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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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一、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概念

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即通常所说的资格论证、资质审查,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均需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市场准入管理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

二、建筑企业准入制度

(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1.承接业务范围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申请与审批

(1)申请资料。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企业章程;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⑦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③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审批权限。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两年的暂定期。企业的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4.资质监督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1.资质范围和主管机关

凡是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2.资质申请和审批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企业章程;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⑤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⑥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⑦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或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和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检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

(1)企业资质升级。建筑业企业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2)企业资质降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3)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部门及职责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须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方可申请资质。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及乙级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3.监理企业的变更与终止

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1)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2)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3)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监理单位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4.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1)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工程,其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2)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其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3)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其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近3年内监理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5.资质监理和管理

(1)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2)监理企业资质降级。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3)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4)监理企业的证书管理。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1.代理机构的营业范围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2.代理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⑤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⑥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④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3.资格证书的管理

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住房与建设厅)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住房与建设厅)参照甲级和暂定资格申请表样式印制、颁发。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住房与建设厅)盖章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