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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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公共服务基本理论(10)

国家的边界不再限制彼此互相影响和交流。非政府组织不仅进行国家级的合作,而且还以欧共体的身份进行合作,例如各国的公务员们定期进行联系。欧盟将这种方式纳入体系中。由各国和利益集团的代表组成的经济社会理事会在大多数场合也能发表意见,并受到重视。他们可以提出方案,在各国联系中发挥了桥梁的作用。经过一段动荡时期之后,这些新提议在90年代末期被采纳。“人民的欧洲”已不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开始变成现实。在2001年瑞典总统就职期间,出台了获取信息管理的规定,公开档案,颁布管理白皮书,开始进行一系列改革,目的都是加强对国家的管理。人们可以通过浏览委员会的网站,真正了解建成人文社会是欧盟的主要目标。我想讲一下这样做的几个主要目标:人们可以获取更好的信息;权责明晰、更高效的管理;倾听专家建议;倾听和学习;使用津贴和高效体系。

基本权利宪章包括市民参与的权利,这种参与权的建设已经有许多年了。

尽管欧盟成员国存有差异,但是欧洲还是继续采取协商的方法处理问题。

讨论欧盟遵循一种北方或南方、西方或东方的方式都是毫无用处的,今天我们讨论的要点是在欧洲整体水平上出现了一些非常有趣的发展趋势,文明社会同这些趋势息息相关。

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三种标志。首先是将欧洲利益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其次,将政府、议会和人们之间的关系纳入欧洲整体水平。最后,用新通讯手段、公开举行听证会、同委员会成员通话以及邀请专家发表观点等方式似乎逐渐取代以前陈旧的方法。

就像欧洲委员会一样,许多国家的政府和机构能力有限。我们可能会吃惊地看到,工作成果、官员合作制定、控制和实施提案以及在世界舞台上都是代表整个欧洲。

欧洲国家,不是一种而是几种解决方法

欧盟成员国以各种显然不同的方式组织他们的活动。让我来举几个例子。

一一些国家的卫生部门主要由私人部门经营,国家和地方政府监督工作,在需要时提供帮助。在另一些国家里,大部分卫生部门归公共部门所有和经营。

一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我来自那里),我们都习惯上公共学校,然而私立学校在其他国家则更为普遍。

一除了所有权,公共通讯手段似乎成为阻碍欧洲国家进行讨论的因素。

由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提供服务、质量和价格之间密切联系,所以已经在特定领域成立了利益集团。父母集团游说的对象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当地机构和学校校长。虽然治疗费用是由国家税收或集体保险支付,但是病人还是不会接受无效的治疗,上班族也想准时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回家。

欧洲国家也在文明社会的建设方面存有许多不同之处。一些国家的做法是,邀请专家对具体提案做出评价,所有程序非常正式;另一些国家在提交提案之初就进行不断协商和联系,然后由议会举行听证会公开讨论实施办法。

例如,德国人喜欢进行有组织的合作,法国人用游行的方式表达不满,丹麦人成立了一个非政府组织,英国人同议会成员密切联系。当然,这些方式有许多不同的地方。

团结一致(一些结论)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谈论所有方面,深入分析政策制定过程中文明社会发挥的作用是不可能的。所以,最后我想谈一下几点结论。

许多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似乎已经从可有可无转变为合作伙伴。

分担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责任似乎成为一种新趋势。

认识到民主只有通过参与和有建设的合作才能正常运行。

尽管欧洲国家没有达成一致,但是它们许多拥有缔造更美好政府的共同愿望。

社区服务析论

潘小娟一、社区服务概念梳理

虽然社区服务在中国已有近20年的实践历程,但对“社区服务”概念的认识仍存在不少分歧,对“社区服务”基本内容的理解仍未达成一定的共识。许多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从不同的角度对社区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基本内容进行了论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以一定层次的社区组织为主体或依托,以自助一互助的广泛的群众参与为基础,既突出重点对象,又面向全体社区成员,用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来增进公共福利、提高生活质量的区域社会性服务。依据这一定义,社区服务从内到外可以分为三个部分:(1)核心部分为福利性服务,其对象是社区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和有特殊贡献的人,目的在于满足这一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这类服务以义务性的无偿服务为主。(2)中间部分为行政事业性服务,其对象是全体社区成员,目的在于帮助本社区的居民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这类服务以非营利性的低偿服务为主。(3)边缘部分为商业性服务,其对象不限,目的在于拾遗补缺,方便群众。这类服务大都为经营性的有偿服务。

有的学者根据自己的调查,从社区服务主体的角度提出社区服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个人为社区服务;人际相互服务;社区和企业相互服务;社区为居民服务;政府为民政对象服务;政府为社区服务。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层次:(1)非正式层次,具体包括个人为社区服务和人际相互服务。这一层次上的社区服务主要依靠互助机制发挥作用。(2)准正式层次,具体包括社区和企业相互服务以及社区为居民服务。这一层次上的社区服务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驱动。(3)正式层次,具体包括政府为民政对象服务和政府为社区服务。这一层次上的社区服务主要依靠福利机制来维持。

有的学者把社区服务定义为,在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以街道、居委会为依托,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的、为满足社区成员各种需求的活动。它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宗旨,以公益性、服务性、群众性、互助性为特征。社区服务包括两大服务系统,十大服务系列:一是面向特殊群体,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系统,包括社区老年人服务、社区残疾人服务、社区优抚对象服务、社区精神病患者服务和社区特困家庭服务五个系列;二是面向全体居民,带有便民利民性质的社区服务系统,包括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服务、社区少年儿童服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服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和社区文化生活服务五个系列。

