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舒立观察:中国十年之真问题
12337200000010

第10章 政经风云(9)

三重信息之间,也是相互关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腐败行为在世界蔓延,腐败分子也在跨国流动,这本身就在侵蚀各国的稳定发展。而每个国家为寻求反腐斗争中的国际协作,对本国的重大腐败事件都必须公开透明,坚决打击彻查,含糊不得也迟疑不起。过去很长时间内,国内某些官员们有一种看法,认为全面公开恶性腐败事件特别是高级官员的腐败事件,国际会影响“中国形象”,国内会激起民怨。因此,在不得不公布重大案件时,总是尽力“简化”、“淡化”;审理一些重要官员的经济案件,往往名义上公开审理,实际不对公众媒体开放;某些高级官员前两年因经济案获罪已经服刑,但其犯罪事实、基本情节无人知晓,检方起诉书、法庭判决书从未公布。这种情形,与国外一些政治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司法公开、司法文件随时可查的情况正成对比,不仅徒然引致更多怀疑、猜测、谣言,而且直接影响了有效的国际合作。在反腐全球化的大格局中,改变这种“黑箱”陋习,已经势在必行。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日益开放,中国发生的经济罪案中,贪官外逃上升;特别是一些贪官让妻小先行逃往发达国家,并向境外大量转移不法资产;及至本人罪案曝光,能逃则逃,不能逃则推之瞒之,引致广大公众的愤懑。正因此,反腐全球化的进展才引起中国人的直接关注。2004年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被遣返回国,可谓中美两国司法合作的一大胜利。其实,反腐的国际合作不仅涉及引渡,还涉及追逃机制和遣返资产等方方面面,虽然各国国情与司法制度不同可能带来困难,但目前既有共识和现实需求,相关领域的务实合作定会大有进展。这对于抗反腐经验越来越丰富的贪官们是个坏消息,却也要求有关当局必须加大反腐肃贪的坚决性和力度。很显然,“旗帜鲜明、毫不动摇”方针已定,完全可以走得更远、更彻底。

当然,反腐全球化还有另一层含义,虽不那么直接,却更为深远,这就是以预防腐败为重心的国际交流与制度建设。在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对全球160个国家和地区的廉政指数排名中,中国位居70的名次或许并不很准确,但也提供了一种参照系,可以横向比较,以何为师,以何为戒。在此类国际比较中,中国可愈加正视现实,痛下反腐决心,看清廉政建设的方向。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这类会议上采他山之石,正可攻中国之玉。在这里,廉政建设是一项包含着许多子项目的系统工程,有些过去闻所未闻而目前刚刚开始着手,例如反洗钱、“黑名单制度”、“阳光法案”等;有些久已存在甚至作用显著但仍需完善提升,例如国家审计、反贪惩治、舆论监督等,而工程的总纲是四个大字——“民主法治”。

反腐全球化不是平一时民怨的权宜之计,而是时代大潮,可以挟我们冲向很远很远。

-2006年第22期-

“情妇”进入司法解释的意味

“情妇”进入司法解释,多数人表示赞同,认为权-钱-色交易轴心既然事实存在,法网不应疏漏;少数人也表达了担忧,觉得“情妇”本身难以准确定义,实践中易出误差。我们支持前一种意见。

在中国当代政治社会学的新语汇中,有一个词正在获得越来越突出的地位——“情妇”。

无论是天津市政协前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案,还是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涉嫌谋杀案,乃至内情尚未公之于众的山东省省委副书记杜世成经济案,“情妇”都为相关事件的中心角色或中心角色之一。虽然中国公众对于贪官养情妇现象之普遍已不吃惊,但情妇在涉嫌腐败官员活动中的作用如此突出,乃至“贪”与“色”相关联,最终使“色”全然超出个人私德的范畴,而成为酿成刑罪的一大渊薮,还是相当触目惊心。回想近年来同类案件,可见贪官以权贪色霸色,再经色路而贪钱洗钱,已成为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模式。

由此,在2007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意见”)中,在“特定关系人”里加入了“情妇(夫)”的概念。

“情妇”进入司法解释,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不同意见。多数人表示赞同,认为权-钱-色交易轴心既然事实存在,法网不应疏漏;少数人也表达了担忧,觉得“情妇”本身难以准确定义,实践中易出误差。在此,我们支持前一种意见。

诚然,“情妇”本身属于私德问题,政府官员养情妇并不等于腐败犯罪,道德与败德、罪与非罪的界线是清楚的。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情妇(夫)”为“特定关系人”,适用于官员受贿案的相关定性,并非以德代法,而是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当前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生态下的现实。在一般情形下,“情妇(夫)”这一概念本可并入“共同利益关系人”之中,但“两高意见”被迫专列此项,主要囿于中国“贪官—情妇”模式的复杂现实,已不足以用一般概念去框定。在法社会学意义上,这正体现了实践的智慧,适应了中国当前反腐败的需要。事实上,近年来贪官借情妇受贿早已纳入打击范围。

