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真正实现城乡就业走向平等,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步伐。各级政府所处在的层次不同,其服务职能有区别,作为中央和省级政府主要是提供政策决策、协调、监督贯彻实施和主要承担资金支持等服务。城市及县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作为城市政府应积极清理、废除影响城乡就业走向平等的各种障碍,把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落到实处,既为农民进城工作提供服务,也为城市人到农村投资办企业或就业服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城市政府应在推进对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做出努力。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把人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进城务工的农民也因是“外来”人员或是农村人,在子女教育、工种选择等方面,时常受到歧视,克扣或拖欠、拒付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户籍制度造成的,因此,加快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城市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县、乡(镇)政府应该积极做好本地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服务工作。通过市场调研,把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及时地向本地农民提供,并积极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尽可能的把本地区的剩余劳动力推向需要、合适的岗位上。同时,通过对本地区外出务工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如建筑、环卫、绿化、餐饮、家政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到达务工地后,能尽快进入角色,做到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并能够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快地融入所在地的社会,成为新市民。
3.加快建立从“低保”起步的农村社会保障步伐
在过去的较长时期中,我国的广大农民被排除在包括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之外。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随着城市社会保障改革力度加大、“三农”问题日益突出的大背景下,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才逐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但在城乡分离的政策中,城市的社会保障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并在千方百计地开辟筹资渠道,如议论中的征收社会保障税、国有股减持筹资等,而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似乎只是农民自己的事,仍由农民自己来办。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农村,已经起步,2002年,包括优抚救济、养老、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约400亿元,但总体水平仍然很低,仅占GDP的0.5%,其中2/3是来自乡镇企业和农民自筹,基本上是农民自我保障。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只有3%,人均社会保险费的城乡比例是24:1。
在养老保险方面,只在一些沿海地区约有100万老人领取养老金,占农村老人约7000万人中的极小比例。农村中还有1/3的五保户得不到供养。在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病和传染病防治形势严峻,如艾滋病的蔓延、血吸虫病的死灰复燃,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农民没有医疗保险,基本上是自费,承受不了高昂的医疗费。据卫生部抽样调查,在贫困地区患病未就诊的占72%,应住院而未住院的达8g%,因病致贫和返贫的达50%。在扶贫救助方面,据民政部统计,2002年,城镇低保人数达1960万人,中央及地方政府支付的低保资金达105亿元。城市做到了应保尽保02000年农村得到低保的人数仅占应保人数的25%。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应该把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步伐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并承担起主要职责。当然,目前在农村建立起与城市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逐步建立起覆盖广大农村的“低保”制度还是有条件的,通过从建立“低保”人手,并以此作为起点,随着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使之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逐渐缩小和接近,并最终趋同,是未来的小康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
二、当前在农村中实施公共服务应解决的问题或采取的措施
1.实施公共服务需要服务型的政府
在农村中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需要一个能够精简高效、积极贯彻落实公共服务的、能真正履行为人民服务职责的服务型政府。目前我国乡(镇)政府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状况会加重农民负担、降低办事效率,侵蚀有限的公共服务资源,影响着为农民服务的应尽职责。因此,真正、有效地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精简乡镇机构、压缩机构规模,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至关重要。为此,一是要把我国的机构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目前乡镇中存在的机构和人员,过多的情况,最重要的原因是体制上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我国乡镇中的机构都是按照上级政府中的机构“上下对口”设置的,可以说,县及以上政府有的组织或机构,在乡镇中一般都有设置,如乡人大、乡政协等等,致使机构众多、冗员过多。乡镇中的机构若不与上级政府中的机构对口设置,难免会在工作上造成掣肘或关系不畅。因此,只有乡镇以上的政府机构改革真正到位了,才能使乡镇失去下效和对口设置的根据,把乡镇中过多的机构和人员撤减下来。二是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规定乡镇中的机构及其人员数。使之保持精简高效,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即使是在人口多或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也应该遵循,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状况。
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同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能够真正履行为人民服务职责的服务型政府。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已开展两轮,可以说村级直选工作已趋于成熟,有的地方已经开始乡(镇)一级的直接选举的探索。
通过加快这一进程,实现乡(镇)领导的直接选举,促使他们在面对广大选民,必须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广大农村的实施,提供体制上的保障。
2.为公共服务的实施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1)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我国现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体系,包括以下四个层面:一是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指目前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村民小组)。该类组织既是我国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者,也是在农村社区内部向农民提供各类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二是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
三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这类组织是以农产品加工、营销等企业为“龙头”,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的“公司+农户”的组织。四是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的农业经济技术服务机构。这些层次的组织虽然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行组织创新或者需要建立健全。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提供以下主要服务:一是为农户提供各种所需的信息服务。通过认真的市场调研,向农户提供各种准确的市场信息,供农户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二是为农户购买各种所需的生产资料牵线搭桥、代购服务。三是为农户提供中耕保苗、收割脱粒、农产品运输及销售等服务,等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在市场经济中根据实际需要来建立、发展和完善,政府应该因势利导扶持,但不能通过行政命令办事,以防异化,不能真正为农民服务,反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甚至出现坑农、害农的问题。农业社会化服务可由农村中的有经验且信誉良好的经纪人或专业户承担,鼓励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这样,通过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既可以为农户减轻负担,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又可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
