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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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律师收费(1)

(第一节律师收费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凭借着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的执业人员。律师是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不是国家的司法官员,不领取国家的薪酬,而是从委托人那里收取必要的费用,这个费用不单纯是律师劳动的报酬,还应当是律师业得以维系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协商收费是最具普遍性的一种收费方式,也体现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律师收费理论,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律师自由职业的属性,也进一步说明了律师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折射出文明、法治、平等、正义的理念。

一、律师收费的概念

律师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聘请时,基于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双方的自愿协商,而向当事人收取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律师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虽然现实生活中都习惯地称律师收费,但并不因此而动摇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主体地位,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法》第23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主体地位。律师收费是基于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实,执业律师必须受过高等教育,并且经过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依法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非什么人都可以做执业律师,世界各国的律师都是社会的精英,只有执业律师才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此外,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收费的前提条件,没有承办具体业务的律师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律师法》第47条规定: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律师收费的标准和方式,由国家法律或行业协会规定,也可以是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注重国家职权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都以立法的形式或者通过律师协会明确规定律师收费的标准和方式;崇尚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国家或地区,则很少以国家公权介入收费这种领域,而鼓励契约双方协商确定律师法律服务的标准和方式。我国的律师收费标准和办法都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但是,在具体的律师实践中,都已突破了规章中的标准,协商收费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存续下来。

二、律师收费的性质和作用

服务是商品已经取得全世界的共识,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具有服务商品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其独到的特点。一般服务是以被服务者通过服务者的劳动,得到身体上或心理上的某种享受或满足;而法律服务则谈不上什么被服务者得到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享受和满足,被服务者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即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律师收费体现着服务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贯彻意思自治、协商收费的原则,但它又具有法律服务的特殊属性,服务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能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一味地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势必影响着委托人的心理状态,使委托人寻求法律服务的目的与得到法律服务的结果产生差距,动摇着委托人对律师收费的支付心理。因此,对于律师收费则不能完全地以意思自治协商收费为惟一原则,还应当辅之以法律调节的其他手段。律师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必然使律师收费也具有混合性的特点,这已为世界各国律师收费的实践所证明。

律师收费具有对律师劳动的补偿作用。按劳分配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分配方式,但并非一的方式,这种方式以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劳动损耗的计费依据,也就是说律师收费的多少取决于律师承办该项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时间,时间长则收费多,反之则少,这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作为衡量的尺度。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工人,单位时间内生产多少个产品,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来,律师的劳动时间很难计算,它不是以上下班的工作时间来确定,从时间上很难确定律师的工作量,为了完成某项业务的准备时间、收集资料时间、调查取证时间、思考问题时间等都应计算在内,很难确定,只能说是体力消耗的补偿。

律师收费是律师劳动力价格的体现。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高智力型的产业,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催生了律师产业,律师是善于解说法律的高智力型群体,智力劳动是律师业的显著特点,律师的劳动力价格则应包含着智力型的因素。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对律师的智力影响很大,也必然应当影响着单位时间内的律师劳动力价格,也就是说越有经验、学历越高、名气越大的律师,单位时间的劳动力价格也应对越高。他占有的时间可能较短,而获取的费用却可能很高。

律师收费具有返还律师智力投资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对律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一般来说,律师都必须接受过高等教育,有些国家的法学院教育已经达到了研究生层次,甚至还有较长时间的实习过程,成为一名执业律师,远非十年寒窗可以达到。在教育产业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完成这样一个过程,需要大量的投资,这个巨大的投资,又不是基础教育,不是国家福利教育体制的内容。应当成为律师产业的前期投资,只能从成为执业律师后的执业收费中获取,所以说,律师的收费还是智力投资的一种回报。成为执业律师,仅仅是完成了投资和回报的一个过程,由于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也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律师的智力投资与回报也就循环往复,不断地继续进行,永无终止。

