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时间1921年7月1923年2月15日。
关键词汇婢女(妹仔)反对蓄婢会。
辛亥革命后,香港奴婢阶层趋向消亡,奴婢的专指范围渐渐缩小,到民国初年已经成为家内婢女的代称。
这些婢女被卖入有钱人家,协助主妇做家务,如缝缝补补、烧火做饭、打理家务琐事等。这些如同女奴的华人婢女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劳动时间长,生活待遇低,没有人身自由,随时都可能被主人打骂、玩弄,甚至买卖。她们当中不少人被折磨致死,有的被逼寻短见,或被卖为娼,年老体弱者只好流浪街头乞讨,处境极为悲惨。
在英国侵占香港之后的三十多年里,港岛上的婢女制度与英国在港推行文明化的进程一度并行不悖。首先打破这种平衡的是港督轩尼诗时代的正按察司斯梅尔,他思想激进,支持港督提高华人的政治地位,主张严禁苦力贸易和拐卖妇女儿童,认为婢女实际上是另类奴隶,蓄婢有违香港法律。婢女制度的存在成为香港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香港各界进步华人的极大关注,他们掀起了一场“反蓄婢运动”,亦称“废婢运动”或“禁婢运动”。
1919年,英国开明人士希士路活偕夫人抵港接任英国驻香港的海军副司令。在港期间,希氏夫妇目睹了香港婢女的悲惨遭遇,深表同情。希氏夫人曾经写信给各大报纸,激烈抨击香港的蓄婢习俗,引起了香港上流华人的不满。在港督司徒拔多次委婉提醒希士路活先生遭到拒绝后,希士路活被调离香港。
然而,希氏夫妇的离去并没有消弭香港的废婢之争,他们回国后,仍积极为解决香港受压迫的妹仔(粤方言对婢女之称)而四处活动。希氏夫妇的活动唤起了英伦开明人士的关注,国会议员频频向殖民地部提出质疑,要求解释并对香港妹仔风俗采取必要的措施。
仅1921年与1922年,来自国会的质询就多达8次,殖民地部不得不想尽种种理由进行搪塞。此外,许多重要人物的署名来函和各类社团代表的来访,也使得殖民地部疲于应付。这让港英政府陷于更为被动的境地。英国殖民地部在各方的压力下,终于通过决议,要求征集居港华人对于华人蓄婢旧习的意见,以便港英政府酌情处理。
1921年7月22日,香港定例局的华人议员刘铸伯、何泽生首先发出通告,邀请各界人士集会商议研究婢制问题。7月30日下午,香港历史上第一次研究婢制问题的大会在香港太平戏院召开,出席大会的各界人士有300多人。会上,由于各自的利益和立场不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以基督教人士为代表的华人进步力量主张废除婢女制;以刘铸伯、何泽生等为首的上流社会华人与港英政府方面则认为婢女在富人之家极为“安乐”,不同于奴隶,并以婢女数量多,难以安置为由,反对废除蓄婢。双方各持己见,争论相当激烈。
会后,持两种不同意见者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即主张禁婢的“反对蓄婢会”和反对禁婢的“防范虐婢会”,各自加紧活动。1921年8月8日,反对蓄婢会召开了第一次筹备会,通过了成立反对蓄婢会决议及《反对蓄婢会简章》,并申明:“本会以维持人道、废除婢制,使婢主得觉悟、婢女得解放为宗旨。”同时通过了《反对蓄婢会宣言书》。《宣言书》回顾了香港婢女问题的由来,揭露了蓄婢的种种流弊,指出婢制必须革除,养婢恶习尤当禁止。
《宣言书》还提出了今后开展禁婢运动的根本办法:一是要大力宣传,制造舆论,使社会各界明白蓄婢的危害性;二是要求政府立例注册,取消契约,使婢女获得人身自由;三是设立监护人,由政府委任加以监督;四是创办教养院等公益场所,收留无依归的婢女。会后,反对蓄婢会的全体会员分赴各地进行宣传鼓动工作,广泛发展会员,筹集活动经费等。
到1922年2月时,会员已经发展到1360人。在香港开展禁婢运动的同时,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军政府也积极开展禁婢运动,并通过了禁婢决议案。1922年2月24日,孙中山大总统发布了严禁蓄婢令,这对于香港的反蓄婢运动是很大的鼓舞和支持。
此后,内地和海外华侨也都先后开展了禁婢活动,有力地推动了香港禁婢运动的深入开展。香港反对蓄婢会与英国进步力量遥相呼应,英国殖民地部在各界的诘难中四面楚歌。国务大臣丘吉尔如坐针毡,终于决定在1922年向港督发出一份语气强硬的电报,表示只有采用行政手段才能使婢女获得自由,并建议成立一个包括赞成改革人士在内的委员会,以调查有关妹仔的问题。
港督在收到电报后,立即指示华民政务司在全港范围内设立布告栏,通告在港禁止蓄婢的消息,同时港督还要求成立委员会,对妹仔问题进行调查。1922年3月13日,华民政务司委托反对蓄婢会与防范虐婢会合议条陈办法。委员会最终拟就了《禁婢新例草案》,决定用法律形式取缔蓄婢,但是该草案遭到防范虐婢会的反对。
1922年12月举行二读会之时,主持会议的律政司表示只是代表英国政府以及殖民地部而颁布此令,在不改变取缔蓄养婢女的前提下可以将条例改动。这表明港府颁布禁婢草案,实属无奈而为之。与此保守态度相反的是,反对蓄婢会以及在香港海员罢工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工团组织却积极参与草案的调查与讨论,宣传蓄婢危害的主张。
1923年1月10日,东华医院召开全港街坊叙会,会上各工团代表痛陈婢女所受的虐待,有些代表还现身说法,使防范虐婢会的观点不攻自破。工团参与反对蓄婢运动,意味着香港妹仔的父母群体已经从默默忍受命运摆布的后台,走上奋力抗争的前台。这进一步促成了废婢运动的浩大声势,为香港全面禁绝婢制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香港反对蓄婢会与各工团、基督教会人士的共同压力下,港英当局不得不颁布禁止蓄婢新例,对香港婢制采取前所未有的改革。
1923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三读顺利通过了《取缔蓄婢新例》(即《家庭女役则例》),规定从此以后,无论何人都不得买卖婢女;无论何人不得雇佣未满10岁的女仆;婢女不得由一主人转卖给别的主人;凡是在港婢女都必须在限定日期内注册。
1923年颁布的《取缔蓄婢新例》,成功地化解了此前围绕香港蓄婢习俗的各种矛盾,改变了港英政府在英国国会以及香港社会的被动局面。《新例》既维护了上流社会华人的利益,又调和了英、港两地进步力量废婢的主张。港英当局颁布《新例》,纯属迫于本国殖民地部以及各方进步势力的压力,在一段时间内,对蓄养婢女习俗并无多少实质性的约束,香港社会蓄婢风俗依旧。香港废婢运动虽然取得初步的胜利,但这一胜利宛如美丽的光环,掩盖不住内中的空洞和无助。
《取缔蓄婢新例》虽然不够完善,但毕竟有利于长期生活在人间地狱中的婢女获得人身自由。《新例》的颁布,标志着香港禁婢运动的一个胜利,是提高香港妇女地位斗争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