(2)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户作为商品生产者,其产品必须能够顺畅地销售出去,这就要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尽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农户提供规范的、良好的市场环境。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看,必须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破用行政的手段对本地区的市场封锁,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引导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同时,进一步健全市场法规,维护好农产品市场秩序。在这方面,政府应该认真的履行。
(3)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就近些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看,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主要应突出以下内容:一是切实保障农户的各项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保证农户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切实保护农户的正当利益。地方政府应该有效地保护好农民的正当利益,依法严惩侵害农民利益、哄抢生产成果等的不法之徒。同时,着力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保护好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三是对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3.用法律法规保证农村中公共服务的实现
目前,我国城乡差距严峻的现实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为人们所熟知。继续实行像过去那样的城乡分离政策,即基本上把农民和农村排除在公共服务之外的做法,已难以再沿袭下去;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把广大农村纳入公共服务的范围,也是一道绕不过的坎。因此,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使政府的公共服务惠及农村,对于促进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全国上下虽然对“三农”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三农”问题却日趋严重的事实,向我们提示,在对待“三农”问题上,高度重视固然重要,但好的措施贯彻落实更为重要。为使在农村中提供公共服务,开展起来并贯彻下去,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和保障,对于在农村中实施的公共服务的项目、内容、进程、目标及其资金保障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加强监督,以实现公共服务的阳光普照农村,并开花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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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葛龙:《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作为扩大内需的着力点》,《中国改革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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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济参考报》2003年3月12日。
中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创新与发展
李雪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一些开发区针对三资企业所提供的一站式服务。而各地创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热潮是从2000年前后开始迅速兴起的。目前,全国各地已有省、市、区(县)三级中心数百个,其职能从最初的办事(证)向多功能转变,服务事项的数量与深度不断增加,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呈现出不少新的特点和趋势。分析这些创新特点和趋势,探讨其发展规律与方向,是本文的写作宗旨。
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创新的现状
下面,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组织体系、业务流程、技术基础等几个方面加以概述和分析。
(一)功能定位
几年来,各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经历了如下演变:
从“便民窗口”到“阳光行政”措施。开始,许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都是着眼于便民,便民服务中心、办证办照中心等称谓就反映了这一点。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服务中心是地区发展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把中心办成“阳光行政”的典范,构筑绿色通道便成为中心的新定位。例如,辽宁省鞍山市这个不靠海、不沿边的老工业基地曾被人戏称为“不适合经济作物生长”的地方,与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十分明显。该市市委、市政府经过学习和讨论,确定了“对外抓招商引资,对内抓改善环境”的对外开放工作格局,把软环境建设放在对外开放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于省内率先成立了市、县(市)区两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将涉外、涉企、涉民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中心办理。
从减少审批项目的实施场所,到全面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基地。许多地方,伴随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成立,都开展了减少审批事项的“简政运动”。
随着经验的积累,上海闵行区审批中心等不少单位成为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力军,承担了大量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不少地方把审改办的职能放到中心,把研究和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重任交给了中心,使中心的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例如,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调研处,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度、规划和方案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全市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确认工作。
从单一审批功能向多个服务功能转变。许多中心开始都是行政审批中心。随着经验的积累,一些中心开始尝试成为多中心、复合中心。例如,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设有招投标大厅,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该大厅进行。该招投标大厅同时对外开放,为社会各方的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鞍山市将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由审批环节向前后进行延伸,成立了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市经济政策查询中心和市外商投资企业代理服务中心,担负起软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重任。
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转变是极其耐人寻味的。其中,有的变化明显反映着中心发展的必然,如从“便民窗口”到“阳光行政”措施的转变;有的则个性色彩浓厚一些,如从减少审批项目的场所,到全面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基地。通过理论分析来探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到底应该是什么,显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