律师收费应当体现出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因素。律师业是近代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职业,不仅在政治方面承受着很大的风险,是职业政治家的摇篮,是走向总统、法官、检察官宝座的阶梯;而且在经济上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律师业粥少僧多的状况日益加剧,也会使律师因业务量减少而收入锐减,甚至还会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如果不允许律师事务所存在一个利润空间,则无法抵御市场风险。律师事务所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一定的利润积累,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使律师业具备自身削峰填谷的功能,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在制定律师收费标准或协商收费时,应当考虑利润因素。而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中规定刑事案件30-150元/件,则无从体现律师收费的利润因素。

律师收费包含应当向国家及有关机构缴纳的税费。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工作机构,国家不再向其拨付一分钱,也不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律师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惟一的经济来源,在其收费构成中应当包括其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律师的职务活动本身并非对社会创造出新的价值,而是为实现价值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税费则是一定形式的价值转化,自然应包含在收费当中。

综上所述,律师收费不单是律师劳动力的价格或律师的劳动报酬,而是律师法律服务这个特殊商品的价格,在市场经济中,遵循价值规律,使价格围绕着价值在上下波动。

三、律师收费的种类

《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我国律师收费有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三种。

同时,还规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考虑办理该项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人数、办理该项法律事务所需的工作时间、该项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到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实践中的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计件收费

所谓计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规定或协商确定的标准,以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为单位,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都采用这种方式。

(二)计时收费

所谓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承办案件的律师实际办理该案(或法律事务)所占用的时间,乘以单位时间的收费标准得出的数额,作为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时间的计算以律师事务所的计时器为准,单位时间的收费标准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这种收费适用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业务。

(三)按标的比例收费

所谓按标比例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受委托办理的案件的标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协商收费

所谓协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制定律师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与委托人平等协商,以协商确定的数额,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顾问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咨询和代书的收费标准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律师的业务实践中,协商收费远远超出了这三种业务范围,遍及律师的全部业务领域。

此外,还有风险收费和加收胜诉费两种收费方式,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多律师事务所,借鉴境外的一些作法,也在广泛采用这两种收费。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针对有很大把握胜诉,委托人事先付不起或不愿付律师费,而希望实现诉讼目的后再付费的案件,承诺暂不收费或少收费用,待胜诉后收取高比例律师费的情况。收取胜诉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一定的律师费,待某种程度实现诉讼目的后,相应地再收取一些律师费,具有一定的奖励色彩。这两种收费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挑战,律师为了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就可能不择手段地追求胜诉的结果,有可能违反职业道德,也会给律师行业带来不正当竞争,甚至会助长司法腐败,特别是它主要适用于诉讼案件,影响着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因此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

(第二节律师收费的支付方式和基本原则)

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无形的特殊商品,和一般的货物贸易有着很大的区别,不仅价格的确定有其独到之处,交付方式也有其特殊性,在费用的支付上也需要给予必要的关注。既要保护律师业的发展,也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使律师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律师收费的支付方式

接受委托时,一次性全部支付。这种方式适用于案情简单,收费数额较低的案件,一般不会在收费问题上引起太大的争议。

但是,如果诉讼的结果未能实现委托人的目的,或者没有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也有可能要求律师退还已收到的律师费;而律师往往认为自身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没有过错,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委托人对诉讼结果不满意,是其期望值过高,要求不合法,或者是法官枉法裁判所致,与律师无关,律师费不能退还,双方协商不成,酿成纠纷,甚至成讼。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律师认为这是一点小钱,不愿意因小失大,使自身名誉受损,委托人只要提出退费要求,也就退了。从表面上看,似乎委托人占了便宜,而从整个社会后果来看,贻害无穷,那就是很多高水平的优秀律师,心有余悸,不再受理小案子了,从而使得迫切需要律师扶持的弱者,失去了优秀律师的扶持,只能依赖没有经验的刚刚出道的律师,或者是没有业务做的律师,使法律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最终真正受损的,还是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在处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收费纠纷时,裁决者应该考虑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既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也要兼顾律师的执业积极性,力求公正,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