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平衡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相对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局面。要尽可能采取各种方式,促使公民广泛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样才能调动起公民主动参与公共行政的积极性,群策群力促进目标的实现。公共行政只有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充分综合与表达民众的意志和利益,才能树立行政权力的权威,唤起民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实现民主行政。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人世后我国政府形象建设
一、人世影响我国政府的执政方式
詹琦玉WTO被人们认为具有国际“公法性”(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它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各成员单位的政府,它是一种以规则为基础、法律为手段的新的治理办法。其权利与义务的谈判者是政府,其义务的承担者是成员方政府,其约束的主要对象和被提出审议的主体也是政府。WTO规则主要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所有协议(23个)都规范政府行为,其中21个协议直接与政府有关。根据国际法原则,地方政府的行为被视为是一国政府的行为,成员国国内任何一个地方政府作出的违反WTO规则的事项一律视为中央政府行为,而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告、被告也都是政府。因此,政府在履行WTO规则中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
1.由全能的政府转变为有限的政府
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万能的。政府曾长期从事着“全能的父爱主义”的角色,不仅要发挥传统的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守夜警察的作用,而且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照顾社会的家长作用。加入WTO后,这种执政理念应当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的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满足通过市场机制满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一方面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对市场配置的“缺陷”进行调节和弥补。政府作用依然重要,但主要体现在培育、完善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
2.由神秘的政府转变为透明的政府
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有强烈的单方性、神秘性、强制性。政府在神秘的氛围下产生权威,不但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权的运行规则、方式和工作程序很难为“外人”所知,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许多政策和决定也是在这种神秘中运作出台和实施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公开、公平、公正成为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承诺的及时通知义务、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行政决定义务、设立咨询点义务等等,无一都要履行,另外我国还承诺建立贸易政策的审查机制。我国政府的行为无疑将进一步透明、开放,这是参与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
3.由“任性”政府转变为诚信政府
在计划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政府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是“任性”的政府。政府有的决策者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权力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政随人出、政随人变、朝令夕改的现象比较普遍。我国政府加入WTO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我国以修改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方式全面履行WTO协定的义务,有许多义务带有强制性,我国政府必将采用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法律,成为一个非常诚信的政府。
4.由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
政府不仅行使权力,更应懂得承担责任和义务。传统政府把权力、管理、服从作为政府存在和行使职能的唯一方式,而忘记政府的服务功能,更把政府承担责任放在脑后。WTO规则中有原则,即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WTO特别强调成员方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裁判机构,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5.由公文旅行的政府转变为高效的程序政府
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外汇管制等所有的政府措施,涵盖了政府管理的多数部门,政府将不再是“守夜人”,而是要突出其管理和服务职能。适应加入WTO要求,政府必然要按照市场化、国际化、效率化的取向进行改革,使机构更加精简,人员更加精干,政策更加透明,管理更加高效。
6.由带有某些倾向的政府转变为公正的政府
过去,政府由于意识形态等影响,对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采取差别对待,更由于缺少制度制约,有些地方政府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捆在一起,与某些企业、经济集团直接联系在一起,引起政策的倾斜,政府管理具有浓厚的“部门行政”色彩。加入WTO,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得到贯彻,政府必须在市场主体中间保持公平和中立,政府行政必须是“公共行政”,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政府必须是廉洁的政府。
7.由人治型政府转变为法治型政府
WTO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求以立法形式落实的事项不得以具体措施代替。WTO成员国履行对WTO的义务,首先是它的普遍性或立法性措施。我国所有国家机关、包括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必须实施和适应WTO规则及其要求,这些承诺不仅具有整体性,而且具有长期性。因此,WTO对我国政府的最深刻影响乃是促使它更快地走向法治化,包括政府机构、组织、编制的法定化,行政程序的法定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法定化,政府采购行为、政府投资行为的法定化,政府内部管理、政府外部监督以及执法责任的法定化等等。
二、与时俱进强化政府形象建设
政府形象包括众多内容,受许多因素影响,政府形象建设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我们要以加入WTO为契机,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提高政府自身素质,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1.及时更新观念
加入WTO,政府的管理观念也需要跟上形势的变化,及时更新。现代政府应培育竞争意识,以适应国际激烈竞争;树立选民理念,以更好满足民众的要求;增强效率观念,以适应国际办事效率;强化质量意识,以适应国际质量标准;提高服务意识,以适应国际服务水平;加强法律意识,以适应国际规则。
2.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行政过程应当是透明的、可预见的、公开的。严格依法行政,由权力行政转向规则行政,从随意裁决转向依法办事。在从事行政决定、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活动中,都要以法为据,依法进行,树立法治政府形象。
3.推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应尽量做到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建立相应的政务公开制度,如听证制度、信息查询和咨询制度、公开信息发布制度等,增加政府法规和决定的透明度、公开度,树立“阳光政府”形象。
4.健全监督机制
切实加强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检查制度、追究行政责任制度。
5.推进电子政务
我国加入WTO后,对政府信息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离开了电子化政府,行政效率将大打折扣,也失去了与国际接轨的基础条件。因此,必须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公开政府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树立高效政府形象。
6.改进公共服务方式
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原来由政府包办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使财政资金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能。也可以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合同业务化。政府则可以集中力量管秩序、管公平,“掌舵而不划桨”,优化经济环境,规范经济秩序,搞好经济调节,提供公共服务,树立充满活力的政府形象。
7.提高公务员素质
人世对公务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要求公务员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优化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较高的国际交往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驾驭复杂局势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按国际惯例办事的能力,良好的品德和作风等。
因此,要注重公务员培训,促进公务员学习,提高公务员素质,增强公务员能力,并不断深化公务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务员的选拔机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交流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务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朝气和活力,以塑造出崭新的现代政府形象。
(作者单位:湖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