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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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建筑企业资质及相关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一、建筑企业资质概述

(一)建筑企业的含义

建筑企业是从事建筑商品生产或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具体地讲,是从事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厂房、医院、学校和住宅等)等土木工程建筑活动,从事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从事对建筑物内、外装修和装饰的设计、施工和安装活动的企业。建筑企业又称建筑施工企业。它通常包括建筑公司、建筑安装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工程公司及其他专业性建设公司等。

建筑企业是为社会提供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的经济组织。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

1.建筑企业资质序列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7年6月26日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

2.资质类别及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3.承接工程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于2007年6月26日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如下: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7年6月26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企业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建筑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这些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心内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这些具体的相同点在相应的法规或者办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