“情妇”进入司法解释,也是一种司法政策的表述。在中国迄今为止的政治法律体系下,这种表述第一次昭示了政府官员的情感和性私德与政治品德之间的关系、与公共事务之间的关系(它几乎必然涉及商业利益以及公共福利等几乎所有公共利益问题)、与官员政治前途之间的关系、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关系。人们已经看到,当今屡见不鲜的“贪官—情妇”模式,在腐蚀官员的同时,也在腐蚀正常的政治行为、经济行动以及社会道德观念,危及了三个维度的健康运行,使国家与社会全方位受损。在这一背景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昭示官员情感私德的严肃政治意味,具有强烈的现实积极意义,极具警示性。

当然,“情妇”进入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增加公众对政府高级官员私德的关注。不过,将政府高级官员的私生活与其公共角色相联系,并非中国首创,在完善的法治社会中,有着更加严格的制度安排。身为政治人物而适当牺牲隐私也属必然。在民主状态下,政府官员的隐私生活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往往低于普通公民的隐私生活。如果媒体报道一个普通公民的婚外性生活可能会吃官司,被诉侵犯隐私权。但是官员的婚外情感、性生活就会成为社会质疑的对象,一旦媒体报道,经常会成为丑闻。在民主状态下,政府官员理应更具道德自律性,而社会对官员的道德要求比对普通公民要求更高,这是社会清明、道德风尚严谨的必备条件之一。中国理应在这一层次上更多一些对于政府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不过,以情妇(夫)关系在受贿案中进行相应定性,确实存在某些司法技术上的难点。应当看到,“情妇(夫)”概念毕竟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鉴于性、情的私密性特征,在司法过程中对情人作出严密界定存有困难,而侦查手段的采用又极易与维护隐私权的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恰当把握的重要环节。

恰如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割除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贪官—情妇”毒瘤,必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但无论如何,情妇这类在权—钱—色腐败链扮演枢纽角色的“特定关系人”,从此不在法律的威慑之外。

-2007年第14期-

抗击SARS以防为主,不搞“内紧外松”

肘腋之疾已成心腹之患,控制疾患的成本必然大幅提高。这是我们不能不应对的痛苦现实。

在2003年中国人抗击SARS的这场历史性战役中,4月20日是一个重要转折点。从这天开始,随着卫生部与北京市两位主管官员的去职,中国各地的疫情公布做到了公开、准确、全面和及时,防治SARS进入了全线动员的新阶段。当前,人们非常担忧此疾大举侵入中西部农村地区。因为这些地方医疗防疫体系脆弱,一旦遇有SARS局部爆发,万难抵挡,很可能造成瘟疫大规模蔓延,后果不堪设想。不过也应当看到,纵使事到如今,避免如此后果还是有可能的。这里的关键,就在于“防治结合”之中,需要坚定地遵循“以预防控制为主”的方针,不搞一厢情愿的“内紧外松”。近来中央政府部署一系列有关SARS防治工作时,信息公开、尊重科学、措施坚决、群防群控,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正是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据此,我们应当对于最终战胜这场灾难具有信心。

4月28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越南不再属疫区之列。这一消息令人鼓舞。越南是除中国外世界上最早发现SARS病毒的国家,于2月26日即报告了第一起病例,在3月15日即被列为疫区,早于中国内地的其他省市。但越南开展防治有效,在报告63名病例和五名死亡后,从4月8日以来已连续20天未发现新病例,亦未发现有病患离开越南进入其他国家,故此成为第一个摘掉疫区“帽子”的国家。越南和中国同属发展中国家,其医疗卫生水平比中国更低,改革开放比中国为迟,之所以能够在此次防治SARS一役中取得成功,主要是依靠早期积极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国际合作。世界卫生组织将越南采取主动措施发现和预防SARS的做法概括为六点:尽早发现SARS患者,了解其行踪及接触者;将患者在医院有效隔离;很好地保护治疗SARS的医护人员;对疑似病人进行全面检查和隔离;对国际旅行者进行出境检疫;向其他政府和国际性权威机构及时通报,共享信息。

