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舒立观察:中国十年之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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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金融激流(4)

一种相当普遍的、似乎也算“善意”的看法认为,报道披露的事实在业内当然存在,“黑幕”比起真实情况还不算很黑,但中国的市场现实只能如此,《财经》硬将之揭出来又有什么用呢?而且,基金毕竟是市场上的新生力量,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有诸多进步意义,其纵使有缺点也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至多不过是“三七开”,为什么发表这样的报道使之“信誉扫地”呢?

还有一种看法与上述有相似之处,但更尖锐更决绝,是坚定地认为基金业成就昭然、不容否定亦不容“误导”的。由此推理,《财经》的报道自然就是恶意之至了。

这样的说法乍听来相当铿锵,因为其立论的基础都是在谈基金于中国证券业健康成长之大局。但认真推想,却又发现并不很通顺。比如,基金业的出现和发展固然是很了不起的事情,就像证券市场本身的存在和发展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但有什么理由认为,媒体之于市场的批评权、公众之于市场的知情权就是相对次要的事情呢?而且,就算已揭示的黑幕还不算很黑,或按另一种极端的说法,基金业成就昭然,为什么媒体就不能让公众得知一份研究报告所披露的、或许让人不愉快的重大事实呢?——重复一遍,这份报告出自专业人员之手,其内容是对22家新基金在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行为半年跟踪研究的定量分析。

人们常说,世界上有大道理也有小道理,大道理可以管住小道理。这可能就是《财经》有关基金的报道刊出后,一些反对的看法大言炎炎,拼命想讲出一些大道理的原因。其实,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任何道理都不可能凌驾于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之上,而在三“公”之中,“公开”居于首位。由于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公开性的实现即使在成熟市场环境中也相当困难。因此,公开性这一最基本的原则,本是不可动摇的。媒体的批评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公开性的保证,其重要地位必然地优于市场上某一利益集团自赋或他赋的“历史使命”。如果一定要援引国际惯例或“公理”,这才是无可置疑的公理。

今年是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十周年,《财经》已经陆续刊登了一批第一代证券人回首当年的文章。从这些第一手的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深刻地体会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创业艰辛,也可以进一步理解这个新生市场上种种缺陷很难以避免。然而,十年的里程并不算短暂,在急速转型的中国尤其如此。如果说十年来的市场成长本来就伴随着媒体监督的强化过程,那么在市场已经相对成熟的今天,就更没有理由对于媒体的批评权提出任何质疑。

读10月中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接受三大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实录,注意到周主席站在监管层的角度,也在进行各种比较。周主席认为监管层对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更为重要;对于大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更为重要。基于此,周主席再次强调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无论如何,管理层这种鲜明的看法对于媒体行使自身的批评权、维护公众的知情权,是一种很大的支持。可以想知,《财经》的《基金黑幕》其实只是走出了必要的一步。在未来的日子里,随着市场的成长与成熟,中国的证券记者们在新闻监督方面定会有更多更大的作为。

-2000年第11期-

事实胜于雄辩 是非终有分明

3月23日证监会所公布的基金交易行为调查情况,既使人看到中国证券市场的规管发展已经出现新的分水岭,也给人带来了更多的悬念和更高的期待。

今年2001年3月23日晚,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基金运作中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结果。自《财经》杂志2000年10月号发表封面文章《基金黑幕》,引发轰动一时、颇富争议的“基金黑幕事件”以来,终于有了来自官方的正式答案。虽然短时间内并未见市场上沸沸扬扬,但海内外业界人士都非常清楚,从长期来看,监管部门此举及相关行动的影响将是非常深远的。

从证监会的公开文件可以获知,此次对于基金交易的调查,主要是检查基金运作中异常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明,整个基金业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中,8家公司都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其中3家较为严重,又以博时基金公司为最。在这里,所谓异常交易行为,系指“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通过行为人自己控制的同一个股票账户,在同一交易日内对同一只股票,频繁做出既买又卖的报单”,亦即市场中人们通常所说的“对倒”,明显涉嫌违法违规。

