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人物港督麦理浩。
关键时间1974年2月15日。
关键事件警官犯案引渡葛伯“警廉冲突”“廉政风暴”。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在香港建立殖民统治,香港成为英国政府管辖下的自由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港英政府成立之初即存在严重的贪污隐患。廉政公署成立前,港英政府虽然采取了不少廉政措施,但收效甚微。至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香港经济的腾飞和财富的迅速积累,官场特别是警察部门因缺乏内部约束和惩治机制,贪污现象急剧增加,甚至出现了不少集团式、有组织的贪污。当时香港有一句流行语:整个香港的活动,都是以佣金为基础的。行贿已成为香港市民办事的潜规则:到医院看病需向救护员支付茶钱;发生火灾要给消防员“开喉费”。而“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
瘟疫一样蔓延的贪污贿赂之风严重阻碍了香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侵犯了市民的权利并危及香港社会的稳定和港英政府的统治。自20世纪60年代始,香港市民尤其是青年知识分子的抗议活动此起彼伏,给港英当局造成了极大的压力。港督麦理浩决心整顿警纪,反腐倡廉,平息民愤。1971年5月出台了新的《防止贿赂条例》,其中规定:如果公务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公开收入不符,而又不能对财产来源做出合理解释的话,即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将警察队伍中的反贪机构提升等级,成立反贪污办公室,扩大编制,强化职能。这些措施的出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未能从根本上扭转社会腐败之风,因为反贪的执行者本身就是并不廉洁的警察部门,“贼喊捉贼”,焉能有效?故而社会各界强烈要求成立独立的机构取代警方专门负责调查贪污问题。1973年,香港总警司葛柏巨贪案曝光,直接促成了廉政公署的诞生。
葛柏是英国人,1953年起任职于香港警界。葛氏案发时,他已是香港警方的第三号人物,地位仅次于警务处正、副处长。1973年4月,香港警务处收到一份秘密报告,揭露葛柏有来历不明的巨款汇往海外,随即交由属下的反贪污办公室调查。后者很快查出,葛柏至少拥有400余万港元的财产,相当于其26年工资总额的6倍多,明显与收入不符。6月4日,反贪污办公室通知葛柏,必须在7天内说明其财产来源。6月8日,葛氏逃离香港,转道新加坡返回英国伦敦。因港英两地法律有异,英国并没有“财产状况与官制收入不相称”的控罪,港英政府很难以此罪名将其引渡回港审判。葛柏是新的《防止贿赂条例》施行后香港反贪机构要抓的第一条大鱼,香港媒体和市民一直十分关注,看港英当局是否真的有决心和能力彻底整治腐败。故葛氏在警方眼皮底下公然逃脱的消息传出后,香港社会一片哗然,来自各阶层的市民纷纷上街抗议,要求当局将葛柏引渡回港受审。为平息民愤,港督麦理浩委任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成立调查委员会,彻底追查葛柏逃脱原因并检讨当时的反贪工作。
该委员会调查后,在向麦理浩提交的报告中阐述了香港贪污腐败的严重性、普遍性和系统性,以及反贪机构设在警察部门内部的利弊,建议实行更严厉的反贪污法并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警察部门的反贪机构。这就是著名的“百里渠报告”。1973年10月17日,麦理浩在向立法局发表施政演说时,宣布将成立一个新的、独立于警察和政府部门,直属总督的反贪污机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全面主持贪污案件的侦查。其理由是:公众会对一个与包括警察部门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更有信心。1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过《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现称《廉政公署条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或“廉署”)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为调查、预防及教育。廉政公署的成立,成为香港反贪工作的重大转折点。
经其不懈的努力,1975年1月7日,葛柏被引渡回港。2月17日,葛柏在维多利亚法院接受审讯。为显示对此案的重视和反贪的决心,港英政府首次从英国聘请优秀的法律人士担任此案的检控官。经过六天半的审讯,葛柏被判串谋贿赂罪和受贿罪罪名成立,入狱4年。葛柏不服判决,先后上诉至香港最高法院合议庭及英国枢密院(港英时期香港的终审法院),均遭驳回,昔日的警界红人最终为自己的贪污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1977年葛柏刑满出狱后,隐居西班牙,不知所终。廉政公署还正式向法院起诉,追讨葛柏因贪污所得的400多万元财富。追查工作因葛氏的财富分散于世界各地而困难重重,但并未终止,至今仍在进行中。葛柏被绳之以法,廉政公署赢得了市民的信任。当年主审葛柏案的杨铁梁法官据此认为,此案不仅成为廉署肃贪倡廉的重要里程碑,也恢复了市民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借葛柏案的成功,廉政公署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廉政风暴”,仅1974年2月到1977年10月,三年多的时间里,廉政公署就调查了3580宗贪污案,并以贪污罪名将260名警官送进监狱,大大提高了香港政府的廉洁程度。由于香港特殊的环境,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贪污问题主要集中于警察部门、建筑业和金融业,而以警察部门为甚。故廉政风暴之初,以打击警察贪污为重点,众多警务人员卷入其中,引起不少警务人员的强烈不满。1977年10月,数千休班警察上街游行,冲击廉政公署,殴打廉政公署人员,并威胁港督麦理浩,如不削减廉署权力,警察将停止执法。这就是香港反贪史上著名的“警廉冲突”事件。面对失去警察执勤可能导致香港失去正常秩序,或退让导致香港法治倒退的两难处境,麦理浩最初选择了有限度的让步策略,颁布了部分特赦令,指示廉政公署停止追究1977年1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案情特别严重和逮捕令已发出的除外。
不料,警察部门中的一些人得寸进尺,进而要求全面无条件地特赦并即刻解散廉政公署。面对压力,港英当局决定坚决反击,总督召集立法局紧急会议,30分钟内三读通过了一项《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拒绝执行命令将立即开除,且不得上诉。通过这一手段,有效平息了“警廉冲突”。1978年4月,港英当局又在依法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强迫118名有贪污行为的警务人员退休。自此,香港反贪工作一路高歌猛进。廉政公署执法办案坚决果断,先后破获了多起大案要案,如原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主席李兆福贪污受贿案、香港首席检察官胡礼达贪污案、立法局议员梁锦濠贿选舞弊案、天天日报社社长何世柱串谋诈骗案等。廉政公署成为香港反腐倡廉的主要支柱,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的集体贪污被彻底清除,明目张胆的贪污基本不复存在。私营机构对行贿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建立了较为有效的廉洁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反腐倡廉的社会风气自始形成,香港市民普遍认为贪污是一种不当的行为,是犯罪。香港的反贪成就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在德国的国际廉政研究机构“透明国际”,自1995年始每年发表的廉政排行榜上,香港一直名列前茅。
在香港,“香港胜在有ICAC”这句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ICAC是廉政公署(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英文名字的缩写,意谓“独立反贪公署”,“独立”乃其精粹之所在。1997年香港回归前,廉政公署的中文名字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廉政专员只听命于总督,拥有极大的权力。今日香港之为高度法治和文明的社会,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廉政公署这一独特的反贪机构,后者正因其在反腐方面的巨大成就,被国际社会誉为“亚洲最成功的反贪机构”。
前香港特首董建华认为:“香港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署实在居功甚傲。”廉政公署在反贪方面的巨大成就,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反贪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