案略作修改又提了出来。另有一名参议员也在参议院提出了相同的宪法修正案。虽然该修正案获得通过的前景非常渺茫,基督教保守派们无疑地仍会继续活动下去,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推翻宪法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这一系列判决的依据,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即权利案。它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它被解释为:政府机构(包括公立学校)必须在宗教事务中保持完全的中立,不能促进或禁止宗教,更不能促进或禁止某种特定的宗教。最早提出这项政教分离的原则的是托马斯·杰斐逊。早在1779年,他就觉得,要使新生的美国避免重蹈欧洲以及原美洲十三个殖民地历史上血腥的宗教迫害,必须实行政教分离确保宗教自由,因而提出了“确立宗教自由法案”。经过长期努力,该法案1786年在弗吉尼亚州获得通过。在此基础上,宪法第一修正案在1789年提出,并在1791年生效。1810年,身为总统的杰斐逊在一封信中写了一段著名的话,在以后的最高法院判决中被反复引用:
“我以至高的敬意注意到全体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因之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墙。”
正是由于有这道政教分离墙,才使得美国两百多年来,各宗教信仰能够较为和平地共处,避免出现像今天的中东、北爱尔兰、波黑、科索沃、印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等众多国家那样的宗教血战。国父们早已充分意识到了政教合一的危险。正如托马斯·潘恩指出的:“迫害并不是任何宗教的原本特征;但是它却总是被法律确定了的任何宗教的强烈特征。”
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并不冲突。基督教保守团体声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剥夺了学生的宗教自由、言论自由,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各级法庭的判决和美国教育部的教育指南,学生们在公立学校中仍然具有宗教、言论自由。学生的祷告权并未被剥夺,例如,他们可以在体育比赛之前、之中或之后祷告(只要不妨碍了别人),如果禁止他们这么做,就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法律所禁止的,是学校当局、老师、教练以任何方式参与学生的宗教活动,包括组织祷告,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支持宗教。基督徒辩称这类祷告仪式是由学生投票决定、自发的。但是,当校方将话筒交给学生代表,强迫所有的观众听取祷告时,也就是鼓励、支持了宗教活动。
宗教自由并非绝对,其前提是不能侵犯人权和他人的权益。一名基督徒(例如“基督教科学”的信徒)可以迷信祷告的治病威力而拒绝上医院,但却不能不让自己的孩子上医院治疗。同样,在举行任何宗教仪式,包括祷告仪式时,也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如前面已指出的,是不能通过投票表决而剥夺的。基督徒辩称在公立学校的体育活动、毕业典礼上举行祷告仪式,会使这些活动显得庄重。但是,对异教徒、无神论者而言,这样的仪式恰恰使得这些活动变得滑稽。公立学校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异教徒、无神论者同样是纳税人,他们不会允许自己交纳的税被用于逼迫、诱使自己的孩子信仰基督教。
试图用祷告的办法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是荒唐可笑的。日本人并不在学校里祷告,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却有最低的犯罪率。祷告乃是躲避个人责任的愚昧行为,在学校组织祷告不仅不能解决任何社会问题,反而会制造不和,侵犯了异教徒和无神论者的权益。一个人的品质,应该由其行为而不是由其宗教信仰或是否祷告来决定。如十九世纪美国著名的无神论倡导者英格索尔(Robert G. Ingersoll)所言:“援助之手远胜于祷告之唇。”
2000年6月24日
当今美国流行原教旨基督教
基督教门派多如牛毛,不属于任何派别又自称基督徒的人也很不少,彼此之间难有共同点。我对自由派的基督教并不反感。他们只是将《圣经》当成一本书来读,并不拘泥字句,只当成寓言、神话理解,甚至连《圣经》也不读,算不上虔诚。比如我在读研究生时有一位美国同事,自称基督徒,却认为耶和华其实是犹太人的老酋长,耶稣是犹太的宗教改革家。说他是无神论者也并不怎么离谱。他自称基督徒,不过是信奉基督教的某些传统道德准则。就连历史上以保守著称的天主教,由于当今教皇约翰·保罗二世的开通,也颇有值得赞赏之处,比如承认进化论的正确,间接否认天堂、地狱是真实的存在(教皇将天堂解释为感受上帝之爱的幸福,地狱则是脱离上帝的痛苦),向长期受迫害的犹太人道歉,等等,都是相当明智的举措。这位开明的教皇,也因此饱受原教旨基督徒的攻击。我说的原教旨基督教,是新教中的一大流派,其主要特征,即是认为《圣经》是上帝的话语,必须从字面上理解《圣经》的每一句话,而且句句皆真理,违背不得。其根据地在美国,许多在美华人,特别是热心传教的人,也属于这个流派。他们自称为与自由派相对的基要派(fundamentalist),但这个直译的称呼语义不清,意译为原教旨主义者更为恰当。
根据盖勒普民意调查,大约三分之一的美国人属于原教旨的基督徒。原教旨主义对当今美国的政治、社会生活有重大的影响,使得美国政客们至少在表面上纷纷投向原教旨派。比如小布什,如果我们相信他的见证,他就是一位原教旨主义者。面对着复杂的社会问题,许多政客也将回归《圣经》当成了灵丹妙药。不少议员相信,如果在教室悬挂摩西十诫,就能防止一再发生的校园枪击案。2000年2月,佐治亚州的州议员朱迪·波格(Judy Poag)提出一项议案,要求该州的公立学校悬挂十诫,否则将受到经济制裁。3月,肯塔基州议会通过一项议案,要求公立学校讲授基督教教义并悬挂十诫。这种趋势并不仅仅限于州这一级。早在1998年4月,美国参议院就一致通过一项非约束性决议,呼吁在政府建筑物悬挂十诫。1999年6月17日,美国众议院以248票对180票在未成年人犯罪法案中附加了一条“十诫保护法修正案”,如果获总统签署,将允许美国公立学校、法庭和公共建筑物悬挂十诫。这些法案如果生效并被控告,肯定会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宪。它们明显地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原则。这些参议员、众议员大部分是律师,精通宪法的解释,不可能不知道其违宪。他们的所作所为,明显地违反了效忠宪法的誓言。
一般人听到摩西十诫,首先想到的是“不许杀人”、“不许奸淫”、“不许偷盗”、“不许作假证陷害人”等几条在人类所有文明社会都共同奉行的法律、道德准则。但是十诫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此。作为可能在三千多年前就已出现,实施于一个落后部落的法令,根据现代社会的标准,是非常野蛮的,甚至称之为憎恨说教也不为过。十诫的头三条,全是要求人们信仰耶和华,“除了耶和华,不许拜别神”、“不许制造和崇拜偶像”、“不许妄称耶和华名”,如果违背,一律处死: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出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