2000年10月本刊披露上海交易所监管人员赵瑜纲的研究报告结果,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基金业“对倒”行为的揭露。报道以《基金黑幕》为名发表后,曾在基金业内掀起轩然大波。10家基金公司联合发表“严正声明”,言之凿凿地指出,“《基金黑幕》依据的资料的数据采样不准确,研究方法不科学,对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判断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颇多不实之词和偏颇之论”,甚至表示要保留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在当时,本刊并没有就“严正声明”提出的问题作正面回应,只是申明,相关报道确有可靠消息来源,应当让公众知晓;我们也没有就到底该如何维护新基金的信誉进行更多争论,只是确信,事实比任何推论都更有说服力,只要专业人员赵瑜纲的分析研究能够得到重视,一定会有权威机关以更深入的调查对基金的交易行为性质作出进一步结论。

我们没有等得太长久。仅仅5个多月后,中国证监会以行动作出了回答。从目前可以读到的并不详细的初步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到,本刊所披露赵瑜纲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基金业的问题,确实相当程度地存在着。30名基金公司经理人员因之受到处分,其中严重者,目前发现的有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涉嫌证券欺诈,将被立案调查。当年美国两名教授于1994年揭露出券商代理纳斯达克股票交易中的“黑幕”,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用三年时间调查后才有大规模行动;1998年年初香港百富勤倒闭后被指其董事曾有疏于职守和虚假披露的行为,香港证监会在两年调查后才有正式结论。相形之下,在百端待举的中国发展中市场上,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进展可谓相当有效率,而市场的进步和转变也有希望来得更加迅速。

而且,这种转变不但昭显于监管层面,也开始表现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在今年2月的基金业自查中,无视问题的辩白不再是主基调,各个基金公司均集中精力于“核对有关事实,落实责任人员,纠正公司在治理结构、投资理念、内部控制、员工职业操守和纪律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肃纪律,自查自纠。这就是某种行业性的进步。

当然,3月23日证监会所公布的基金交易行为调查情况,既使人看到中国证券市场的规管发展已经出现新的分水岭,也给人带来了更多的悬念和更高的期待。业已公而告之的调查结果毕竟只是一个简况,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正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20多家基金究竟被发现什么问题,哪些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何种处理,未来将受到什么样的进一步调查处置,需要得到更翔实的披露和及时的通告。此外,自去年年底“中科创业事件”曝光后(详见《财经》2001年2月号封面报道《庄家吕梁》),人们已经确知,《基金黑幕》中所揭示的基金经理高位“接庄”,以及“中科创业事件”中暴露出的“老鼠仓”,都相当广泛地存在着,它们正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可怕的扩散性毒瘤。由证券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通力合作,查处打击此类公然违法犯法的恶性股价操纵,是市场健康发展之必需,也是对中小投资者最起码的公平。在2001年之“监管年”(对监管者,其实每一年都应如此)中,这方面应有显著的成果。

-2001年第4期-

“亿安科技案”还没有完

打击内部人操纵股价,正是中国证券监管中更重大也更迫切的任务。

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力方面,做了一系列前所未见的大事情。其中之一,便是对亿安科技操纵案进行了比较坚决的查处。过去,人们只是对中国上市公司股价被庄家操纵的情况有种种说法,但始终难得确凿证据;甚至“庄家”吕梁自曝内幕,也还是没有描述出具体的操盘手法和吸筹出货过程。唯有证监会的调查把庄家的恶行查得很清楚而且讲得很具体,于是我们知道了:(1)四个“庄家公司”通过分散的627个个人账户和3个法人账户联手进行操纵;(2)庄家在操纵最猖獗时,控制了流通盘的85%;(3)庄家在操纵时采用了“对倒”的手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述三条的任何一条,本身已经构成操纵市场;三者集于一体,可见亿安科技庄家作恶之甚。

然而,仅就证监会公布的结果看,“亿安科技案”仍是一起外部操纵案,与上市公司无关。可《财经》的调查表明,此案的“庄家公司”大有来头,其中四之有三属于亿安集团员工兼董事长关联人士所办公司。由此看来,“亿安案”更像是一起内部操纵案。

这种情形,足以引起我们对“亿安案”的进一步关注。应该承认,比起单纯的外部人操纵股价,内部交易乃至内部人操纵属于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其对于市场的直接破坏作用更大,后果也更为严重。特别是在庄家横行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一直被认为是普遍的现象。近两年来甚至出现一种看法,认为如果庄家进入而未与上市公司“打招呼”,做庄本身都很难成功。打击内部人操纵股价,正是中国证券监管中更重大也更迫切的任务。

