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德与制度在调控环节上具有异质性。道德与制度最突出的功能就是对人际关系的调节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首先,从调节范围和角度来看,道德与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道德规范主要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的角度,去调节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会活动,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制度规范则更侧重于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调节社会生活秩序中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涉及统治阶级利益方面和社会秩序的根本维护上。如果说,制度偏重于惩治,偏重于追究既往,通过对那些违反制度的行为给予惩罚,使人不敢为非的话,那么,道德则侧重于防患于未然,扬善惩恶,通过劝阻、示范、贬抑、褒扬等方式,使人们自觉行善;其次,从调节出发点来看,道德与制度亦有根本差异。道德规范,尤其是先进的道德规范,是从“利他”的视角对行为主体进行调节,要求行为主体自觉地从社会、从他人的立场出发,为了有利于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满足,自愿地、不同程度地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制度规范却是从“不损人”的视角对行为主体进行调节,要求行为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增进时,不要妨碍他人利益的实现。然而,“不损人”并不一定利他,因而就调控环节而言,道德与制度具有很大异质性。
3.伦理制度的分类。
对于伦理制度,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来进行分类,第一层次是宏观的核心伦理制度,是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根本规定;第二层次是根据第一层次的原则和要求对社会运行机制的规定;第三层次是微观伦理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这三个层次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作用、相互连接的,共同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和活动方式起着制约作用。在这三个层次中,宏观的根本制度规定制约着中观体制制度和微观具体制度,而中观体制制度和微观具体制度又表征、体现着根本制度。这三个层次通过相互间的互动整合,共同构成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伦理制度体系。从以上分类中可以看出,伦理制度的实质内容是关于制度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关系问题。制度作为调节主体活动与主体间关系的规范或规则,是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可以说,它体现或满足了人类的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制度的发展是主体摆脱其原始本能的动物性而不断拓展其社会性的标志。
因而,制度一旦产生,既成为人的发展的社会客观条件,又成为实践主体运用社会客观条件的主要方式。为此,制度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如何与人的发展的根本目的——人的自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相一致,如何有利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如何有利于人的个性的解放和素质的提高,就成为伦理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
4.我国的伦理制度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单一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再到祉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到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艰难曲折过程。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一场深刻的革命,不仅冲击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的各个方面,打破了人们业已形成的利益格局,而且也促使社会生活方式和人们思维方式以及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剧烈变化,极大地动摇了原有的社会价值体系,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即一系列道德失范和滑坡现象:在道德观念上,不仅延续数千年的传统道德规范遭到了一些人们的冷落、遗弃,而且在计划条件下形成的主要道德原则,诸如集体主义原则以及道德楷模——雷锋的无私奉献的精神和行为,也受到了怀疑甚至否定;在道德心态上,不仅表现为传统耻感文化的丧失,而且表现为是非观念的颠倒;在道德评价上,不仅表现为评价功能的降低和方法上的滞后;在道德教育上,不仅表现为德的无奈——德育内容的陈旧,而且表现为育的无力——德育结果的无效。于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逐渐盛行,各种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随处可见,制假贩假等败德行为不断滋生,整个社会信用危机日渐严重。
正是基于对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的深刻体验,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必须要建立一整套游戏规则,没有规则,充满信用危机的市场游戏没法运行,缺乏良好秩序的市场经济只能是灾难经济,因为各种腐败现象和丑恶现象的滋生只会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极大降低。然而,在论及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什么样的游戏规则时,人们首先选择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则。在一般人眼中,法律与道德相比,无疑具有依托国家暴力、规范全体公民的比较优势,因此,依法治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成为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秩序,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首选治国方略。
