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政府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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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社会保障概述(4)

管理服务社会化是社会保障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重要体现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所谓管理服务社会化,就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政府的指导下,把从企业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一系列社会保障事务,交由有关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充分体现保障制度的社会性。其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障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医疗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等进行结算;退休人员逐步由社区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1.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可以利用社会保障基金对享受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和服务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和支出具有与经济增长逆向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运行处于景气状态、经济增长速度比较快的时候,社会保障基金积累多而支出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经济过热;而在经济运行不景气、经济增长速度比较慢的时候,社会保障基金积累少而支出多,具有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可见,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和支出可以调节经济增长速度,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2.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能否基本建立。直接关系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平稳过渡。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建立起来。

3.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我国社会顺利转型的根本要求。社会转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特征和要求。现在,从世界环境来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迈人后工业时代,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发展。而我国基本还处在工业时代的发展完善时期,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人均经济总量比例很小。同时,存在极大的城乡二元发展差距。尤其在社会保障方面,发展差距比较大。因此,从配合社会转型的角度讲,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覆盖范围比较小;资金筹集比较困难,支付压力大;社会保障工作的运作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立法比较滞后,法律依据缺乏。依据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以及发展现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如下人手。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根据我国国情,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城乡有别,逐步建立不同层次、不同标准的社会保障项目。在城市,首先应改革和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统筹,逐步建立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三资企业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次再过渡到包括所有保险项目的统筹制,变企业保险为社会化保险,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基本保障。在农村,应逐步将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向以社会保障为主的保障模型转变。

2.拓展筹资渠道。拓展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的方式主要有:

一是增加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比例。这几年,我国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增加较多,已达到10%左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差距较大,尚不能满足社会保障的实际需要。因此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

二是积极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政策,健全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是以政府信誉为担保,以法律手段强制地为人们建立起来的社会性基金,政府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其管理与运营,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政策,通过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获取投资收益,求得其保值增值。

三是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彩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社会财富日益增加,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动员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社会保障的办法,通过发行债券和彩票等手段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四是开征新税种。开征新税种是许多国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实施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通过开征新税种,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势在必行。

3.健全监督机制。监督机制不完善、运作透明度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前两项监督国家已出台了不少制度化的规定,关键是要保证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尤其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障财务规章制度。当前要着重研究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待(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决算审批制度,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基金收缴、支付和投资运营及管理提取的合理化、规范化。此外,还要研究或重新修订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效益考核办法。

其次,要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的行政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完善监督机构内部的监督制度,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的监督制度。

第三,要赋予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机构一定的法律权力。在基金筹集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申请权,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权,以便对不履行义务而负有缴纳社会保障税、费的法定义务人提起诉讼。

最后,要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失职渎职而拒付、迟付或少付保险金而使被保障对象遭受损害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社会保障金的,法律应赋予社会保障受益人和经办机构提请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判的权利,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4.加强立法。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上升为法律是保障制度规范化的最终结果和最高标准。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通过立法建立的,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的根本保证。我国的立法程序一般是先实践,取得成功经验后再上升为法律。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相当丰富,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应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险法》

及相关法规。同时,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将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四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问题

在建国初期,我国在农村建立了以救助、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保障,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已不适应已经发生变化的农村形势。进入21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在农村开展社会保障、切实保护9亿农民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公共政策研究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我国农村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社会或社区向处于绝对贫困状态中的农村居民,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资料的救助制度。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低要求。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就着手建立农村的社会救济制度。

在经济水平十分低下的集体化年代,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该体系有三大支柱:一是集体对鳏寡孤独者的“五保”供养制度;二是民政和集体对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意外风险而一时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的临时性救济;三是民政和集体对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特困户”给予相对固定的长期生活补助。

除了上述“狭义”的基本生活救助外,集体化时代的经济体制和分配格局是绝对贫困状态人口维持基本生存的基础性的因素。在物质资本占有机会基本均等的基础上,国家和社区通过社会救济、生产贷款、粮食返销、分配透支、公益金补助等方式,基本粮食供给分配制度和基本食品、教育、卫生的低价及困难减免制度,为农村居民中的弱者提供了社会安全网络,实现了福利的分享。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加速流动,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失去了所依存的框架。虽然,社区公益性活动尚存,农村长期的“家庭供养,自我保障,家族互助”传统尚存,以及土地农户家庭均等承包,使得上述三大支柱仍然存在,但是来自社区集体的资金大为减少,公共财政开始逐步替代集体,成为支撑农村生活救助体系的主要力量。

随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一些城乡一体化的发达地区、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地区也开始划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公共财政补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此标准的农村居民达到标准。

2004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政府针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地区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建立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一些地方社区集体“五保”供养能力下降的情况,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中无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供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2004年民政部、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五保”供养的“集体福利事业”性质,而强调县乡财政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责任,以“确保供养资金”。

(二)医疗卫生保障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制度,即由生产大队统筹全体农民的医疗费用,由受过正规教育、经过国家医院短期培训、半脱产的大队内部青年担任“赤脚医生”,负责本大队全体农民的防疫保健、基本临床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指导;疑难病症一般送公社卫生院和县医院医治。在整个国家医药价格由于国家补贴而不断下降、国家对计划生育和严重影响农民生活劳动能力的疾病等实行免费治疗服务的情况下,这种主要由社区集体承担费用的“合作医疗”,一般社队尚能够维持。

到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68%的大队设有合作医疗站,配有两三名赤脚医生。在北京郊区,合作医疗覆盖率甚至达到99%。由于这种制度,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显著优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其他国家的农村。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逐渐解体,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虽然中央政府在1993年和1997年两次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结果都不理想。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社区扶持;地方财政每年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参保农民每年补贴10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为此,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三)养老保障

就养老保障来说,我国农村基本是以土地为依托,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压力增大。同时,由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空巢家庭现象越来越普遍,也加剧了农民家庭养老的困境。另外,土地规模的日渐缩小,也对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因此,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已经非常迫切。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