查处内部人操纵案需要证据,“亿安案”并不难发现重大证据。根据目前材料,亿安案的内部操纵者无非有三种可能:其一是该亿安员工兼董事长关联人士本人;其二是由该人所代表的亿安董事长;其三是由该人所代表的亿安集团。因为此案涉案金额数目过大,而且操纵过程组织周密,后两者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而无论操纵者是谁,只要在证监会已有的调查基础上顺藤摸瓜,为发现真相要做的工作已不是太多。按照国外成熟市场的监管惯例,此类内部人操纵事件一经发现,处罚往往更加严厉,需要诉诸刑法,以儆效尤。中国亦应考虑学习国外经验。

根据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亿安科技案”已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这使我们既觉欣慰,也不无担忧和遗憾。实事求是地看,中国的公安司法部门目前还缺乏查处证券犯罪方面的充足人才,其一般办案人员对复杂的资本市场运作及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可能逊于证监会;此外,一起案件中途易手,新人重新进入情况也需要过程,这都无形中加大了案件的查处成本。想到“亿安科技案”在证券市场上影响巨大,而且目前已发现的庄家公司几乎不可能拿出证监会确定的罚金,可知对此案的查处力度应有所加大,速度应有所加快,谨防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给市场传出负面信息。

在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中,证监机构往往具有更大的权力。例如,美国证监会官员可以采用监听等侦察手段进行调查,更可持枪对罪嫌进行司法拘留;香港证监会主要履行民法范畴的调查责任,但亦可带警察前往抓捕罪嫌。相较之下,中国转型期新生的证券市场违法犯法行为频率更高,证券监管的资源却明显不足,以正胜邪的难度自然大大增加。从这个角度看,检讨现有的监管能力,增加应予的监管资源,实在应当成为今年“监管年”的重点之一。而众多新闻媒体履行自身职能、加强对市场的舆论监督,对中国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将会非常重大。

-2001年第6期-

银广夏停牌的下一步当是彻底查处

公众的批评和疑虑可以成为监管部门的警戒,但我们也有理由期待整个事件会朝着健康和良性的方向发展。

2001年8月2日晚,刊有《银广夏陷阱》一文的《财经》杂志8月号在印刷厂印刷装订完毕,准备出厂。由于杂志内部事先严格的保密,有关报道的消息没有泄露。此时,为保证消息可以在同一时段让所有的投资者,包括机构与个人有同样的机会获知,编辑部按报道内容摘要写成消息上网。至次日晨,《财经》杂志“揭开银广夏陷阱”的新闻已经见于国内主要财经及新闻网站。

事件于是这样发展:3日10点,银广夏董事会公告,因担心报道会“引起银广夏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称将于4日复牌。《财经》杂志于当天下午及晚间陆续在北京面市。当晚,银广夏再次公告,宣布将停牌时间延至7日下午。至6日晚,银广夏又公告停牌延至8日。

7日晚,银广夏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表示“经初步核查,天津公司的确存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不实,问题严重,涉及面广,需要彻查”;并表示“将不折不扣地履行诚信义务,实事求是地处理天津广夏公司中所发生的问题”,“毫不隐讳地正视存在的问题”。公告称,公司将于8月8日、8月9日、8月10日连续三天刊登此公告,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停牌,8月13日9点30分起公司股票恢复交易。

8日晚,银广夏再发风险提示及停牌公告,称“鉴于本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广夏情况严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本公司申请,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股票自2001年8月9日起停牌30天”。

对于深交所及证监会先后批准银广夏停牌,市场上的看法和猜测是各种各样的。显然是由于对证券监管缺乏足够的信心,不少人强烈地盼望着市场的惩罚痛快淋漓地兑现,倾向于批评和质疑停牌决定。人们说,停牌一个月的时间,甚至可能是更长,这不是给了问题本已严重的银广夏太多的喘息时间吗?既然银广夏是一家由庄家控盘的公司,为什么不让它继续“交易”,来它一连串跌停,狠狠教训一下市场操纵者呢?

由是,许多人本能地觉得银广夏和庄家都已经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照,担心如此重大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得不到比较彻底的查处。

我们完全理解公众的疑虑和担心,但也同时认为,此次停牌应当是合乎市场法规与国际通行惯例的正确做法。在中国的香港抑或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遇到上市公司发生或暴露出重大问题,会引起该公司股票的重大异常波动,或导致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时,都有可能选择停牌的办法,直到重大不确定因素消除后方予复牌。就“银广夏事件”所引发的正在进行的查处而言,停牌本身并不会影响监管与查处,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使之较为便利地进行。