但是,法治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其本身也存在着自己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即使在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并未被看作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良策。首先,从立法上来看,法治的前提必须有完备、清晰、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使人有法可依。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加上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和“法律语言的拙劣性”。因而人类立法不可能完全预见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事件,并用法律条文进行包罗万象的概括,这就必然会出现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不和谐状态,因此,完备的法治只是人们的一种理想期盼;其次,从执法上来看,执法者的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的高低,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虽然清晰、明确是法律条文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以及法律条文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因而,法律条文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而只好赋予执法者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其在执法过程中灵活掌握。然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却为极少数品德不高者打开了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的方便之门。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如果不对执法者进行品行上的道德约束,秉公执法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再次,从守法上来看,法律权威的建立来自于社会成员的价值认同和自觉遵守,这是有法必依的道德基础。
在当前我国加强伦理建设,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努力将德治和法治理想结合的理论尝试和实践探索。从伦理制度建设的构建框架来看,伦理制度建设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道德法律化。即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已有明确涵义并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进行道德立法,明确界定人们行为的活动半径,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应该作什么、不能作什么,并制定相应的惩罚和制裁条款。实际上,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是各国法律制定的通行做法,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墨说:“那些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他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条文的例子。”①二是道德政策化。由政府或某些权威机构根据特殊时期的特定需要,把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政策并建立相应的赏罚机制,从而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定向化引导。与道德法律化相比,道德政策化一方面由于制定程序的简单和执行程序的便捷,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另一方面道德政策化的立足点不仅仅在于防范,依靠惩罚、制裁手段,不准人们作什么,而更在于引导,依靠奖赏、鼓励手段,提倡人们作什么,如设立见义勇为奖等,因而具有较强的激励功能。三是道德程序化。即根据实施的需要,给某些道德规范配置相应的实施机制,使之具有刚性化的特点。与道德法律化、道德政策化相比,道德程序化在道德建设汇总的硬约束力度最弱,灵活性最强。
当前我国伦理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力相对较弱,合理而适度的伦理制度建设与调适尤显重要。首先,在政治层面上,伦理制度建设应以官德制度建设为先。从社会成员的分层来看,官员是社会道德活动的主体;从社会道德层次来看,官德是社会的主体道德。由于官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掌握实权的地位,其本身的道德取向和道德表现,就具有了导向作用。因此,官德建设不仅显现了社会道德建设的主题,而且成为影响社会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官德水平提高了,老百姓对社会道德建设才有信心。为此,必须加强官德制度建设,这无疑是反腐败的一条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政务公开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等,为制度上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制度反腐败中仅仅强调科学性、规范性和监控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徒法不足于自行”,还需要民主性、正义性、激励性和协调性等要求,这也是制度高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在总体布局上,以基础制度为重点展开,渐次推进,逐步建立起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机制完善、协调发展的伦理制度体系。
其次,在经济层面上,当前加强伦理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关于市场经济的伦理制度建设。市场经济应当尽快在与伦理道德的联系上健全其活动制度。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经济活动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建立的制度已经不少,但由于对市场经济的本质,对制度与伦理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缺乏自觉,因而在建设制度时还缺乏把伦理道德观念融合进制度中去的自觉性,因此,目前的许多制度缺少伦理色彩,甚至与伦理道德要求相背离。
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言,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也包括建立一套以保护产权为实质内容的准则。市场经济首先要求确认产权在道义上的合法性。
对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人们以此为基础,进行全面发展,而进行创造性努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社会上每个人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这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制度所必须的。
最后,在社会层面上,当前伦理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领域内的伦理制度建设。职业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主体,职业道德建设是道德建设的主体,因此,关于职业道德建设的伦理制度建设理所当然也应是伦理建设的重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道德立法的力度。所谓道德立法,指的是用立法形式确认和保障的道德价值准则,如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的规定,既是法律规范,也是以法律形式确认道德准则的伦理制度。在已经颁布的《企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有许多条款是关于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规定,他们实际上也是以法律形式确认的道德准则的伦理制度;二是国家行政伦理制度建设。行政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其基本的特点是“按制度办事”。行政伦理制度是相对于法律性伦理制度而言的,其涉及的领域最广,各行各业都离不开这种伦理制度来保障其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实施。行业中的规章制度等,总是“融合”着道德的价值观念和准则的,含有关于遵守制度的奖励措施和违反制度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