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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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公共服务体制(8)

建立工作规范: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建立的《公认审计标准》(简称GAAS)和《公认政府审计标准》(简称GAGAS)是联邦机构执行审计事务的基本工作准则。与审计事务相关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单一审计法》、《政府管理改革法》、总统管理与预算局(OMB)发布的相关通知(审计要求OMBA-133,针对学术机构成本原则OMBA-21,针对州和地方政府实体的成本原则OMBA-87,针对非营利组织成本原则OMBA-122,针对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要求OMBA-110等)。此外,各部门(如卫生部、国家科学基金会)还根据其具体业务特点,制定了详细的《审计工作规范》、《检查程序》、《调查质量标准和控制手册》等。

(三)经费监管方法

根据公共法律95-452及其修正案100-504,OIG的职责是通过审计和调查本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推进经济、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改善计划的效果,防止和检查舞弊、浪费及滥用职权,并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滥用的相关经费。主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对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的进行独立的、有目标的审计、评价、调查、检查及其他相关事务,并向部长、国会和公众提供及时、正确和可靠的信息(包括计划及其管理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其目的是确保部门计划的完整性,同时保证计划受益人的健康与福利。

从其机构设置也可知其监管方法。OIG一般下设审计事务处、评估与检查处、调查处、管理与政策处和法律顾问处等部门。在总监察长和副总监察长的领导下,各部门由负责相关业务的副总监察长负责,同时总监察长助理分别协助进行审计、调查研究,监督和质量保证,以及政策制定、规划和资源信息等方面的工作。

五、完善我国科研专项经费监督体系的设想和建议

(一)加强科研专项经费监督的组织建设,保证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和公正

科研专项经费监督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机构在审查科研专项经费时能否保持客观公正,而这又主要取决于监督机关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的独立性。目前我国对科研专项经费审查和监督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专门的经费监督的执行机构。有鉴于此,为了保证科研专项经费审查的客观、公正,建议在科技主管部门内设立科研专项经费监督审查机构,通过立法,赋予该机构相对独立的权力,其直接对部长负责。

(二)建立健全科研专项经费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科研专项经费监督是一种执法行为。强化科研专项经费监督,首先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的财政管理和监督,无一不把法制建设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并有明确、详尽、极具操作性的法律条款作保证。实践证明,只有从法律的高度明确科研专项经费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地位、职能、任务、分工、工作规程、监督方式、检查手段、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才能从根本上达到强化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能等目标。

就我国的情况看,目前规范我国科研专项经费监督的法律条款不多,零散地分布于相关科研计划、财务和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中,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因此,建议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科研专项经费的法律法规,作为规范科研专项经费监督的基本准则,以使科研专项经费监督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国家科研专项经费监督的制度框架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个包括检查、制止和纠正偏差与处理问题在内的监督制度控制体系是保证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应当符合“现代监督机制设置应当是多层次的”这一原则要求,既要在内容上涵盖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科技主管部门内部计划管理部门、经费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之间的协调,从不同层次上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制约;同时,又要对各行为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进而实现对科研经费预算申报、审批、配置、预算调整备案、经费使用报告、项目结题经费审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为此,我们认为,国家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监督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配套监督制度两个部分。

具体而言,科研专项经费内部监督制度包括科研专项经费立项审批制度、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经费绩效考评制度、经费成本核算制度、经费财务报告制度、经费审计制度以及成果及其经费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的完整的制度体系。

科研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是一个相关系统联动的过程,这就要求除了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监督制度外,加强与之配套的其他外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协调,有利于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形成互动效应和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力度,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与科研专项经费内部监督制度相配套的外部监督制度。

(四)优化和整合科研专项经费监督流程

科研专项经费监督流程是科研专项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载体,优化和整合监督流程主要是解决监督什么、谁来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等。根据科研从监督工作流程来看,科研专项经费监督既包括对科研活动参与者的监督,也包括对管理和决策的监督。这一完整的监管体系涉及三个层次,即内部制约、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各自都有明确的运行空间和范围。首先是内部制约,它通过制定完善的专项项目管理制度(内部制约体系)对科研管理和科研活动进行监督,表现为参与科研活动的各职能机构间,在其各自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的相互制约。其次是内部监督,它由管理部‘门内设的经费监督机构负责执行,自主地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最后是外部监督,由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等监督团体组成,它自主地对科研管理部门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在范围上属于监督科研管理。

改革预算制度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绩效

许正中一、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公共服务提供的预算软约束

(一)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决定了公共财政的基础是法制,它的一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规范的范围。而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不能适应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预算编制方面。从部门预算的编制角度看,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中规范的部门预算编制主体不明确、概念不清晰,编制的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缺乏法的规定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与内容要求,不能与部门工作计划安排相衔接。第二,预算审批方面。在部门预算审核内容、审批时间和审批方式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对预算的约束力。预算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脱节,编制时间不合理,减少了其法律效力。第三,预算执行方面。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及其预算监督等方面缺乏法的明确规定,严重影响着预算执行。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部门预算在执行中的随意性较大,部门“切块资金”遗留问题,影响部门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实践中预算调整频繁,《预算法》界定预算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很多应该属于预算调整的行为没有纳入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从而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非税收入管理尚未规范化。第四,现行的《预算法》与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第五,《预算法》没法控制地方政府举债繁多,很多地方债务都不在预算中反映,已成为财政的隐性风险。

(二)政府职能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预算制度总是根据国家的政府职能不断变化和演变的,所以要改革预算制度,首先得转变我国的政府职能。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在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上实行过各种不同的具体管理方法,但从根本上说财权、财力都掌握在中央财政手中,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它是一种将“吃饭”与“建设”合而为一的预算制度,将全部收入与支出统一于一个国家预算,不区分其经济性质,同时某些政府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无法在政府预算中反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逐步摆脱了原先过重的行政色彩,企业的各项社会职能逐步归还政府。这对预算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预算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要从政府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就具体包括:维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社会法制系统,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城市公共服务系统,维护社会成员人身安全及国家主权的治安保卫系统和国防安全系统,保证社会发展所需的教育、卫生、文化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