这六点看起来简单,但切实做到并不容易。例如第一点发现患者及了解接触者,在专业上属于“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范畴,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其间更需要信息公开化、尊重公众知情权,才能获得主动配合,使调查真正到位。其余各项亦是同理。相形之下,中国在早期发现SARS即所谓“不明原因传染性肺炎”之时,疾病的爆发规模较越南河内要大,当地组织救治当属有成效,疫情报告预防也作出一定努力,但全面预防显然大欠火候,缺乏应有的危机意识,更缺乏公开透明性、决断措施和开放心态。如今,肘腋之疾已成心腹之患,控制疾患的成本必然大幅加高。这是我们不能不应对的痛苦现实。

现代公共卫生管理与危机处理强调疾病预防的重要性,是因为在“防”与“治”中,以防为主更有效率。但预防控制疾病不可能不付成本。SARS属于传染性极强的未知疾病,为求有效地阻止其传播,须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承认知情权,以引起公众的高度警觉和积极配合,这可能导致一部分人的过度恐慌,疫情严重之时更是如此;大规模预防需要采取必要的断然措施,有些甚至是具全局性的断然措施,这可能打乱相关人群的正常生活。这些都会带来负效应。政府应采取可能的措施,减少大规模动员带来的负效应,但更应有科学精神和务实态度,坚持把防控放在首位,“内紧外紧”绝不动摇。这是取得抗击SARS战役最后胜利的关键所在。

当然,重防疫绝不意味也不可能轻治疗。恰恰相反,疾病的预防、治疗、控制三个环节需要环环相扣。特别是现在SARS已在国内蔓延,遍及全国26个省区(市),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等地皆成“疫区”,仅确诊SARS病人就有3000多名。对这部分病人以及其他新发病人,进行有效的救治正是刻不容缓。救治本身关乎人民健康生命,关乎公众信心,也关乎一线防疫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实行。除病患较多的疫区如北京、广州、太原等地,仍应花大精力投入救治,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和医务人员感染率;未成为疫区的省区,特别是条件较差的中西部省区,也应在加强一线防疫的同时,为应对救治需求作出充分准备,真正做到未雨绸缪。

当前全球26个国家遭SARS入侵,其中23个国家都已经对疾患有效遏制。全球科学家正在联手进行制伏SARS的科研攻关,东盟国家领导人已就携手共战SARS签署联合声明,中国国内更是上下一心,和衷共济,同赴时艰。中国人最终打赢这场攻坚战,应当是可以期待的。

-2003年第9期-

疫情消息不宜“出口转内销”

眼下,财产乃至生命受到直接威胁的首先是中国亿万农民。他们极有必要在第一时间获知疫情以备不测,更有必要对禽流感发生及防治有翔实了解。

2005年10月中以来,仅一周间,中国连续在内蒙古、安徽、湖南等地爆发H5N1引致的禽流感,疫情之严峻令人焦心。

显然是吸取当年SARS的经验教训,中国在此次疫情袭来之时表现了较高透明度,有关部门均能及时主动地向国际动物疫病组织(OIE)、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通报,颇受国际舆论肯定。10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与农业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对中外记者介绍了情况并回答了大量问题,更使公开性大大提高。但我们也注意到,对于国内公众而言,有关疫情的突发性消息每有“出口转内销”者。媒体派出记者前往疫区采访时,也普遍感到相关官员并不配合。这种局面应当改变。

例如,安徽和湖南的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均于10月24日向OIE通报,相关消息仅于25日和26日分别在《农民日报》二版、四版低调刊出,亦未放入该报网站。直至外交部发言人与香港政府网站分别证实相关消息,国内有诸多“外转内”一天以后,新华社方于26日下午向国内播发两地疫情。

至于湖南湘潭疫区女童贺茵之死,无论死因是否确属禽流感,当属重大事件。但该消息也是先由境外曝出,卫生部通报世界卫生组织北京代表处并派人赴湘后,国内官方媒体才有了较为正式的简单说法。其时当地早已是纷纷扬扬,而《财经》等多家媒体前往采访则困难重重,令人遗憾。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某些做法显然与中央政府的姿态相距甚远。

当然,比起2003年SARS初期视疫情为“机密”的状态,如今的情形已是大幅进步。但如果希望把事情做得更好,就应当承认,当前的禽流感疫情向国内公众公布时间仍显迟滞且不充分,有诸般不妥。固然,禽流感对全体人类的健康都有很大潜在威胁,但眼下财产乃至生命受到直接威胁的就是中国亿万农民。这些人极有必要在第一时间获知疫情以备不测,更有必要对禽流感发生及防治有翔实了解。而对于亿万农民来说,获知新闻的渠道主要就是国内大众媒体。维护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就更应当让国内大众媒体有及时、充分了解疫情的机会和权利。更不消说,禽流感已经被公认属于重大公共卫生话题,如果中国公众晚于国外知情且知之有限,实在是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