还有的学者认为,社区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社区服务是指在社区内为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从狭义上说,社区服务是指基层社区的社会福利和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

社区服务具有区域性、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多元性等特征。社区服务包括特殊服务和一般服务。特殊服务即面向社区内特殊对象,如残疾人、军烈属、老年人、少年儿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面临较大障碍而又无法自行克服的那部分居民的服务,主要包括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少年儿童服务以及特殊困难者服务等。一般服务即面向社区一般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主要包括家务服务、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各种便民措施。特殊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点。

此外,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对这一概念做了界定。

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社区服务业”这一概念,并明确了社区服务的产业属性。

1993年,民政部联合国务院所属的13个部委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对社区服务作了更明确的界定:“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该文件认为,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服务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组成,并强调指出,各地区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化、产业化、法制化的社区服务的方向,积极支持和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到20世纪末,“基本建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以13.6%速度增长”。

上述种种观点和规范性规定从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不同的角度对社区服务做了界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我们科学界定社区服务的概念,完整把握社区服务的内涵不无裨益。但是,无可讳言,这些定义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们不同程度地泛化了社区服务,混淆了社会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的界限,使社区服务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偏离了其发展宗旨和终极目标。

二、社区服务再认识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有关社区服务的讨论由来已久,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理论表征上的缺失和实践归属上的模糊”导致了社区服务在“实践过程中价值判断、价值引导上的混乱及运作的不规范”,使其在发展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综观全国社区发展的整体情况,归纳起来我国社区服务发展主要面临行政色彩浓、商业化倾向重、结构不合理、社会参与程度低等问题。因此,为了推动社区服务持续、健康的发展,有必要在梳理既有定义的基础上,对社区服务进行再认识。

从理论上说,福利性、公益性社会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社区与驻区单位之间的双向服务分属两类不同的服务,即社会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我们知道,社会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不论在行为性质、行为目标,还是在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活动范围、运行机制上都是不同的。社会公共服务属于第三部门,具有福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国家无力提供而市场又不愿提供的服务,其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虽然它的部分服务项目可以收费,但大都是低偿的,目的在于保证成本,维持运转,而非营利;而且其所获利润必须全部用于公共服务发展的再投入。社会公共服务特有的性质和目标就决定了社区服务主体应以非营利性组织为主,其资金供给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社会资助。而私人服务的本质特征是营利性,所追求的是利润价值最大化。它实行的是市场化经营,依靠市场机制驱动。在理论上和认识上赋予社区服务以双重性,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其目标选择上的两难:作为社会公共服务,它不应以赢利为目的;而作为私人服务,则应以赢利为目的。

如果说从理论上讲,在理想的状态下,这两者是可以兼而顾之,相互促进的话,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则很难保证在两者之间不会有所偏废,不会为了追逐经济效益而牺牲社会效益,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背离它的初始目标。现实生活中,社区服务的逐利性和商业化倾向已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轻福利性和公益性服务项目,借社会福利之名行赢利赚钱之实,甚至不惜牺牲福利性和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就是明证。因此,我们应该将社区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区分开来,分别交由不同的部门和组织去承担。否则,既不利于属于第三产业的社会服务业上规模、上档次的发展,也无法保证社区服务的福利和公益服务宗旨得到坚持,并且社区服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将以牺牲其福利性和公益性为代价。

将社区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区分开来并不表明诸如小百货、小副食、家政服务、送报送奶、家电维修、婚姻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不应该得到大力发展。恰恰相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属于第三产业的居民服务业和后勤保障服务业不仅具有庞大的市场发展潜力,而且具有广阔的就业发展空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就社区服务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者中需要提供医疗服务的有69%、家政服务的有52%、文化服务的有30%、养老服务的有28%。另据劳动保障部2000年对沈阳、青岛、长沙、成都四城市所做的关于社区服务需求状况的抽样调查(样本总量1624份),需要社区服务的家庭总计为34.1%,其中只有16.7%的家庭已经得到了社区服务,还有17.4%的家庭处于等待状态。

按此粗略计算,这四个城市中各种服务累计可提供大约200万个临时就业机会,目前尚空缺100万个。以此推算,全国32个人口在百万以上的特大城市,43个人口在50。100万的大城市对社区服务的需求,可提供的就业机会至少应该在1500万个以上。再加上192个中等城市和400多个小城市:社区服务就业需求潜力就更为巨大。因此,为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政府应该积极倡导,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进居民服务业和后勤保障服务业的发展。但政府不应该包办,而应该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交由市场按市场机制去配置资源和调节利益关系。以街道、镇和社区组织为依托来发展这一行业,会因其财力、管理能力和地域范围有限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其发展,这既不利于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其产业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通过以上的分析论证,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政府财力薄弱等特点,笔者认为可以对社区服务做如是定义: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扶持和社会资助下,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以非营利组织为主体,联合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以及社区居民,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特别是社区居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的各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这就是说,(1)社区服务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它有别于市场提供的私人服务和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2)它具有非营利性、福利性和公益性;(3)它是在社区,并为社区居民,特别是社区居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的服务;(4)社区服务资金的来源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为主。根据这一定义,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福利性和公益性服务,如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贫困者、少年儿童等提供的各类服务,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的民事调解、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心理辅导、法律咨询、邻里互助、文化娱乐活动等各类公益服务,以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